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因信稱義” |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4年11月22日14:02:0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簡論“因信稱義”
文/榮光第 生命季刊專稿
音頻為郭光明弟兄朗讀:
經文說:羅3:23,世人都犯了罪。 羅6:23,罪的工價乃是死。 林前15:56,罪的權勢就是律法。
基督徒理所當然的認為:人犯罪,需要被主耶穌救贖。其實單由人犯罪的事實並不直接導出人必須被拯救的結論。這裡的關鍵觀念就是律法。我們不禁要問:為何這公義良善的律法反倒而成為罪的權勢呢?其實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因為律法暴露了人的罪,而律法是有權柄的,神根據律法按照人的罪而來定罪人。
每一個人都犯罪,犯罪後被定罪,定罪後怎麼處罰,從犯罪到定罪到刑罰需要一個過程。這其中就牽涉到憑着什麼來定罪,定罪後判多少刑的問題,律法的角色與重要性就在此。人犯罪後被判死刑,你都被判死刑了,還不需要被拯救嗎?所以才導出人必須被主救贖的結論。因為上帝是公義的,祂既不能:
1.有罪不罰,以有罪的為無罪
出34:7,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也不能一罪兩罰(double jeopardy)或雙重處罰在同一個法律管轄範圍(jurisdiction)內,上帝是宇宙的最高主宰,祂的法庭就是獨一無二的法律管轄範圍。
這也合乎人間的公平正義:犯了罪是必須被處罰的,但也不能一個罪被處罰兩次,對吧?此處最貼切的比喻就是一幅法庭的圖象:法官是誰呢,就是神。那控告人的是誰呢,就是魔鬼撒但,撒但這個名字的意思就是控告者(accuser)1。在這幅圖裡,撒但擔任的角色類似檢察官,來控告(indict 或 charge)人。請注意,這僅僅是一個比喻,而比喻總是有它的限制的。通常檢察官是公正的一方,是正面的,而這裡魔鬼是出於惡意來控告人。人有犯罪事實,檢察官以人犯罪、向法官提出判刑的要求。這個判刑要求的根據是什麼呢?就是律法。撒但這個檢察官根據神的律法將人起訴,要求神這個法官按照律法來定罪(condemn 或 convict)人,並要求法官把人判刑(sentence),而且判死刑。你既被判死刑,靠你自己是沒希望自救的,每個人面對死亡時都是孤獨的,無論父母子女多麼愛你,都不能代替你面對死亡。這裡卻有一位擔任為人辯解的律師,祂是誰呢?那就是基督,是人的拯救者、辯護者(advocator)。故按照律法,上帝必須判人死刑,因為公義的神沒有其他選擇,祂不能違背自己訂的規則。這時人才需要被拯救。
到了這個地步,慈愛的神出面了,祂特地派祂的獨生子基督來救你。怎麼救呢?無罪的神子釘在十字架上代替你死。故既然有別人替我死,那我就不必死了,非常合理。對神來說,罪被處罰了,死刑執行了,神的公義被滿足。犯罪的人被赦免不死,表現了神的慈愛。故藉由主耶穌基督寶血赦罪,神的公義與慈愛同時彰顯在十字架上,這是神完美的設計。而對罪人來說,我什麼都不必做(即使我想做些什麼也沒法做),我唯一要做的事,就是相信,相信什麼呢?相信十字架上的耶穌代替我死了。這是一份免費的禮物,但有一個條件,就是你必須接受這個禮物。接受的方式是你相信基督代替你死。
你問了:神不是說無條件的愛我、拯救我嗎?怎麼還有條件呢?比方天上掉餡餅,人人有份。但這並不等於每個人都吃到了,還是有人餓死了,因為他沒把餡餅吃進肚去。所以,你得接受這個餡餅,自己把餡餅吃進肚裡去,你總不能叫發餡餅的天使替你吃吧?就算是一個不是條件的條件吧。你又問了:那要是我不接受神子替我死呢?祂死祂的,我死我的。在這種情況下,那我就必須死我自己的死。如此,兩千年前十字架上釘死的那個人跟我有什麼關係呢?所以,是我的信把我和神子聯結了起來。現在我相信並接受祂替我死,既然有別人替我死,那我就不必死了,換句話說,一個罪只能罰一次,不能罰兩次。畢竟,我只被判了一個死刑啊,上帝總不能一個死刑槍斃我兩次吧?
