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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因信称义”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4年11月22日14:02:07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简论“因信称义”

 

文/荣光第

生命季刊专稿

 

音频为郭光明弟兄朗读:


 

经文说:罗3:23,世人都犯了罪。

罗6:23,罪的工价乃是死。

林前15:56,罪的权势就是律法。

 

基督徒理所当然的认为:人犯罪,需要被主耶稣救赎。其实单由人犯罪的事实并不直接导出人必须被拯救的结论。这里的关键观念就是律法。我们不禁要问:为何这公义良善的律法反倒而成为罪的权势呢?其实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因为律法暴露了人的罪,而律法是有权柄的,神根据律法按照人的罪而来定罪人。

 

每一个人都犯罪,犯罪后被定罪,定罪后怎么处罚,从犯罪到定罪到刑罚需要一个过程。这其中就牵涉到凭着什么来定罪,定罪后判多少刑的问题,律法的角色与重要性就在此。人犯罪后被判死刑,你都被判死刑了,还不需要被拯救吗?所以才导出人必须被主救赎的结论。因为上帝是公义的,祂既不能:

 

1.有罪不罚,以有罪的为无罪

 

出34:7,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也不能一罪两罚(double jeopardy)或双重处罚在同一个法律管辖范围(jurisdiction)内,上帝是宇宙的最高主宰,祂的法庭就是独一无二的法律管辖范围。

 

这也合乎人间的公平正义:犯了罪是必须被处罚的,但也不能一个罪被处罚两次,对吧?此处最贴切的比喻就是一幅法庭的图象:法官是谁呢,就是神。那控告人的是谁呢,就是魔鬼撒但,撒但这个名字的意思就是控告者(accuser)1。在这幅图里,撒但担任的角色类似检察官,来控告(indict 或 charge)人。请注意,这仅仅是一个比喻,而比喻总是有它的限制的。通常检察官是公正的一方,是正面的,而这里魔鬼是出于恶意来控告人。人有犯罪事实,检察官以人犯罪、向法官提出判刑的要求。这个判刑要求的根据是什么呢?就是律法。撒但这个检察官根据神的律法将人起诉,要求神这个法官按照律法来定罪(condemn 或 convict)人,并要求法官把人判刑(sentence),而且判死刑。你既被判死刑,靠你自己是没希望自救的,每个人面对死亡时都是孤独的,无论父母子女多么爱你,都不能代替你面对死亡。这里却有一位担任为人辩解的律师,祂是谁呢?那就是基督,是人的拯救者、辩护者(advocator)。故按照律法,上帝必须判人死刑,因为公义的神没有其他选择,祂不能违背自己订的规则。这时人才需要被拯救。

 

到了这个地步,慈爱的神出面了,祂特地派祂的独生子基督来救你。怎么救呢?无罪的神子钉在十字架上代替你死。故既然有别人替我死,那我就不必死了,非常合理。对神来说,罪被处罚了,死刑执行了,神的公义被满足。犯罪的人被赦免不死,表现了神的慈爱。故借由主耶稣基督宝血赦罪,神的公义与慈爱同时彰显在十字架上,这是神完美的设计。而对罪人来说,我什么都不必做(即使我想做些什么也没法做),我唯一要做的事,就是相信,相信什么呢?相信十字架上的耶稣代替我死了。这是一份免费的礼物,但有一个条件,就是你必须接受这个礼物。接受的方式是你相信基督代替你死。

 

你问了:神不是说无条件的爱我、拯救我吗?怎么还有条件呢?比方天上掉馅饼,人人有份。但这并不等于每个人都吃到了,还是有人饿死了,因为他没把馅饼吃进肚去。所以,你得接受这个馅饼,自己把馅饼吃进肚里去,你总不能叫发馅饼的天使替你吃吧?就算是一个不是条件的条件吧。你又问了:那要是我不接受神子替我死呢?祂死祂的,我死我的。在这种情况下,那我就必须死我自己的死。如此,两千年前十字架上钉死的那个人跟我有什么关系呢?所以,是我的信把我和神子联结了起来。现在我相信并接受祂替我死,既然有别人替我死,那我就不必死了,换句话说,一个罪只能罚一次,不能罚两次。毕竟,我只被判了一个死刑啊,上帝总不能一个死刑枪毙我两次吧?

 

“因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 faith)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名词。回到上述的法庭场景:撒但当着法官的面把人所犯的罪一条一条列出来,而人也承认自己犯了那些罪。于是神必须依撒但之控诉,按照祂自己颁布的法条,判人死刑。用中国当前时髦的术语,最恰当的形容就是:死缓,死刑判了但暂缓执行。也就是说,你虽被判死刑,但神估且让你茍延残喘一会儿,趁你还在世上的这段时光,赐给你一个空窗期,让你有机会听听福音,看看宇宙的创造主有没有预定你是祂羊圈里的羊,接受祂的独生爱子代替你死。但时辰快到,总有一天要算总账、执行死刑的。罪人啊!赶快信吧!

 

在这幅法庭图象里,基督扮演的角色非常独特。祂在神面前类似律师代表人,为人辩护。又像是旧约的祭司,献上为人除罪的祭牲。祂自己又兼那个被献上的祭牲,可以代替人死,因祂有百分之百人的身份。

 

庭上魔鬼对法官说:“这人犯罪,你是公义的,你得按照你自己的法条,判他死刑。”

 

法官问犯人:“你犯罪,刚才检察官要求我判你死刑。你服不服?你有什么辩解吗?”

