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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注釋第六章
送交者: 肢體交通 2019年05月26日22:38:1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羅馬書注釋第六章 

蓋柏林

  1. 與基督一同向罪死。 1 - 7

  2. 與基督一同復活而向神是活的。 8~11

  3. 罪絕無權勢。 12~14 。

  4. 義的靈仆。 15~23 。

  1 - 7 節:我們自前章知道被稱義的信徒是在基督里且與他完全聯合。神在主耶穌基督里看信徒,不再是在亞當里,而是在基督里,他是新造的頭。“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五 17 )因此在法理上信徒是向罪死的,舊人己釘十字架,在基督的死里已完全的治死,並且信徒在他裡面向着 神是活的。但福音內容的這一奇妙部份,必須成為信徒經歷和生活的實際。神看我們是在基督里,向着罪是死的而在他裡面是活着的,這必須活出來。這個是稱義的信徒的嚴肅責任。而我們不是要用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做到,而是靠着那賜給信徒的內住聖靈的能力。所有這些都在本章顯明了。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着呢?”我們既然在基督的死里向着罪已死去,實際上脫離罪和它的控制,這必須在我們的生活中表現出來。當我們信主後發現老舊天性,血氣仍在稱義的信徒里,但他也有另一種性情,另一個生命以致他能夠靠着那新生命的能力和他與基督的聯合,而持續離開罪。“向罪死了”這是一項最確實的事實,這地位對所有在基督里的信徒來說是真實的,因此聖靈告訴我們說我們不應該再活於罪中。而這個真理在基督徒的受浸中得以闡明;受浸是進入墓督的死,表明在基督里的死和埋葬的真理。受浸並不能拯救人。它沒有能力把一個罪人放在基督里,也不能使罪得赦免而賜予新生命。為此所需的惟有信心,當罪人相信時,神的恩典拯救他,且完成與基督的認同。此外我們不只是與基督同死同埋葬,“正如基督因 神的榮耀而復生,我們也同樣應該照新生命的樣式而行。”我們分享他的復活。我們主耶穌督的父做在他身上的,使他從死里復活,他也做在所有信靠他的人身上。“他已使我們一同復活”(弗二 6 )我們有他的生命,復活的生命,因此我們也應該行在這個生命的能力中。我們的舊人(即我們在亞當里的樣式)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當他死時我們也死了。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架“使罪被廢除,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許多人被錯誤的翻譯“罪身被消滅”所誤導,而教導說舊天性已完全根除。但它不是說消滅,而是廢除或者作廢。罪身是我們肢體中罪律所控的可朽壞的身體。只要我們有此必朽壞的身體,罪律則仍存於肢體中。但為了信徒此律的運行已被廢除了,如我們隨後所看到的,信徒在信心裡算自己向着罪是死的,而在基督耶穌里向 神是活着的。因此信徒得到能力不再做罪的奴僕,如天然的人(未得救的人)那樣。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暴君的權力對一個在他所統治下已死的臣民來說是終止了。因此我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逃離了暴君的權力,而最終當主來臨這可朽的身體將改變而罪本身將永遠消失。

  8~11 節:我們既與基督同死,我們也應與他同活。死亡在他身上毫無權勢。他向着神活着,而所有這些對信徒來說都是真的。接着是對本章開頭所提的問題之最重要的回答。“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同樣地,你們向罪當算自己是死的,向 神在基督耶穌里卻當看自己是活的。”這是對於抓住此一偉大而深奧的真理的一番諄諄勸導,這個真理就是信徒與基督在死和復活的聯合。“算”是信心的一個動作。它意味相信這一切,且因信將 神在基督耶穌里所放在我們這一邊的據為己有。我們必須算我們已死,且擁有這使我們能夠向 神活着的生命。“我們認定這是如此,不是感覺如此。把向着罪是死的想成一個感覺或一個經驗是全然錯誤,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我們不能感覺基督死在十字架上,而他是在那兒向罪死了,並且我們亦因他死了。有人說如果向罪死是經歷,就會是個絕對完全的經歷,再沒有邪惡的念頭,感覺或欲望在內心裡。而這對某些較長進的人來說不是真的,而對所有的基督徒也都是這樣。這是與所有基督徒的經驗相反。試圖在我們裡面產生如此一狀況,結果不是全然失敗;或更糟是在自滿中,的確,一個基督徒能陷於幾乎無法置信的幻想中,以為他是如某督自己一樣毫不為罪所動!