“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實際上是一個法律名詞。回到上述的法庭場景:撒但當着法官的面把人所犯的罪一條一條列出來,而人也承認自己犯了那些罪。於是神必須依撒但之控訴,按照祂自己頒布的法條,判人死刑。用中國當前時髦的術語,最恰當的形容就是:死緩,死刑判了但暫緩執行。也就是說,你雖被判死刑,但神估且讓你茍延殘喘一會兒,趁你還在世上的這段時光,賜給你一個空窗期,讓你有機會聽聽福音,看看宇宙的創造主有沒有預定你是祂羊圈裡的羊,接受祂的獨生愛子代替你死。但時辰快到,總有一天要算總賬、執行死刑的。罪人啊!趕快信吧!
在這幅法庭圖象里,基督扮演的角色非常獨特。祂在神面前類似律師代表人,為人辯護。又像是舊約的祭司,獻上為人除罪的祭牲。祂自己又兼那個被獻上的祭牲,可以代替人死,因祂有百分之百人的身份。
庭上魔鬼對法官說:“這人犯罪,你是公義的,你得按照你自己的法條,判他死刑。”
法官問犯人:“你犯罪,剛才檢察官要求我判你死刑。你服不服?你有什麼辯解嗎?”
犯人回答:“報告法官,我不是罪人,我是義人。你不能判我死刑。”
法官大怒:“可是你剛才明明承認犯了那些罪啊。你聲稱(claim 或 proclaim)你是義人沒有用,你必須證實你是義人的聲稱(substantiate 或 justify your claim)。”
犯人回答:“報告法官,我用我的信來證實我是義人(my claim is justified by my faith)。因為法官你自己說只要人相信基督寶血赦罪,在你面前人就無罪了。”
這時擔任律師的基督說話了,祂為人求情說:“法官啊!他既信了,就請你赦他無罪,把他的信算為他的義吧!”因為經上記着說:
創15: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律法的目的是叫你知罪的,並不是叫你守全了律法來稱義的:
羅3:20,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3: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羅6: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為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3:27,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羅3:28,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NIV: justified by faith apart from observing the law)
這幾段經文是羅馬書的精髓,三章28更是 “因信稱義”的定義。律法以下遵行律法稱義的路叫立功之法,類似佛家的積功德,當你功德圓滿時就跳出輪迴,達到盤涅,不必再受生老病死之苦。然而,除了這律法以下的路之外,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祂在旁邊給你開另一條路,叫你不行律法、只信基督,也可以達到義。NIV: “apart from observing the law”,和合本翻譯為 “不在乎遵行律法”,或許更貼切的翻譯應該是 “有別於遵行律法”。這另闢蹊徑稱義的路叫信主之法,它在恩典之下,並不像立功之法在律法之下。二者都把罪踩在腳底下,罪再也不能轄制人,做人的主。恩典稱義與律法稱義不是對立的,他們是稱義的兩種方法,是可以對比的架構:在律法之下以立功之法稱義,在恩典之下以信主之法稱義。以圖表示:
當然,這兩個架構不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它們之間有聯繫(上圖中自左至右的箭頭)。神學家斯托特2認為處境倫理“situation ethics” 3不顧律法,堅持 “愛”是一切,是不對的,他評論道: “處境倫理” 或 “新道德”“new morality”走過頭了,他們堅持除了 “愛”以外,什麼都不是……愛有它內稟的道德指南針“built-in moral compass”,可以直覺地分辨人在每個處境下的需求。但這就表示了對 “愛永不出錯”(love's infallibility)有一種天真的自信。其實真相是若沒有一個客觀道德標準(objective moral standard),單憑愛是無法管理的。這就是為什麼保羅不寫 “愛是律法的總結”(love is the end of the law)卻寫 “愛是律法的履行”(love is the fulfillment of the law)。
