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諾許一生 公民許志永:他踐行了承諾 |
送交者: 啊哎呋唉 2014年01月31日17:35:1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此諾許一生
公民許志永:他踐行了承諾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6日公布對許志永案的一審判決,認定許志永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依法判處許有期徒刑4年。法庭上,許志永利用最後陳述的機會發表了被法官中斷了的題名《為了自由•公義•愛》的法庭陳詞。 許案的判決激起全球範圍的不滿乃至譴責。北京五位法學家甘培忠、彭冰,姚歡慶,何海波,王湧聯名聲援,稱法院曲解刑法第291條,許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合理表達“教育平權”“官員財產公示”等訴求,政府相關問責部門並非“公共場所”。北大教授張千帆指一審判決無視《憲法》第35條對自由集會的保障,錯誤解釋《刑法》第291條,因此判決不能成立。許志永完全在《憲法》第35條所保護的範圍之內行使公民的權利,所以應被無罪釋放。國際特赦組織稱對許志永的4年監禁判決“可恥”和“荒謬”,要求中國當局立即釋放許志永。歐盟,美國,加拿大政府均以措辭嚴厲的聲明,呼籲北京當局立即釋放許志永。香港數個人權團體27日前往中央政府駐港機構中聯辦,抗議當局打壓公民社會,要求立即釋放1月26日被判刑4年的許志永。台灣20多個民間團體1月29日要求中共當局立即釋放許志永等人,並呼籲馬英九公開譴責大陸執政當局。《法新社》、《美聯社》、《路透社》《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等國際主流媒體發稿予以譴責。 許志永案判後,他的不少友人稱這位“執着得有點傻”的中國“新公民運動”領袖是求仁得仁,以囹圄之身兌現了個人的承諾。 新公民承諾,此諾許一生! 一個大寫的“諾”字!蒼涼滿目! 這個“詐欺意向書”漫天飛舞的虛妄年代,恰似雞同鴨講般的,許志永臥薪嘗膽着關於誠信的神話…… 回放孫志剛事件以降許志永十年砍柴社會活動大事記,“承諾”,貫穿其行為之始終。 2010年6月,許志永、滕彪、王功權、黎雄兵、李方平、徐友漁和張世和(老虎廟)發起《公民承諾》倡議書。一般認為,“新公民運動”由此發端。 在這裡全文朗讀許志永為首的公盟在2010年初夏向全中國人發出的《公民承諾》: 這不是一個呼籲,而是一份莊重的承諾。為了公民社會,從自身開始,做一個公民。我們強調個人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權利,不是維護權利不重要,而是強調,這個時代必須有一群公民站起來為公民社會付出努力和代價,必須有人率先站起來。希望您,和我們一起堅守這份承諾,願意簽署的請留下Email、電話、居住地,最好有一份簡歷,謝謝! 公民承諾 鑑於民主法治已為本時代國民共識,依法治國已寫入憲法作為國家基本方略,而損害法治的特權腐敗幾乎無處不在;鑑於建設、堅持乃至捍衛法治,改造人治文化扭轉社會風氣締造法治信仰亟需理性公民之浩然擔當;追求法治正義的中國公民,決心共同恪守良知、責任、民主、法治現代公民理念,維護民權民生,推動良法之治,為民有、民治、民享之現代國家,為公義、仁愛、幸福之公民社會,為中華民族法治文明之未來,願付出辛勞和代價,成為基石和道路。茲承諾如下: 一、行為忠於內在良知,理解、尊重、關愛他人。 二、遵守憲法法律,維護憲法法律正確實施。 三、在生活中以合法方式和仁愛之心維護社會正義,彰顯社會正氣。 四、在工作崗位上遵守以下職業倫理底線: 作為公務員,勤勉服務公眾,不貪污受賄,不損公肥私; 作為法官,公正廉潔,忠於法律和良心,不為權勢和私利枉法; 作為警察,公正執法,除害安良,不刑訊逼供,不與黑惡勢力同流合污; 作為檢察官,忠於國家法律,不姑息腐敗,不枉不縱犯罪; 作為人大代表,為公共利益勇於依法履職,不作表決機器和橡皮圖章; 作為共產黨員,求真務實,不說假話套話; 作為網絡管理人員,勇於維護言論自由,不為腐敗者遮掩罪惡; 作為教師,關愛學生,不歧視學生,不傳授謊言; 作為醫生,關愛病人,不收受紅包,不亂開藥,不歧視病人; 作為律師,忠於法律,不賄賂法官; 作為會計師,忠於會計準則,不做假帳; 作為編輯和記者,追求真相,不報道謊言; 作為大學生,努力學習,關心社會,考試不作弊,寫論文不抄襲; 作為學者,以專業精神探求真理,不阿諛逢迎,不抄襲剽竊; 作為文藝工作者,表達真善美,拒絕潛規則; 作為裁判,獨立公正,不吹黑哨; 作為運動員,公平競賽,不賭球玩假; 作為企業管理者、個體工商業者,誠信經營,不欺詐顧客; 作為房地產開發商,確保房屋質量,不行賄官員; 作為產業工人,確保產品質量,不偷工減料,不生產假冒偽劣; 作為農民,踏實耕作,不使用激素、催熟劑等有毒有害物質; 作為食品生產者,安全至上,不摻雜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質; …… 作為公民, 在任何工作崗位上都要做到公私分明, 不貪污腐敗, 不謀求特權。 五、秉持理性、建設和非暴力原則參與公共事務,改良公共政策,監督公共 權力,倡導公民文化,努力推動包括政府部門、政黨團體、社會組織在內的中國社會全面進入法治軌道,受到法律約束。 六、願意為推動法治提供捐助或者一定時間的志願工作。 七、為有效履行共同承諾,承諾公民達到一定數量經多數承諾公民同意,得共同制定規章制度,設立承諾履行機制;在規章制度和承諾履行機制建立前委託本承諾發起公民協商決定為承諾履行必要的工作,包括對法律制度、公共政策進行調查研究,推動制度改良;對重大典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特權腐敗和違法違紀的政府部門、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承諾公民有權知曉、參與承諾發起公民有關承諾履行的工作,有權利對承諾履行狀況提出批評建議並得到承諾發起公民的答覆。 八、公民自律,相互監督,不得違反本承諾。 九、本承諾的期限為十年,自公民簽署本承諾之日起生效;期滿後經承諾公民多數決定可以續期。
本節目主題下周將延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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