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準則,聖民標準(詩篇15默想2)
“他眼中藐視匪類,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詩篇15:4)
詩人大衛在詩篇第15篇中除了告訴人們神的子民應當要謹言慎行外,也告訴我們神的子民應以神的標準來確立自己的價值觀。強調神的子民要有一顆敬虔的心,要厭棄神所厭棄的人(經文中為匪類),尊敬敬畏耶和華的人。
根據利未記26:15,匪類就是指“厭棄我的律例,厭惡我的典章,不遵行我一切的誡命,背棄我的約”的那些人。律例、典章和誡命統稱神的律法,先知以西結說,“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反之,神責備那些不遵行律法的以色列兒女說:“他們的兒女悖逆我,不順從我的律例,也不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干犯我的安息日。我就說,要將我的忿怒傾在他們身上,在曠野向他們成就我怒中所定的。”從這裡可以看出,神對他子民的要求就是謹守遵行他與他們所立的約。
我們今天所處的時代雖然與詩篇中所寫的大衛的時代不同,但神的準則卻沒有改變。因為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贖恩典,我們得以因信稱義,但這絲毫不意味着我們的行事為人就可以隨從世俗,降志辱身。而是仍要以神的準則我們言語行為的標準。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5:19節說,“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對這樣敬畏耶和華的人,我們要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