 

犯人回答:“报告法官,我不是罪人,我是义人。你不能判我死刑。”

 

法官大怒:“可是你刚才明明承认犯了那些罪啊。你声称(claim 或 proclaim)你是义人没有用,你必须证实你是义人的声称(substantiate 或 justify your claim)。”

 

犯人回答:“报告法官,我用我的信来证实我是义人(my claim is justified by my faith)。因为法官你自己说只要人相信基督宝血赦罪,在你面前人就无罪了。”

 

这时担任律师的基督说话了,祂为人求情说:“法官啊!他既信了,就请你赦他无罪,把他的信算为他的义吧!”因为经上记着说:

 

创15: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

 

律法的目的是叫你知罪的,并不是叫你守全了律法来称义的:

 

罗3:20,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3: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罗6:14,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罗3:27,既是这样,那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么。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罗3:28,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NIV: justified by faith apart from observing the law)

 

 

这几段经文是罗马书的精髓,三章28更是 “因信称义”的定义。律法以下遵行律法称义的路叫立功之法,类似佛家的积功德,当你功德圆满时就跳出轮回,达到盘涅,不必再受生老病死之苦。然而,除了这律法以下的路之外,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祂在旁边给你开另一条路,叫你不行律法、只信基督,也可以达到义。NIV: “apart from observing the law”,和合本翻译为 “不在乎遵行律法”,或许更贴切的翻译应该是 “有别于遵行律法”。这另辟蹊径称义的路叫信主之法,它在恩典之下,并不像立功之法在律法之下。二者都把罪踩在脚底下,罪再也不能辖制人,做人的主。恩典称义与律法称义不是对立的,他们是称义的两种方法,是可以对比的架构:在律法之下以立功之法称义,在恩典之下以信主之法称义。以图表示:

 

 

当然,这两个架构不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它们之间有联系(上图中自左至右的箭头)。神学家斯托特2认为处境伦理“situation ethics” 3不顾律法,坚持 “爱”是一切,是不对的,他评论道: “处境伦理” 或 “新道德”“new morality”走过头了,他们坚持除了 “爱”以外,什么都不是……爱有它内禀的道德指南针“built-in moral compass”,可以直觉地分辨人在每个处境下的需求。但这就表示了对 “爱永不出错”(love's infallibility)有一种天真的自信。其实真相是若没有一个客观道德标准(objective moral standard),单凭爱是无法管理的。这就是为什么保罗不写 “爱是律法的总结”(love is the end of the law)却写 “爱是律法的履行”(love is the fulfillment of the law)

 

此处“爱是律法的履行”和合本翻译为 “爱成全了律法”。“客观道德标准”就是指神的律法。说的好!斯托特不同意 “爱是律法的总结”,可惜他言尽于此,没有往下延伸推理。若是我们沿着他这条思路再问:“如果律法的总结不是爱,那么律法的总结是什么呢?”请读罗马书:

 

罗10:3 :(以色列人)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

 

罗10: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NIV: 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说的多好啊!原来,“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把律法与基督联结起来(画在上图自左至右的箭头):律法被包在基督十字架里面。这句话表明了四个神学观念之间的关系:信、义、基督、律法。在上图左边律法之下,以色列人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试图全守律法去立自己的义而得不着,所以“行律法称义”的箭头没有接触到 “义”。而在上图右边恩典之下,信主的外邦人反而得着了“义”,“信基督称义”的箭头进入了“义”。一节简洁的经文就把左边“律法之下”与右边“恩典之下”两个称义的架构统一了!

 

本文从开头起就强调律法的关键性,从犯罪到判刑到救赎都需要以律法作根据4。的确,基督说的,律法的一点一划都要成全:

 

太5:18,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那么不论是在“律法之下”还是在“恩典之下”,律法都必须成全,才能称义。在上图左边,律法是显性的(explicit)、是看得到的,以色列人因有律法而夸口,他们想拼命全守律法去直接称义而却做不到。而在上图右边,律法却是隐性的(implicit)5,表面上看不见。但即使是隐性的,还是要成全。既然律法看不见,那信主的我们又怎么去成全它呢?我们虽没有律法,但有基督,这就要讨论我们与基督的关系了。基督曾说:

 

约15:4,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

 

信主的人都知道耶稣在我们里面,但我们有没有在耶稣里面呢?若我们常在主里面,因为律法就总结在基督十字架里面(上图),我们既信基督,基督既守全律法,在基督里面的我们当然也就守全了律法。保罗说的:

 

罗3: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但请注意,我们自己并没有守全律法,乃是基督替我们守全了律法。换句话说,不是我们直接成全了律法,而是借着信,在基督里面间接成全了律法。无论如何,我们既成全了律法,当然就可以称义。果然“因信称义”也。

 

注释:

[1] NIV Study Bible (1985) p.735, 约伯记一6注解

[2] “Romans: God's Good News for the World”John Stott(1994)p.349

[3]  “处境伦理”学派有他们自己的学术刊物,主张道德标准应依当时当地的处境而定,没有绝对标准

[4] 晚近 “反律主义”派神学提倡神全然的爱超越了律法,所以不需要律法了。请见生命季刊 No.107,Vol.27 “福音真伪辨”(下)(September 2023)pp.44-51 探讨远志明 “大爱篇”的错谬一文中的论述

[5] 律法显性或隐性、称义直接或间接是我们从图上观察到的现象,在传统神学理论中似乎少见这样的理念。我们非常尊重及遵循千锤百炼的神学院经典教育,不知道这样的提法是否适当、甚或是否正确,敬请教授、牧长、前辈们赐教

 

荣光第 来自台湾,已退休,现在北美基督神学院进修道学硕士。本文经北维州华人基督教会春田分会谭立洲牧师过目,提出宝贵的建设性意见及词语润饰,在此附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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