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法的咒詛與基督的救贖 ——加拉太書系列文章(八) 文/曲雅各 生命季刊專稿 本文音頻為虹雨姊妹朗讀:
加3:7-14 有一次,我去機場送人。同工停車時,我看到七八位穆斯林整齊地跪在地上,面向西方的麥加方向祈禱。我深知部分穆斯林對信仰的虔誠,可這一幕仍讓我心生震撼——他們或許是來接人或送行的,卻在禮拜時間一到,便就地找塊地方敬拜真主,對信仰規條的恪守可見一斑。若論所有信仰中對自身規條的嚴格遵守,伊斯蘭教確實尤為突出。這讓我想起在高中教書時的經歷:當時住在學校家屬院,一位回民同事偶爾會來我家坐坐,我發現他從不在我家喝一口水。後來才明白,對虔誠的伊斯蘭信徒而言,他們不會在自己眼中“異教徒”的家中飲水,這份對信仰規條的堅持,任何宗教都無法跟伊斯蘭教比較。 
可每當看到這樣的場景,我總會想到加拉太書3章10節的經文:“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當年的加拉太人,不也陷入了類似的誤區嗎?他們在信耶穌之外,還認為必須加上受割禮、嚴格遵守猶太律法,才能得以稱義。但保羅尖銳地指出:這種做法等同於否定基督的十字架救贖,讓信徒重新回到律法的轄制之下,最終陷入咒詛之中。 這段經文,不僅是對當年加拉太人的提醒,更是對我們今日屬靈生命的呼召:唯有脫離靠律法稱義的轄制,回到“因信稱義” 的真理,才能在信仰中得享真正的平安與釋放。 一、亞伯拉罕的子孫在於信心 (加3:7-9)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加3:7) 保羅在這裡顛覆了猶太人的民族優越觀:成為亞伯拉罕的後代,不在乎血緣,而在乎信心。所以亞伯拉罕的子孫是敬畏神的人;是新約的基督徒;是所有“以信為本”的人 (李潔人,2020)。 亞伯拉罕表現出怎樣的信心呢?聖經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加3:6) 這裡的“算”是計算、歸入、評估的意思,為銀行簿記用語,指亞伯拉罕因為信神,神就把義算在亞伯拉罕的賬上。算為他的義:“表明亞伯拉罕靠着行為,永遠都達不到義的標準,是神白白賜給他義的地位。”(綜合解讀,加3:6) 
保羅是引用創世記的話:“亞伯拉罕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 注意,這段經文說的不是亞伯拉罕相信“有神”而已,而是說亞伯拉罕相信並信靠神的話和祂的應許,才能得救。(提摩太·凱勒,2016,頁84) 亞伯拉罕是信心的偉人,他的家族中包括他的父親他拉,因生活在迦勒底的吾珥,都是拜偶像的。作為以色列人的先祖,亞伯拉罕是第一個被神呼召的人,讓他離開本地、本族,去到一個多元文化的地區 (創12:1-2)。他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一位宣教士,帶領着全家,到了一個完全陌生的地方,這在當時需要何等的信心。他的信心還表現在對神應許的毫無保留的相信:亞伯拉罕膝下無子,他的妻子撒拉早過了生育的年齡,神應許他要有自己的孩子,並且應許他的後代會像天上的星那樣多。亞伯拉罕相信神會成就這事 (創15:5-6)。亞伯拉罕最寶貴的,就是他的信心。“對神話語和應許的信心,當然會帶來義的結果。”(提摩太·凱勒,2016,頁 82) “義”,就是神把某種法律上的地位加在某人身上。“神看待那些人,好像他們真的是義人,沒有任何定罪,即便事實上他們的心和行為仍然是不義的。他們已經被稱義。” (同上,頁 83) 換句話說,亞伯拉罕蒙召的時候,沒有律法、沒有聖殿,甚至連割禮都沒有。他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單單相信神的應許。因着這樣的信,他被稱為“信心之父”。所以,今天凡是效法他,因信接受救恩的人,都是真正的亞伯拉罕子孫。正如加拉太書3:9說:“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福音書記載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路加稱他是“官”。