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得赦免,此人有福(詩篇32默想1)
經文:“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篇32:1-2)
大衛所寫的詩篇第32篇,屬於七篇悔罪詩(第6;32;38;51;102;130;143)中之一篇,對於基督教會和基督徒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大衛的這篇詩與他的經歷相關聯,給了基督徒赦罪的確據。詩篇第32篇,不僅僅是悔罪詩,也可以看作是基督徒的新生命指導詩(James M Boice),因其篇首註明為訓誨詩。從內容來看,詩篇32篇不但講到悔罪,也講到感恩(3-8節)和智慧(1-2節;9-11節)。
詩篇一開始的1、2兩節經文,兩處提到“有福”,三處提到“罪”或“過”,應許“ 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三個“罪”或“過”,有的英文版本分別用“transgression”,“sin”或“iniquity”表示。這三個詞的原文意思分別用來表示:1.悖逆、忤逆或不忠(“transgression”);2.濫用神的旨意而行不當之事(“sin”);3.違背良心故意行錯誤的事(“iniquity”)。作者選擇這三個詞,並不特指某些罪,而是泛指各種各樣的罪,不管是得罪神的罪,還是冒犯人的過錯;大的罪,還是小罪;有意犯的罪,還是隱而未顯的罪;是單個犯的罪,還是集體犯的罪,都可以來到神面前里尋求赦免。相對罪的赦免而蒙之福,罪的性質已顯得無足輕重。神對罪之赦,詩篇藉三個短語表露無遺:“赦免其過”,意為除罪的行動;“遮蓋其罪”表示神的恩典之下,罪被贖免、饒恕後神人關係的完全複合,和“不算為有罪”意思是神看被赦免之人不再為罪人,而看他們為義人。
32篇1、2節兩提“有福”,而且這兩個“有福”,都與行為(“做工”,羅4:4)沒有關係。如果硬要論及行為,那與詩篇32篇和詩篇51篇有聯繫的行為是大衛犯罪的行為(參撒下第11章)。所以保羅在羅馬書4:7引用這兩節經文來說明“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5-6)。所以,雖是罪人,其罪皆得赦免,其罪都蒙遮蓋,“這人是有福的”,這是罪得赦免的福。此外,神不但赦免罪過,而且接納真心悔改的人,就像他從來沒有犯過罪一樣。罪全都歸在替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基督身上了,“這人是有福的”,這是稱義的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