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關於加爾文與瑟維托》 |
送交者: Hesed 2005年01月06日19:16:2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關於加爾文與瑟維托》 參與討論者(按參與時間為序):基甸、羅七、小灶、一樂、煦、信徒、南鄉哥。 ============================== 方舟子下面這個“答問”被當成“反基鬥爭策略”在網上反覆張貼,最近在讀書論壇再次見到: ----------(引文)---------------- 離鄉客問:方兄難道不知道基督徒的鬥爭策略?對於天主教過去的劣行,一律不承認。 方舟子答:看我下面這個問答 ◆:常聽到一般教徒說,基督教的罪行只是在中世紀黑暗時代,但新教以來,已沒有血腥宗教暴行了。但我所了解的似乎不是這樣。由加爾文、馬丁路德等人所開創的改革宗以降,教會有否其他暴行?可以列出些例子嗎? ◇:以被稱為“日內瓦的教皇”的加爾文為例,他下令處死過至少五十多名異端,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西班牙的醫生、肺血液循環的發現者瑟維托(Miguel Servetus)。瑟維托與加爾文通信反對三位一體。加爾文威脅他說,如果你來日內瓦,我不會讓你活着回去。他還真大搖大擺到日內瓦去聽加爾文布道,被加爾文認出、起訴並下令處死。瑟維托被塗上硫磺,用慢火生煎了整整三個小時。 ----------(引文完)--------------- 我自己在信仰上認同改革宗(“加爾文主義”)的教義,但是我不會把加爾文當成“上帝的化身”。在我上小學時,中國大陸的小學課本根本不提瑟維托的神學立場,而是誤導讀者以為瑟維托是因為發現血液循環才被加爾文下令處以火刑的。長期以來,加爾文被認為是迷信扼殺科學的劊子手,我就用“新教教皇”來稱呼過他。 不過,“加爾文下令處死瑟維托”的“歷史真實性”究竟如何呢? ++++++++++++++++++++++++++++++ 不是。瑟維托著“Christianismi restitutio”,否認基督論和三一神論,接受上帝、拒絕基督,也就是否認耶穌基督的神性,在歷史淵源上屬於亞流異端。瑟維托在維也納被天主教異端裁判所逮捕並定罪。後來,蘇黎世、伯爾尼、巴塞爾各地,布林格(Bullinger)和米蘭其屯(Melanchthon)等人均批示將其定罪。也就是說,他被定罪和他的科學發現無關。之後,瑟維托逃跑出來,被迫流亡。 ++++++++++++++++++++++++++++++ 沒那麼簡單。如上所述,瑟維托是反對整個基督教會的基要信仰,而不是僅僅單獨針對某人。加爾文在巴黎求學期間曾和瑟維托會面,後來多次與他通信,試圖說服他轉變立場,悔改歸正,但終歸無效--瑟維托反而日益敵視加爾文,稱對方為“正統更正教會教皇”;因此加爾文被激怒,在和友人的通信中,引用申5:11、18:20等處經文,提議將褻瀆上帝聖名的異端處決。在瑟維托去日內瓦前收到加爾文的信,警告他不要去日內瓦。瑟維托反而認為非去不可,並企圖與加爾文的反對派合作,利用加爾文派再次在日內瓦失勢的時機,將加爾文驅逐出境;結果瑟維托遭到起訴,被捕下獄。 ++++++++++++++++++++++++++++++ 沒有。當時在日內瓦的政教關係的情形是:教會有權決定停止聖餐的處理,但是如果罪行過於嚴重,教會就得轉給市政廳處理。人們普遍相信政府應該保護教會不受異端邪說的侵害。因此說加爾文在日內瓦大權在握能夠“下令燒死瑟維托”是不公平的。 在瑟維托案件發生以前,加爾文為了加強對會眾道德與敬虔上的操守,曾經制訂了包括以“停止聖餐”為管束手段在內的規則。一段時間之後,反對聲音漸強。不久,反對派贏得了市政廳,強制廢止這些規則。加爾文認為這是政府對教會事務的橫加干涉,拒絕服從;於是被反對派驅逐,離開了日內瓦。