他說:“夫子,我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回答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那少年人說:“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少什麼呢?”耶穌說:你還要變賣所有的財寶,分給窮人。那少年人聽見這話,就憂憂愁愁地走了 (太19:16-22)。看起來耶穌的這個要求太高,沒有人能做到。所以門徒發出了感嘆:“這樣誰能得救呢?”耶穌說:“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太19:25-26) 這個故事的重點在於:這個少年財主的問題一開始就錯了,他問耶穌的問題是: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難道永生是靠人做善事得到的嗎?這與加拉太人的想法完全一致。所以,耶穌抓住他的軟肋,讓他變賣所有的財產分給窮人。耶穌在這裡其實用了反詰的手法,你想靠行為要得到永生,最終,你一定達不到上帝的標準,只能失敗。但是出路在於:“在神凡事都能”。 這對我們有極大的意義。加拉太人以為,必須受割禮、守律法才有資格作神的兒女。但保羅卻提醒我們:真正的家譜不是靠外在的血統,也不是靠律法的條文,而是因着信心被神接納。 有這樣的一個例子:有個孩子被收養進一個家庭。有人對他說:“你不是這個家的親生孩子。”孩子卻回答:“我也許不是他們親生的,但我是他們憑愛選擇和接納的。”親愛的弟兄姐妹,我們在基督里也是如此:不是靠表現,而是靠神的揀選與應許,才成為祂的兒女。 
今天在一些教會中,出現了一個頗為奇怪的現象:有的信徒開始刻意遵守猶太人的節期。我曾遇到一位傳道人,連續幾天早晨禁食。我關心地問他原因,他回答說:“因為這幾天正值逾越節,所以我在操練自己。”其實,為着屬靈操練而禁食本身並沒有問題,但若是為了顯示虔誠,特意在猶太節期中這樣做,就顯得十分不妥。 這正提醒我們,要警惕加拉太人出現的錯誤信仰在今日教會中的某種復甦。教會必須不斷強調並講解“因信稱義”的真理,免得信徒被引入歧途,以為外在的形式或節期能帶來真正的屬靈益處。唯有緊緊抓住福音的核心,我們才能持守在基督里的自由。 二、基督消除律法的咒詛 (3:10-14) 亞伯拉罕那樣的信心會帶來神的祝福 (加3:9);相反,凡想靠律法的行為稱義的,結果都是落在咒詛之下 (加3:10)。換言之,以信為本的人,才是真正的亞伯拉罕子孫,他們會承受祝福;但以行律法為本的人,不但不能與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反而是在咒詛之下。高亞倫 (2002) 總結道:“若用一般的名詞來說,前者就是基督徒,後者就是猶太人。” (頁 132) 為什麼靠律法註定會失敗?申命記記載:“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申27:26) 這裡的“咒詛”,是神對罪人公義的回應 (高亞倫,2002,頁 133)。史普羅 (2020) 也直言:“如果你也試圖靠着遵行神的律法稱義,那麼你迄今為止一直處於神的咒詛之下。”(頁 67) 
所謂“以行律法為本的人”,就是本着遵行律法過活的人,遵行律法就是這些人的標記。保羅說這些人都是受咒詛的,或都在咒詛之下 (梁國權,2024,頁 85)。因為“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 律法與信心完全是兩個方向,互不兼容。利未記18章5節宣告:“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但人的難處是根本做不到,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 律法的要求好比一張滿分試卷,即使你考了90分,依舊是不及格。但人要做到完美是不可能的,因此,試圖靠行律法得救的,結局必然是落在咒詛之下。 那麼,不能行全律法的人還有希望嗎?有!但盼望不在於人的行為,而在於那“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的基督 (加3: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 耶穌被釘十字架,正是應驗了申命記所說的“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被咒詛的。”祂無罪,卻代替我們成為罪,好讓我們這些本該被定罪的人,因祂而得釋放。祂不是部分地替我們承擔,而是徹底地擔當了那本應屬於我們的咒詛。“不論對猶太人或外邦人,十字架代表一個罪犯或奴隸的死亡,羞辱的死亡,但對基督徒而言,十字架還象徵一個事實:掛在上面的基督願意為我們忍受咒詛。”(高亞倫,2002,頁 137)。 