  經文的字句上並沒有表明這樣的一個經驗。在各方面,使徒這裡所說的明明不是一個經驗。我們所經驗的不能叫我們去算定。我們所算定的是信心的一個動作,是基督為我們完成的工作的結果,不是那在我們裡面完成的。因為基督一次完成向罪死了,且他活着,向着 神活着,我們也同樣算自己向着罪確實是死的,而向着 神在基督耶穌里是活的。”(數據聖經注。格蘭特)

  12~14 節:接着在 12 節里的勸勉不是對世人,而是對稱義的信徒,證明罪仍在信徒可朽壞的身體裡,它不是被消滅了。但當罪在我們可朽壞的身體裡。它不再有權力統治。然而如果我們順從老舊天性的欲望,它必掌權。信徒若服從舊天性的情慾,他不是在聖靈里行而是在肉體裡行。每當試探來到,信徒必須在禱告中,在自我判斷中降服自己。將肢體重新獻給 神做義的器具而躲藏。只要信徒仍在可朽壞的肉身中,肉體和聖靈就彼此相爭(加五 17 )。而我們若行在聖靈里,我們就不去滿足肉體的情慾,這需要我們不為肉體安排去滿足其私慾(羅十三 14 )。此外,應許是給了那在基督里的信徒,即罪不再控制他因為他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那拯救相信了的罪人的恩典也使他親近 神,又教導他拒絕不敬度和世俗的情慾。而在今世端莊自守,公義地,敬虔地度日。(多二 12 )。更甚於此,恩典供應了力量來使他過敬虔的生活。因此罪將不能控制信徒因為他是在恩典之下。但這應許必須以信心來支取。

  15~23 節:另有一個問題。“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又一個“斷乎不可”-打消可以犯罪的念頭-為回答。凡向罪屈服的人是落在罪的控制之下。然後接着是一句讚美,他為了他信函所致的信徒感謝神,他們曾是罪的奴僕,但自從心裡順服(真的信心是服從),就從罪中得了釋放而成為義的奴僕。“從罪里得了釋放”不意味,如人常教導的,從舊天性里得釋放,而是從內住罪的駕馭下得釋放。然後說到先前在罪里的情況,和恩典將信徒帶到釋放的地位之間做對照。在先前末得救時,罪奴的生活里,有可怕的結果且盡頭是死亡。但現在從罪的可怕奴役下得了釋放,身為 神的僕人,就有另一種果子,聖潔的果子,而且那結局是永生。稱義信徒的這個果子是如何產生的在下一章中我們會知道。罪的工價是死,那是人犯罪所得的報應。永生是神慷慨而無價的禮物經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賜下。

  第七章

  1. 律法和其管治權。 1~3

  2. 向着律法死,而歸於別人。 4 - 6

  3. 關於律法:其作為和目的。 7 - 13

  4. 信徒受律法約束的經驗。 14~24

  5. 釋放的凱歌。 25

  1~3 的節:現在律法被更完全的論及。我們在以前□到,藉着律法的工作沒有入能在神面前稱義。但是當罪人因信稱義時,他需要律法來討 神喜悅嗎?順服律法能在他裡面產生聖潔的果子歸給 神嗎?稱義的信徒與律法的關係是什麼?他是否仍在律法的管治之下,或者他也自律法和其約束之下得釋放?這些問題在這一章中得以解答。在第一節中揀述了一項重要的原則。律法管治了人的一生。律法在人身上有管制權(猶太人和外邦人皆然)。律法是聖潔的、公義且良善的( 12 節),它定罪人,顯示人充滿罪惡的天性和從那罪惡天性結的果子。而在此意義下它管治每一個人,且將他緊抓住。但當死亡臨到,律法的管治就停止。它不能對付一個死的人。違抗律法的代價是死,當刑罰執行後,律法不再有管治權。

