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願是崇拜者自動召請神,且與之建立協定的宗教行動;以色列人就常常許願。願許了以後(協定一旦建立)是不能違背的(這可以參見幾處經文:出二十7“不可妄稱神名”;民三十2和申二十三21~23“許願的條例”;申二十三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然而,雖然許的願(協定)不得違背,律法中卻有寬容的餘地,當涉及於人的許願(奉獻對象為人的時候)尤為如此(參見利二十七2~8的“許願之例”)。
2)就整個古代近東地區,特別是迦南文化常常在崇拜中使用祭儀廟妓,欲以增強生殖能力;所以女性奉獻通常就意味是作為廟妓(參見創三十八15;士二13(巴力和其妻亞斯他錄),三7(巴力和亞舍拉);等)。按照古籍和學者的研究,她們與廟宇的關係是作為“神明/偶像的新婦”,不得結婚,但不禁慾。
但是,按照聖經,耶弗他的女兒並沒有被殺獻祭,而是被分別為聖了;她明白自己應盡的責任,“父啊,你既向耶和華開口,就當照你口中所說的向我行(士十一36)”;她終身禁慾,在聖所的會幕侍奉。聖經中有撒母耳奉獻終身在聖所侍奉的例子,也有女性在聖所的會幕侍奉的例子(出三十八8和撒上二22,“會幕門前伺候的婦人”);但聖經中卻沒有女性許願終身禁慾在聖所的會幕侍奉的例子。雖然,耶弗他女兒的奉獻無法同亞伯拉罕獻兒子以撒等量齊觀,但其中分別為聖的涵義卻還是存在的。
3)耶弗他雖然有耶和華的靈降在他身上,但他為了得到上帝的保證而許願,而且祭品竟然是自己的女兒。他因為自己的血氣和算計,不但與女兒永遠分離,也使以色列再次陷入失敗。耶弗他的福分與她女兒的福分就此也有了某種區別。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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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舊約·士師記》第十章~第十三章:以色列人違逆耶和華,又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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