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二十一章分享
1—11節
希伯來人,就是以色列人,以色列人不可以做奴,如果他實在窮極,賣自己當奴,那麼只能做六年,第七年是喜年,奴隸要得到釋放。當時的社會還是奴隸社會,如果人類不經歷奴隸社會時代,就不知道什麼是奴隸,就不體會到奴隸的痛苦和自由的可貴,同時也不知道如何去當神的僕人。你如何當人的奴僕就如何當神的奴僕。當奴僕是絕對要聽主人的話。所以如果甘心情願當一輩子僕人,那麼就得穿耳朵做記號,表示聽主人的話。你的妻兒是主人所賜的,你如果有愛妻兒的心,就會與妻兒一起,永遠在主人的家裡 。基督徒的妻子、兒子都是神所賜, “房屋錢財是祖宗所遺留的;惟有賢慧的妻是耶和華所賜的。”(箴言19章14節),“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篇127章3節)。基督徒就當在神家敬虔度日,讓自己的妻兒一同蒙恩得救。
婢女不可以出去,要一輩子呆在主人家裡,或是蒙主人恩准嫁人。因為奴隸時代,女人沒有工作的機會,女人是依付男人生活的。如果主人娶了婢女為妻,就不可休她,如果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還她自由,而且必須要提供她的衣食,也要允許她嫁人。
奴隸時代,僕人除了忠心於主人,主人為他提供吃穿的保障以外,沒有任何財產,更沒有任何地位。如果有財產一定是主人恩賜給他的。奴僕沒有言論自由,沒有人身自由,只能聽從主人召喚。上帝把以色列人從埃及為奴的地位解放出來,賜給他們產業,讓他們當自由人。上帝要人做他的僕人,不要做魔鬼的僕人。其實,作為軟弱的被造的人,是沒有能力獨善其身,獨立於神、鬼之外憑自己意志生活。人只有兩種選擇,我們要麼做神的僕人,要麼做魔鬼的僕人,除此之外沒有第二條路可以讓我們走。也就是生與死的兩條道路。做上帝的僕人是生,上帝就把我們的地位提高了。 “他從灰塵里抬舉貧寒人,從糞堆中提拔窮乏人;使他們與王子同坐,得着榮耀的座位。”(撒母爾記上2章8節);“使他們與王子同坐,就是與本國的王子同坐。”(詩篇 113章8節)。耶穌基督來到世界上,作為完全的人,他就是做神的奴僕,是以僕人的形象出現的。他從死里復活升天,上帝就把天上、地下的權柄都賜給他了。同時凡相信他的也成為神的眾子,不再是奴僕。耶穌說:“ 你們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 以後我不再稱你們為僕人,因僕人不知道主人所做的事;我乃稱你們為朋友,因我從我父所聽見的,已經都告訴你們了。”(約翰福音 15章14—15節)。
12—27節
殺人的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就可以免於死刑。上帝不看結果,上帝看人的動機。服侍上帝也如此,如果我們的動機不純,就是再火熱,那也是屬血氣的火熱,上帝並不接納。
打罵父母的,必要治死。父母對我們有生養之恩。打罵父母的人是良心喪盡的人 。“咒罵父母的,他的燈必滅,變為漆黑的黑暗。”(箴言書20章20節)。而“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鑑察人的心腹。”就是神放在人心裡的良心(箴言20章27節)。連父母都打罵的人良心已經不復存在,是世界上最愚頑的人。同時上帝在這裡強調的是創造的秩序,作為孩子必須遵從父母,不可逾越,“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以弗所書6章1節),父母年邁,孩子要盡贍養的義務。
上帝所規定的法律是公平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表示在對罪的處罰上,一定要公平、公義。恩典福音降臨之後,基督徒為基督福音的原故,被人欺凌、毆打、咒罵,卻不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耶穌教導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馬太福音 5章38—39節),惡人的定義就是“就是忘記神的外邦人。”(詩篇9章17節)。基督徒作為社會公民,也要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比如面對偷盜、強姦、殺人、放火等犯罪,我們就必須使用法律的武器來追究罪犯,但同時要有寬容的心態面對傷害我們的人,讓他知道基督的愛。如果我們傳福音或是相信耶穌而被人毆打、謾罵,我們不能以法律為武器來追究別人,而是要憐憫他們,為他們禱告。
28—36節
主人若知道牛一慣愛抵人,主人卻不看好牛,主人就要承擔責任。人挖井,如果不遮蓋井口,人或牲畜掉進裡面死了,主人要承擔責任,這是我們看到的最早的民法。三千年前,上帝就為以色列人頒布了民法。民法是社會進步的標誌,是人作為公民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西方文明國家都有民法,就是在《聖經》啟示的基礎上制訂的。民法的頒布和執行,有利於公民有社會責任感,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