此處“愛是律法的履行”和合本翻譯為 “愛成全了律法”。“客觀道德標準”就是指神的律法。說的好!斯托特不同意 “愛是律法的總結”,可惜他言盡於此,沒有往下延伸推理。若是我們沿着他這條思路再問:“如果律法的總結不是愛,那麼律法的總結是什麼呢?”請讀羅馬書:
羅10:3 :(以色列人)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羅10:4,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義。(NIV: 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說的多好啊!原來,“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把律法與基督聯結起來(畫在上圖自左至右的箭頭):律法被包在基督十字架裡面。這句話表明了四個神學觀念之間的關係:信、義、基督、律法。在上圖左邊律法之下,以色列人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試圖全守律法去立自己的義而得不着,所以“行律法稱義”的箭頭沒有接觸到 “義”。而在上圖右邊恩典之下,信主的外邦人反而得着了“義”,“信基督稱義”的箭頭進入了“義”。一節簡潔的經文就把左邊“律法之下”與右邊“恩典之下”兩個稱義的架構統一了!
本文從開頭起就強調律法的關鍵性,從犯罪到判刑到救贖都需要以律法作根據4。的確,基督說的,律法的一點一划都要成全:
太5:18,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划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那麼不論是在“律法之下”還是在“恩典之下”,律法都必須成全,才能稱義。在上圖左邊,律法是顯性的(explicit)、是看得到的,以色列人因有律法而誇口,他們想拼命全守律法去直接稱義而卻做不到。而在上圖右邊,律法卻是隱性的(implicit)5,表面上看不見。但即使是隱性的,還是要成全。既然律法看不見,那信主的我們又怎麼去成全它呢?我們雖沒有律法,但有基督,這就要討論我們與基督的關係了。基督曾說:
約15:4,你們要常在我裡面,我也常在你們裡面。
信主的人都知道耶穌在我們裡面,但我們有沒有在耶穌裡面呢?若我們常在主裡面,因為律法就總結在基督十字架裡面(上圖),我們既信基督,基督既守全律法,在基督裡面的我們當然也就守全了律法。保羅說的:
羅3: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但請注意,我們自己並沒有守全律法,乃是基督替我們守全了律法。換句話說,不是我們直接成全了律法,而是借着信,在基督裡面間接成全了律法。無論如何,我們既成全了律法,當然就可以稱義。果然“因信稱義”也。
注釋: [1] NIV Study Bible (1985) p.735, 約伯記一6註解 [2] “Romans: God's Good News for the World”John Stott(1994)p.349 [3] “處境倫理”學派有他們自己的學術刊物,主張道德標準應依當時當地的處境而定,沒有絕對標準 [4] 晚近 “反律主義”派神學提倡神全然的愛超越了律法,所以不需要律法了。請見生命季刊 No.107,Vol.27 “福音真偽辨”(下)(September 2023)pp.44-51 探討遠志明 “大愛篇”的錯謬一文中的論述 [5] 律法顯性或隱性、稱義直接或間接是我們從圖上觀察到的現象,在傳統神學理論中似乎少見這樣的理念。我們非常尊重及遵循千錘百鍊的神學院經典教育,不知道這樣的提法是否適當、甚或是否正確,敬請教授、牧長、前輩們賜教
榮光第 來自台灣,已退休,現在北美基督神學院進修道學碩士。本文經北維州華人基督教會春田分會譚立洲牧師過目,提出寶貴的建設性意見及詞語潤飾,在此附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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