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就舊約的教訓而言,對男和對女要求的確是不一樣的。你可以看到的是,在屬靈的思想方面,對男方的要求要高於對女方的要求;在屬世的行為方面,對女方的條例要嚴苛於對男方的要求。(加一句,這是為什麼常常有人說神對男對女不公平,似乎歧視女性。其實是他們自己不明白,因為人,尤其是不信主的人,只看行為的規範,不看靈性的條例。)但正如舊約是新約的預表,除卻歷史性的因素,這樣的規範是有神特別的心意的。
我們基督徒,對世界而言應該是大丈夫,因為神的救恩使我們成為世界的主人,所以我們對世界上的人要心意純正,如神對我們的心意一樣。神怎樣愛我們,我就應該怎樣愛世界上其他的人。但既然這個世界是敗壞的,我們在其中也難免仍然要犯罪,所以神在我們對世界的行為上不做十分的苛責。
另一方面,我們基督徒,對主而言則是他的新婦,是他所要娶的,所以在他面前必需在行為上毫無瑕疵。在凡屬他的事情上,不可以有半點差錯。我們在地上永遠也不可能有他那樣完全的愛,我們對他只能用儘可能好的行為來表達對他的讚美和順服。
第二,我要想說的是,從新約的角度看。因為恩典的原因,雖然有律法,但恩典實在是超過律法的。律法要刑罰,但因為恩典的原因,刑罰就可以成為祝福。這並不違背神的心意,因為神本來就是愛。妻子若仍然愛那曾經拋棄過她的丈夫,雖然他又曾經再被玷污,也可以再收留他,因為愛本來就是要免去憤怒的。只是我希望她能再加上一點智慧,就是蒙恩的女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