  神所設立的婚姻法規被用做例證說明這一點。丈夫和妻子是結合為一體至死方止。依此法規結了婚的婦女是受她丈夫的約束只要他還活着。當他死了她才自由而且能夠嫁給另一個人。而我們藉着基督的身體向着律法成為已死的人。基督的身體意指基督在十架上的死亡。在十架上他承受了我們應承擔的審判。他為我們忍受了律法的懲罰和咒詛。“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加三 13 )違犯律法的刑罰已執行,而律法得了它的要求。因此,他的死既是我們的死,以致我們與其督同死,律法再無權管治我們,我們藉着基督的身體向着律法是已死的。”

  4 - 6 節:舊的聯結已解除。死亡已完成其工作,而今人自律法下得釋放就可與別人結合。加拉太書中有關律法和其權柄的問題是從另一方面來看的。律法是引我們到基督那裡的師傅,現在信來到後,有關藉着基督的死得救贖的完整真理被昭示明白。我們從此不在師傅的手下(加三 23 - 25 )。我們藉着基督的身體向着律法是死的,我們就與另一個人結合。而這另一個人就是為我們死且從死里復活的他。

  稱義的信徒是與一位復活的基督有活潑的聯合,他住在我們裡面而我們住在他裡面。此最蒙福的聯合的結果是結果子給 神。律法除了死以外不能產生任何果效,律法的規條也不能在信徒里結果子給 神。我們在何西阿書中看到以法蓮與偶像聯合,但以法蓮紀念 神,聽見神且變成青翠的樅樹。而且主還說,“你的果子從我而得”(何十四 8 )。葡萄樹和枝子的比喻(約十五)以簡單且有效的方式解說了使徒的陳述。“與另一位結合-使我們能結果子給 神”正如枝子是與葡萄樹緊密連結,且葡萄樹的汁液產生出果實,我們也同樣與基督是合為一體,住在他裡面我們才能生出聖潔的果子,使 神喜悅。

  而“當我們屬肉體時”(我們先前的狀況),罪惡的情慾是由律法而生的。律法以其聖潔的性質顯出天然的人的樣式且激起罪惡的情慾。但現在不同了。我們從律法下被釋放,並且我們能以靈的新樣式來服事。我們有了新的性情,就是永生,而在這生命里我們能產生真實屬靈的服事。

  7~13 節:“律法是罪嗎?”是下一個問題。它是由“罪惡的情慾,來自充滿邪惡的心,乃是因律法而起。且帶下死亡”這個陳述所引起的。答案仍是一個“斷乎不是”律法賜下好使我們能藉着律法而了解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若非律法說:“你不可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慾。律法由一位聖潔的神所賜乃是神的偵察者。律法禁止,且誡命立刻顯出人心內的情形。因此,律法是無可責備的。必須受譴責的是罪,罪是不法的,背叛神而律法使這背叛顯現。所以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就是說。隱伏的。但是誡命一來,邪惡的心就反抗它,並且人就被查出是罪人和違犯者。讓我們注意代名詞“我們”到“我”的轉變在 7 到 25 節中發現約莫卅次這小小的字“我”。我們被帶到個人經歷的層面,它必須被顯明且從經驗中明白。使徒將這個經驗個人化,而且如此現身說法地描述一個信徒,如何明白有關律法的功課。律法如何不能幫助一個稱義的信徒,只能使他成為一個沮喪絕望的人。這必定也是他自己的經歷。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這是一個不明白律法的精神的人的經驗。他想自己是活的,但當誡命來了,其屬靈的要求實施了(律法是屬靈的, 14 節),這活着的錯誤想法被查出,因為罪又活了而他死了。這意味着罪,被律法揭露出來,將他宣判死亡。“誡命本來是帶來生命,反倒叫我死。”與誡命有關連的,律法上記着,“遵行之,你就必得生。”所以在這經驗里-他接着嘗試靠□法得生命,但發現它帶來死亡,因律法的宣告是“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三 10 ,申廿七 26 )他談到罪,他的邪惡性情,是如同一個欺騙他陷入這一切的人,以致律法能顯示其能力來殺死他。 12 節是這問題的真實答案,“律法是罪嗎?”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的,公義且良善的。因為律法是聖潔的,它帶來罪的知識且查明罪,將它所有的醜惡可怕顯明,然後宣告死刑。另外一個問題是“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但是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這都回到罪(邪惡的性情、肉體)上來。這樣因着誡命,罪顯出是惡極了。

