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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稱義:福音的核心真理(含音頻)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5年08月03日06:46:2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因信稱義:福音的核心真理(含音頻)
——願我們一生不使基督的死成為徒然,而是以全然信靠回應祂的愛


■曲雅各

 

因信稱義:

福音的核心真理

加拉太書系列文章 (六)

 

文/曲雅各

生命季刊專稿

 

本文音頻為李慕溪弟兄朗讀:


加2:15-21

 

前一段主日,一位姐妹在聚會中分享說:“我最近讀舊約很有收穫。我開始不吃豬肉了,因為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吃這類不潔之物。我還要守安息日。”因為她是當眾講的,我便回應她:“吃不吃豬肉是你的自由,但這與信仰的核心無關。至於守安息日就更沒有必要了,因為我們在主日敬拜,是紀念耶穌復活的日子,這是從使徒時代就開始的教會傳統。”

 

她聽了還不太服氣,繼續爭辯。我便又說:“我們所持的觀點要有聖經依據,舊約律法的規範,已經在基督里得了成全;如今我們是在新約時代,要從整體聖經去平衡理解神的心意。”

 

這位姐妹其實尚未受洗,也有些精神上的困擾,可能是對聖經的理解存在偏差,把舊約的某些規定斷章取義。但讓我驚訝的是,她的說法背後帶着某種“神學性”的主張。這提醒我,這不僅是認知的問題,也可能涉及屬靈爭戰。加拉太教會就曾陷入類似的困惑:他們已經信了耶穌,卻開始懷疑“僅憑信心真的夠嗎?是不是還要遵守律法,才能真正得救?”於是,他們試圖靠行為表現來維持自己在神面前的地位。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保羅寫下了這段振聾發聵的真理:“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加2:16,、20) 唯有靠信心、靠恩典,我們才能在神面前站立得住。

 

一、唯有信靠基督,才能稱義 (加2:15-16)

 

保羅在第15節說:“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這指的是所有的猶太人,他們以自己的身份為榮,有與神所立的舊約,並努力踐行舊約的律法。外邦人在他們的眼中,則是拜偶像的罪人,沒有律法,沒有約束。從恩約關係上看,猶太人與“外邦的罪人”確有天淵之別;但從與上帝的關係而言,兩者並無分別,都是罪人,都需要借着信耶穌基督,而不是靠摩西律法得到救恩 (張達民、郭漢成、黃錫木,2003,頁 66)。保羅強調,即使是有律法傳統、宗教特權的猶太人,在神面前也不能靠律法的行為稱義。

 

 

“稱義”原文是:純全、無辜, 宣告為義,被判為無罪 (原文字典,加2:16)。這是一個法律術語,就是宣告我們在上帝的眼中是公義無罪的。人在神面前怎能成為義呢?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舊約聖經就明確告訴我們:“惟義人因信得生”(哈2:4)。這是神的答案,即稱義是神的作為,凡相信耶穌基督的罪人,在基督里都被看作是義人。這不是漸進的,而是被立刻宣布與神和好 (威爾斯比,2013,頁 48)。正是這一真理,把馬丁·路德從宗教捆綁和恐懼中釋放出來。

 

其實,在人需要借着相信耶穌才能稱義的問題上,保羅、彼得、攪擾者及加拉太人都沒有異議。爭論乃是在於:“在稱義的事上,是否需要在基督信仰上添加‘行律法’。保羅堅持,稱義是借着基督信仰,而不是借着行律法,這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典型的對立論點。”(穆爾,2014,頁 273)

 

在保羅的觀點中,猶太人像外邦人一樣都是“罪人”,本質上並沒有分別。其隱含的根本意義是:“他們遵守聖約的規定,並不能使他們與神有正確的關係;只有借着信心,完全倚靠基督,才可能與神有正確的關係。”(穆爾,2014,頁 273) 這就是說,靠着守宗教儀式和遵守律法,並不能蒙神悅納,只有信靠耶穌,才能成為神家的一員。

 

曾經有一位年少出名的鋼琴家,在比賽中因一次失誤而名落孫山。他哭着回到老師身邊。他的老師卻輕輕地拍着他說:“你不是因為表現完美才是我的學生,你本來就是我的學生,所以我會一直教你、陪你。”我們也是如此,不是因為表現完美才被神接納,而是因信耶穌,祂就永遠稱我們為義。

 

若一個人試圖靠律法得救,只會陷入表里不一的困境。因為律法的標準我們根本無法完全遵守,最終只能像法利賽人那樣——外表虔誠,內心卻充滿污穢。正如在加拉太書中看到的彼得“裝假”,在人前扮演屬靈,卻違背了內心真實的信念。

 

今天我們看到某些宗教也是如此:他們外表極其虔誠,嚴格遵守飲食律法,不吃豬肉;在禮拜時間一到,不論身處何時、何地,環境如何,都要下跪朝拜。這些行為本身未必是錯的,但問題在於:若一個人外表看似敬虔,內心卻充滿着仇恨、憤怒甚至暴力,那麼這種信仰就顯得非常虛偽,甚至是一種人格的分裂。

