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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的審判(final)
送交者: 木林 2005年02月03日09:34:0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正確的普救論是針對:

心智和思想未或不能長成(包括弱智、低能甚至不限年歲)至足以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他們因着主的寶血而得救有份。

錯誤的“普救論”是:

基本上社會觀念上的 “好人”也因着主的寶血而得救有份。一般世人的標準是:沒有犯法、沒有案底、沒有 “行差踏錯”,有時候甚至會捐錢 “修橋補路”;這些不是 “罪人”

社會觀念上: 罪是分大小,善長人翁比罪犯高級。

神的聖潔上: 不要以為犯小罪比犯大罪的可夸,犯罪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

福音是:

包括 “認罪”:若有人自誇沒有非禮女士觸犯法例被警察拘捕(心裹有沒有動過淫念),自誇沒有殺人被捕(心裹有沒有恨人、瞧不起人,看不起人),自誇沒有打劫被捕(有沒有偷、把公司的文具 “不問老闆自取”)……….是罪人,需要主的拯救。

審判

那些聞福音而不信的人基督徒大膽宣稱他們必被按着罪行定罪無異,奇怪的是未聞福音的人我們不敢表明立場(注):即同樣他們也要被按着罪行定罪(與有沒有聽過福音無關);為要表示“神的公平”便論述好象是神欠了他們,必要容易點 “得救”以作補償?其實神的審判是針對罪(不認罪也是罪的一種),不針對人,無需誤會神不公平去把“不公平”的利益作為抵消罪行的根據以至未聞福音的人於審判中“較易過關”,是過份的推想,沒有這回事的。

註:神公平的按他們的“良心”(現代人說:良心值幾多錢?),他們自已的律法(中國人如孔、孟的教導如 “已所不欲、勿施予人” {古代人說: “人不為已、天誅地滅”、現代人說:“有食唔食、罪大惡極”、“忠忠直直、終須乞食”})施行審判,不用聖經也有足夠的“標準”定罪有餘了。不認罪怎能悔改?不認罪怎使用良心或讓其發生功效?這不是說沒有得救的人,然而,不用說活像孔、孟;就是“因着良心的醒覺”而認同孔、孟的標準又有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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