  14~24 節:但這一切必須從經驗來明白,尤其“我是屬肉體的”這事實,知道在我肉體中沒有良善而且我無能力,我無力對抗內在的罪。這是什麼人以這些話語來描述他的經驗?有些人認為絕對是指使徒。另外的說法是此乃描寫一覺醒的罪人而非已信的人。這裡所描述的人是已重生。但是在律法約束中,且不知他在基督里所有的釋放。我們首先發現“我們知道律法是屬乎靈的”這陳述。這是一個真基督徒所有關於律法的知識,而明白律法是屬靈的這偉大真理的基督徒,也已了解了另一個真理,“我是屬肉體的且賣給罪了。”然後經驗是從這裡開始。真基督徒的經驗是曉得我們在基督里的完滿釋放,且行在聖靈中。基督徒與舊性情爭鬥而發現那舊性情和肉體是什麼的經驗,這是在 15~24 節中已向我們說明。“從他不願作惡,想要行善卻不能,因而恨惡他所做的”這事實,我們於此看見他是一個信徒。屬肉體的性情,血氣。仍在一個信徒的裡面,是如所述的奴役着他。然而他不願再做奴隸,而是恨惡那主宰着他的舊事物。當他恨惡它,且責備罪時,就與律法所做的一致,因為律法也責備罪。這樣他同意律法是好的。第 17 節很重要。“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他了解了已重生的自己,擁有了新的性情,與舊性情之間的差異。他開始認清自己擁有一新的性情想要行善,憎恨那惡,而罪又在他裡面,肉體之中毫無良善,只有邪惡。“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由經驗得知,雖然信徒重生了,在他裡面有一邪惡的性情,是不能行出一件善事,這是個偉大的發現。但是立志行善由得他。因為他是重生了,然而,他在自己裡面找不着能力去行善。現在兩種性情之間的衝突開始了。它帶出些重要的事實。“不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作的。”他因重生,不再愛罪,他恨它。由於他做那他不想做的,他能誠實地說“不再是我作的”。此外他依裡面的人而喜愛 神的律法。這絕不能說是一個未信的人。而惟有擁有新性情的才能喜愛 神的律法。但他發現自己無助地受活躍在他肢體裡面的罪律東縛。他發現當他有一新性情要行善且恨邪惡,他沒有能力,罪對他來說是太強壯了。這是要教導信徒,必須從自己以外得着力量來勝過。他一切的決心和良善的意願不能提供去做的力量。從使用“我”這小字可以看出,他依靠自己,試圖以他的努力和嘗試來尋求力量。使我們得釋放的那位的名字,基督,一次也沒提到。此事明明是描述一位被稱義,已重生,與基督聯合。與他同死,同復活且有聖靈內住的信徒的經歷。但他缺乏對比的認識而試着以自己的努力和力量,藉着遵行律法,來獲得聖潔。當發現在他肉體中毫無良善,這肉體不是他自己,而是罪在他裡面,且由於它對他而言是太強悍了。他無能為力,而發出絕望的呼喊。“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他已來到己的盡頭。現在他在自己以外,從另一個來源尋找拯救。答案立刻來到。“我感謝 神藉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他裡面有拯救且那拯救是什麼,我們將從第八章的前四節中得知。此二律在本章最後一節再一次地提及。重生後,他用心服從律法而律法沒有給他力量,在與舊天性爭戰中他被罪律束縛。

摘自:藎氏簡明聖經注( Caebeleins concise comment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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