後來因為與伯爾尼簽訂條約的事件,他的支持者經過一番爭鬥重新在市政廳掌權,加爾文又得以回到日內瓦。瑟維托案件發生在支持加爾文的一派在日內瓦再次失去權力的時期(1549-1554)。在這次審判之後,加爾文在日內瓦的地位得到很大的改善,他們那一派人在1554-1555取得顯著的勝利。 ++++++++++++++++++++++++++++++ 不是。加爾文因為健康原因和政治糾紛的緣故,沒有出庭;起訴瑟維托的是加爾文的秘書尼古拉·德·拉封登。加爾文個人對瑟維托比較持同情態度,曾試圖申訴將刑罰改為較不殘忍的砍頭,但反加爾文派的市議會審判最終堅持處以火刑。加爾文在行刑前去探訪過瑟維托,但是瑟維托拒絕放棄其立場,堅持反對三一神論和基督論的觀點,宣稱"Jesus, Son of the eternal God",而不是"Jesus, the eternal Son of God" 。1553年10月27日周二,瑟維托被燒死在火刑柱上。 ++++++++++++++++++++++++++++++ 方舟子等的意思當然是“這就是基督教的信仰”,而不是“這是某些基督徒的信仰實踐”,但是當方舟子用這一段“歷史”來“證明”基督教信仰如何如何,要把他寫的這一段放進他的“反基FAQ”裡面的時候,在“理性”的層次上,他從來沒有(象基甸在跟鄭玄的“聖經與道德”的對話裡面提出的那樣)“論證”一下為什麼這樣的“信仰實踐”就是基督教信仰--聖經的整體思想所“倡導”、內在於聖經的信仰體系裡面的?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只顧膚淺的“反”,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因為羅馬帝國包括釘十字架在內的種種酷刑而說“看,這就是方舟子崇尚的羅馬精神”,或者很容易地列舉一些現代不相信上帝的人的種種惡行而說“看,這就是方舟子所崇尚的無神論信仰”? 如果說加爾文有他需要負責的錯,那麼這個錯與本於聖經的基督教信仰,或者更分辨得仔細一點的說,跟“新教”信仰、改革宗信仰……到底有怎樣的關係?我們所謂的“錯”,是一種“例外”、與基督教的信仰(當然包括加爾文自己的信仰)違背的呢,還是代表“主流”、是基督教信仰本身內在的問題? 南鄉哥在反駁“基督教認為猶太人該殺”時有一段話,我覺得是很有效的反駁。雖然是在談猶太人,但是我想也可以運用在瑟維托案件(或者“如何對待異端邪說”的問題)上。南鄉哥說: 『基督傳來的福音的行為規範最基本的是愛人如己、為人受死,絕對沒有讓人為自己死的、或者因為自己比別人正確別人就應該死的說法。基督拯救最卑微的人、做最壞的人的朋友、在十字架上求上帝赦免釘死自己的所有人,僅此一項,就斷然否定了基督徒作為一個團體,可以有計劃、有意識地長期執行一項歪曲、仇恨、控告、殺戮猶太人(或是任何一個民族)的可能性。』 是的,基督徒相信“真理”,但是基督徒也相信“愛”。“為了真理而殺人(消滅異端邪說的肉體)”跟“愛”的信仰是徹底矛盾的。 ++++++++++++++++++++++++++++++ 不是。第一、世人都犯了罪,罪的工價就是死。舊約時代,尤其是律法時代,上帝通過啟示、特別是借着律法讓人知罪,通過執行律法,教導選民對上帝的聖潔和公義應有刻骨銘心的認識。也就是說,那些在舊約時代被處決的異端異教信眾,沒有一個是不該死、而本應長生不老的。在新約時代,上帝差遣他的獨生愛子來做人,替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贖罪。因此,新約時代不再是倚靠律法,而是倚靠基督成全律法。 第二、上帝的啟示是漸進性的:在舊約時代主要認識上帝的公義和聖潔,然後在新約時代通過比較完全地認識上帝的慈愛良善,來進一步認識上帝的聖潔公義。罪人不先見識上帝的威嚴、聖潔、公義,是很難珍惜上帝的憐憫、慈愛、恩典的。