可以這樣想像:一個死刑犯,鐵證如山,已經註定要走上刑場。但在最後一刻,有人替他站出來承擔刑罰,於是這個犯人得以完全自由。這就是福音:我們本是那被判死刑的罪人,而耶穌在十字架上代替了我們。祂的咒詛換來了我們的祝福,祂的死亡換來了我們的生命。 耶穌被釘十字架這一事件,帶來全然的轉變:死亡被生命取代,詛咒被祝福替換。祂拯救我們脫離了律法的詛咒,從今以後,全人類也都可以藉着在基督里這種關係,獲得神恩約以內所應許的祝福和生命 (張達民、郭漢成、黃錫木,2003,頁 91)。 有些人說,所有宗教都大同小異,這說明他們對神學一無所知。人只需花一點點時間研究世上的宗教,就會發現其中的巨大差異。所有宗教中,都是人要靠自己的行為“自救”,只有基督信仰是最獨特的,其獨特性在於,只有基督的信仰是從上面來的“代贖”的方式。 保羅在3:14總結基督的救贖目的:“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並叫我們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這意味着,耶穌不只是挪去咒詛,讓我們“歸零”,祂更是把神的福氣賜給我們,使我們因信稱義,領受聖靈,活出新生命。 
所以,今天我們的盼望不在於“我做得夠不夠”,而在於“基督已經為我做成了”。這一真理能大大釋放我們的心。你是否還常常害怕:我今天犯罪了、我是否惹祂不高興了。經常反思沒有問題,但是活在焦慮和恐懼裡面則不是信心的表現。親愛的弟兄姐妹,律法的咒詛已經被基督消除了,你不再需要靠行為來討神喜悅。你已經在基督里蒙接納,蒙祝福,並且因聖靈得着力量,去活出討神喜悅的生命。 當你失敗、跌倒時,不要再回去抓着律法來證明自己;而是安靜站在十字架下,因為在那裡,你已經被贖出和被接納。當你成功、豐收時,也不要讓成績成為你身份的基礎,而是先說:“一切都是恩典”,再去做正確的事;這才是“因信再行動”的生命。 結語 加拉太書3:7-14明確了信仰的核心:成為亞伯拉罕子孫,不靠血緣、律法或外在行為,只憑對神的信心。靠律法稱義註定失敗:律法要求完美,人只要觸犯一條便受咒詛。無論是穆斯林守規條、加拉太人靠受割禮稱義、少年財主想以行善得永生,還是今日信徒刻意遵行猶太節期,皆因將人的努力當信仰根基,卻忽視人無法滿足律法的局限。 
基督救贖帶來轉機:祂釘十字架承擔律法咒詛,替我們承擔罪,更將亞伯拉罕的福分賜給外邦人,使我們因信而領受聖靈得新生命。我們的盼望不在“做得夠不夠”,而在基督已為我們做成一切。 參考文獻 史普羅《基督釋放我們得自由:加拉太書解經注釋》。喬蘭山以妲譯。美國:改革宗翻譯;2020 提摩太·凱勒《加拉太書點燃福音爆炸力》。藍慈理、姚傳信譯。台北:校園書房;2016。 高雅倫《丁道爾新約聖經注釋:加拉太書》。李靜芝、徐成德譯。新北市:校園書房;2002。 張達民、郭漢成、黃錫木《情理之間持信道:加拉太書、帖前後書析讀》。香港:基道;2003 《綜合解讀:加拉太書》,電子版。 李潔人 (2020年6月19)。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ujKWKx4b2M&list=PLFpmhUKp7TwMTpMJXeTq4Rmza0dFz9pG4&index=9 梁國權 (2024年4月)。爾道自建。https://chinese.ccaca.org/wp-content/uploads/2024/04/CCACA2024-April-Large.pdf 曲雅各 中國大陸傳道人。
請閱讀作者加拉太書系列: 1.《加拉太書》緒論: 寫在前面的話 2.為純正福音而吶喊 3.福音的顛覆性 4.福音使人得自由 5.不徇情面的福音戰士 6.福音的核心真理 7.律法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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