 

律法之下的人,活在懼怕和控告中,但在恩典中卻不同。因着基督的救恩,我們已被神完全接納。好行為不再是為了爭取救恩,而是從被愛的身份中自然結出的生命果子。

 

主耶穌所要的,是里外一致的生命,而不是表面敬虔、內心冷漠的宗教形式。祂責備那些假冒為善的人說:“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好像粉飾的墳墓,外面好看,裡面卻充滿了死人的骨頭和一切的污穢。你們也是如此,在人前、外面顯出公義來,裡面卻裝滿了假善和不法的事。”(太 23:27-28)

 

基督徒蒙召,是要脫離“靠表現”的信仰模式,進入靠信心得稱義的自由與平安。保羅提醒我們: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稱義 (加2:16)。

 

二、向律法死,向神而活 (加2:17-19)

 

“我們若求在基督里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斷乎不是!”(加2:17)

 

“斷乎不是”,意思是絕不可能!保羅在羅馬書中也提到:“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嗎?“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羅3:8,6:1) 在此,保羅反駁一個錯誤邏輯:一個已經信了耶穌的人,仍然想靠着律法的行為稱義,那麼,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受死和得勝,又有什麼意義呢?

 

在猶太派基督徒看來,若照保羅的福音,人得救是借着信基督和神白白的恩典,人就會自甘墮落,不再約束自己,為所欲為,想幹什麼就幹什麼。他們認為,沒有摩西律法的約束,最後必導致道德標準下降。因此,基督就變成了叫人犯罪的,NEB版本翻譯為:“慫恿人犯罪的”。這種褻瀆神的話保羅當然極端厭惡 (高雅倫,2002,頁 116)。

 

基督是義的賜予者和生命的給予者。基督是在律法、罪和死之上的主。所有信祂的人就從律法、罪和死亡中得到了釋放。律法使我們遠離神,而基督使我們與神和好,因為祂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 (約1:29,36) 如果世人的罪都能被除去,那麼我的罪也被除去了 (新約聖經逐節匯查,加2:17)。

 

接下來,保羅用一種強烈的表達方式說:“若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加2:18) 這裡“拆毀”指的是保羅因信基督而放棄以律法稱義的那一整套體系。而“重新建造”,則是指信主之後又回到律法體系中,企圖靠行為討神喜悅、稱義、或維持得救地位的做法。

 

 

更進一步說,我們是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傳講神恩典的福音,並且告訴他們,他們是因信得救,而不是因遵守律法。現在你又回到律法主義,建立你曾經拆毀的!這就等於否定了基督的救贖,也踐踏了祂在十字架上的恩典 (威爾斯比,2013,頁 49)。這不是敬虔,而是犯罪。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加2:19)。律法把保羅帶到了死亡的門檻前,他是個判了刑的罪人,萬念俱灰,沒有希望,他再也不願意回到律法中。這是保羅一生的重大轉折。如今既然因基督的死得了釋放,他就不再歸於律法的權下了 (高雅倫,2002,頁 117)。

 

 

“向律法死”:是信徒轉變的根本標誌,意味着我們不再靠守律法來定義與神的關係;“向神活着”:則是活在因信稱義的身份中,憑恩典而活,靠基督而活。(提摩太·凱勒,2016) 對向着神活,提出了一個更美、更積極的呼召:“神對我們的接納,給了我們一個嶄新且更強的動機,去遵行神的旨意。”(頁 69)

 

約翰·牛頓年輕時是個奴隸販子,過着放蕩的生活。一次航海遇到暴風雨,他差點喪命,在那一刻他開始悔改,信靠了耶穌。但信主之後,他仍常常被過去的罪惡和自責困擾。他曾說:“我記得我曾多麼敗壞,但我知道,我被一位偉大的救主拯救了。”

 

晚年時,有人提醒他要謹守神的律法,他卻說:“我年紀老邁,只記得兩件事:我是個大罪人,但基督是位大救主。”牛頓不是藐視律法,而是知道唯有基督的恩典,才能使他真正活過來。他從一個奴隸販子,變為一個廢奴主義者,完全是基督翻轉了他的一生。其生命的見證,激勵了許多在罪惡中掙扎的人們,正如他所寫的《奇異恩典》那樣,喚醒了無數人的心靈。

 

三、與基督同釘,活出新生命 (加2:20-21)

 

保羅說: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他不是指肉體的死亡,而是他與律法已斷絕關係。正如韓森 (2015) 指出:“保羅說他向某些事物死了,意思是他與那件事物已經沒有任何關係。所以,他向律法死了,意味着他不再在律法的監督之下。”(頁 91) 因為保羅深知,靠遵守律法稱義是不可能的,只能被定罪。於是他宣告:“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這句話用的是現在完成時,表明一種持續有效的狀態。指向基督徒與律法的關係: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並且已經受到完全的懲罰。因此,律法不能再定我們的罪 (韓森,2015,頁 92)。保羅表示:舊有的“靠律法稱義”的生命已經死去,他的自我中心、宗教驕傲、靠行為的努力都已經在十字架上終結。