耶穌基督說,沒有罪的人第一個拿石頭打那個行淫的婦人,這一事件只能發生在新約時代、當人們對上帝有足夠敬畏之時,於是耶穌基督才能藉此教導我們,靠自己的血氣和肉體,是沒法遵循律法的。 第三、聖經記載的舊約時代處決的異端異教,除了在靈性上淫亂外,還涉及血腥暴力和肉體的淫蕩。比如,拜摩洛的最高獻祭,或是要求產婦將新生兒放在摩洛銅像燒紅的手掌中,或將活人宰殺於摩洛銅像前、再投入火中;拜巴力的在拜偶像後,聚眾裸體相見,男女之間,男和男,女和女,從露天到室內集體宣淫,不分晝夜,直至神智不清為止。這使得社會道德敗壞,人民健康水平低落,甚至造成性病流行。醫學發展到20世紀末,尚且對艾滋病束手無策,當年醫學水平低下,假如對這種敗壞的行徑放任自流,只能造成全人類的滅頂之災。所以,上帝通過審判提前結束他們作為自然人應有的壽命,是對全人類的憐憫。 第四、異端裁判所是教皇英諾森三世於主後十三世紀創建的。當時第十次十字軍東征以慘敗告終,十字軍騎士們和跟隨他們撤退到歐洲的東方教會的弟兄姊妹們,帶來了古樸純真的信仰傳統,與當時教廷腐朽沒落的生活方式形成鮮明對比,並對教廷幾個世紀以來推行的反聖經的傳統構成威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勢,英諾森三世成立異端裁判所,一方面打擊異己,另一方面消除潛在威脅。這是罪人盜用上帝名義,滿足自己肉體的情慾和今生的驕傲,和舊約時代上帝懲罰罪惡的作為有天壤之別。 ++++++++++++++++++++++++++++++ 實際上方舟子等以此“反基”,主要針對的還是基督徒的“反應”:“不好的事情往(歷史上的)天主教一推了事”。 首先,對議會的審判要用當時是社會文化背境來看,第一不能用現在的眼光看當時的火刑。第二要清楚這是當時的一種普遍處極刑方式,那時的宗教改革運動並不是完美的,那個時代的風氣偏重殺戮,以至於從羅馬教廷血雨腥風下緩過氣來的改革宗教派也不能全脫其干係,大約一共有(上限)兩千人因異見或邪說而被持守真理的改革宗派處決。不是光新教徒,或者光基督徒採取這種方式。這樣的比較必須是橫向的,在同一時代比,才有意義。否則法國大革命的恐怖統治又如何評價?比如亞伯拉罕一妻一妾,能說他重婚罪嗎?再往下就是道德相對、絕對的問題了。 其次,加爾文對瑟維托的死不能完全脫干係。我們絕對不需要因為是加爾文就為他“護短”。基督徒做事情做得不對,無論是歷史還是現實,基督徒都絕對不需要象方舟子他們說的那樣去“推脫”。不過,問題是:這是人的問題,不是上帝的道出了問題。當年重殺戮,誰若講饒恕就有同情甚至支持被告的嫌疑,很可能一同被控。雨果在《93年》裡講了個故事:法國大革命時,共和軍郭文將軍因被告叛軍頭目救了一個小女孩才會被捕,不想把被告送軍事法庭處決,就擅自將其釋放;結果法庭將郭文送上斷頭台,審判長在行刑時開槍自殺給郭文抵命。不要忘了人的良心都是被罪玷污過的,受社會風氣影響很大。就象今天,往中國住南大使館發射導彈的人很可能就是個基督徒,問題是,那又怎麼樣呢? 加爾文的錯,是不是對當時的歷史文化背景下的“道德”的一種屈服?加爾文同意處決瑟維特的確是其污點,但他不可能提出將其釋放,這會令更正運動受挫,而且也不合當時的社會風氣。那麼“真正的基督教信仰”的“絕對的道德觀”跟“順應時代潮流”的、相對的、“人的”道德觀又是什麼關係?--這個在基甸和鄭玄的“聖經與道德”對話裡面也有詳細的討論。更重要的是,方舟子等的“批判”又是站在什麼樣的“道德觀”的信仰立場上在說話? 從“以史為鑑”的角度說,真正的“反思”也不是象方舟子他們那樣的膚淺,就可以從歷史中真正學到東西的。 ++++++++++++++++++++++++++++++ 1 History of the Swiss Re????ation, II, p. 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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