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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的荒唐:黨職犯罪誰之過?
送交者: 德孤 2013年07月29日18:31:4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在解濱先生的文章《讓薄熙來在法庭上乖乖合作的N種辦法》後,有網友質疑,說薄熙來只是擔任重慶市委書記,屬於黨職,不應該被起訴。他的原話是:

真不明白,中共為什麼要審薄熙來?他下台前的職務是中共重慶市委書記,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第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完全是黨的職務,中共把他撤了不就完了嗎,這是共產黨的事,有老百姓什麼關係?按中國的情況,黨內職位一撤,不就一切都完了嗎?還演審判這齣戲幹啥

不能不說這位網友所說不是沒有道理。在一般民主國家,黨內犯下貪污罪,等等,可依照社團注釋的相關法律或者類似公司的有關法律條文來對付。而純粹黨職不能算國家機關人員,不能算公務員,所以,象薄熙來這種情況是沒有可能在民主國家發生的。

但是中國不一樣,中國的黨的幹部是被當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定級別的黨職是被認作公務員的,這在中國的公務員相關法規裡面有明確規定。同時,中國黨政不分,以黨代政是被當局認可的,比如說重慶市委書記,權力比市長要大,所以,很多賄賂濫權都有可能發生在黨的書記身上的。

同樣的,共產黨的所有支出,都是由國家撥款的,屬於公務支出。說白了,在中國,黨和政府是一筆糊塗賬,理不清楚的。

所以,面對黨職腐敗,黨職犯罪,當局把他當成是公務人員犯罪。這是制度的荒唐。

在一般民主國家,理想的做法是,黨職犯罪,應該由黨負責,嚴重的話,這個黨可以被解散,比如說在選舉的時候,如果某個政黨有一定程度的選舉舞弊,賄賂選民,等等,被查出來之後,黨可能被解散,黨的高職可能在幾年之內不得參與任何選舉,等等。比如在泰國,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

但是,黨職,如果沒有擔任行政職務的話,是沒有行政職權的,所以,通常也沒有可能貪污受賄。所以,象薄熙來這種情況是不應該發生的。他的情況與前不久的劉志軍案件的不同點在於劉是在鐵道部長的職位上犯罪的,鐵道部長是國家行政職位,劉的這種貪污受賄在任何國家都可能發生。

現在,薄案發生了,人們在揣測他會被怎樣量刑的時候,是不是應該思考,是時候結束黨職犯罪這種體制的荒唐了。

黨政分開已經喊了很多年,當年趙紫陽主張的政治改革就是從黨政分開開始。可惜的是被六四中斷。薄熙來的老子薄一波是中斷政治改革的罪魁禍首之一,現在他兒子因體制的荒唐被進行荒唐的審判,搞的家破人亡,這冥冥之中,是不是也有一些因果循環呢?

薄一波文革中被打成六十一人叛徒,是胡耀邦替他平反的,當時胡是冒着風險的,可是薄一波忘恩負義,恩將仇報,復出之後對胡耀邦下毒手,這是導致胡下台的一個因素。而胡的下台最終導致了六四事件的發生,也葬送了政治體制改革。

有時我在想,胡耀邦當年給那麼多老幹部平反是不是錯了,那些老幹部文革期間受很多罪,被平反後,復出後,可能覺得文革耽誤了他們,所以他們在晚年拼命撈權,反而阻礙了中國社會的進步。當年胡趙搞改革多麼不容易啊,所有阻力都是來自於被胡耀邦平反之後復出的老傢伙。

大家想想,要是當年薄一波沒有被放出來,或者至少沒有復出當官,也許到現在薄熙來不至於爬到那麼高,今天也不至於摔得那麼重。

呵呵,我對薄熙來是很惋惜的,他雖然沒腦子,自己老婆和屬下也管不住,以至後院着火。但這個人確實有些能力能量。只是可惜生在中國這麼個荒唐的體制下。要是在民主國家,薄熙來也許會是一個成功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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