 

 

“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着。”(加2:20) 不是說保羅失去了人格或意識,而是他的生命中心已經改變:“我”不再是主角,基督成了掌權者。這是一種與基督聯合的新生命。“與基督聯合”是指信徒因信與耶穌基督有真實而永恆的屬靈連接,不是象徵或情感上的,而是生命根基的改變。這種聯合如枝子連於葡萄樹 (約15:5),舊“我”已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新生命是在基督里不斷成長 (羅6:3-5;西2:6-7),靠着聖靈不再為自己而活,而是為主而活的生命 (腓1:21)。這是一種身份的轉移——不再靠自己活着,而是以基督為生命的源頭。

 

接着他說:“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舍己。”(加2:20) 這裡“因信……而活”是現在時,表示這是一種每天持續的信心生活。不是一次信主就停留,而是每日依靠基督而活。

 

 

基督徒的生命成長不能靠自己,而是讓基督的生命在我們裡面不斷地活出來。曾有一位神學生,在屬靈的低谷中自責。說:“我覺得我不配服事神,我太軟弱了。”老師沒有直接回應,只領他到一座十字架前,指着十字架說:“你看,耶穌為你釘死。不是因為你夠好,而是因為你不夠好。不是因為你有資格,而是因為祂愛你。你不是靠你自己去證明什麼,而是靠基督而活,現在你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了。”那個學生默默流淚。他開始明白:新生命不是靠努力變得更好,而是信靠基督已經成就的一切。

 

保羅繼續說:“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借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 “廢掉”:原文的意思是忽視、棄絕,使之無效,主動態。保羅要高舉上帝的恩典。人不能靠律法得救,更不能用律法的行為將功抵過。

 

 

這好比有一個罪大惡極的殺人犯,他殺了人以後隱姓埋名到了一個陌生的地方。有一天,他冒着生命危險救了一家人,這家的房子已經燃起了大火,正是他不顧個人安危把這家人全部救了出來。他的事跡很快上了電視台,結果有人舉報他是多年前失蹤的殺人犯。輿論譁然!他能將功抵罪嗎?肯定不能!因為一碼是一碼。連世界的法律都知道人不能通過做好事來抵消所犯的罪,那麼,靠律法的行為能換取救恩嗎?任何試圖靠行為稱義的努力,都是對十字架恩典的侮辱。

 

有人指出:“如果在上帝的恩典上還要加添猶太律法,這豈不就廢掉了上帝的恩典嗎?上帝的恩典如今已經借着基督的死得以成就和顯明,而這因信稱義的恩典更要惠及外邦人。” (張達民、郭漢成、黃錫木,2003,頁 70)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這是本章最高峰。那麼,什麼是“與基督同釘”?就是放下自我,交出主權,把驕傲釘死,讓基督掌權。你今天是否還在靠自己活着?

 

加拉太書2章以十字架為焦點,把律法主義釘在十字架上,也將“我”的驕傲與無力釘在上面。若你真信耶穌,就已經與祂同釘十字架。如今活着的,不是你在活,而是基督活在你的裡面。

 

結語

 

親愛的弟兄姊妹,今天你是否仍被“表現主義”的福音觀所捆綁?是否在信仰中也把自己放在試卷的壓力下?請記住:你已被稱為義,因為你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你不需要再靠律法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是靠耶穌的愛來安息。正如馬丁·路德所說:“信心不是仰望自己,而是仰望那為我捨命的基督。”願你從今以後,因信得自由,因愛而活,活出與基督聯合的新生命。

 

 

“義若是借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 願我們一生不使基督的死成為徒然,而是以全然信靠回應祂的愛,讓世人從我們的生命中,看見活着的基督。

 

參考文獻

提摩太·凱勒《加拉太書點燃福音爆炸力》。藍慈理、姚傳信譯。台北:校園書房;2016。

威爾斯比《自由豐盛:加拉太書》。鄧一恆、陶秋月譯。上海:基督教兩會;2013。

高雅倫《丁道爾新約聖經注釋:加拉太書》。李靜芝、徐成德譯。新北市:校園書房;2002。

穆爾《麥種聖經注釋:加拉太書》。思語譯。美國:麥種傳道會2014。

張達民、郭漢成、黃錫木《情理之間持信道:加拉太書、帖前後書析讀》。香港:基道;2003

韓森《加拉太書簡釋》。周俞雲翔譯。美國:麥種傳道會;2015。

《原文字典:加拉太書》,電子版。

《新約聖經逐節匯查:加拉太書》,電子版。

 

作者加拉太書系列:

1.《加拉太書》緒論: 寫在前面的話

2.為純正福音而吶喊

3.福音的顛覆性

4.福音使人得自由

5.不徇情面的福音戰士

 

曲雅各 中國大陸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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