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基督徒要守五經的律法嗎?
(1) 如果舊約的律法被新約所重新理解及轉化,我們便需要按照新約的理解而決定是否字面地遵守五經的要求。正如本人前文“到底基督徒要守利未記的條件嗎?”所言,利未記所處理的污染包括禮祭性的污染(ritual impurity)與道德性的污染(moral
impurity),前者的除污條例已被新約(特別是希伯來書)以「預錶轉移」(typological
transfer)去理解,亦即是,我們現在之所以不用再獻祭,是因為基督已一次為我們獻上,以致舊約的獻祭條例成為預表基督的角色,作為基督徒便不需要字面地進行獻祭,而是喻意地去理解獻祭的條例。這不代表舊約的獻祭條例無用,事實上它還象徵豐富的神學意思,對我們極有幫助。反之,關於除去道德性污染的條例方面,新約沒有以「預錶轉移」去理解,所以我們還是要遵守當中的吩咐(例如:禁止不恰當的性行為及照顧窮人-利十八至二十章)。
(2) 如果有些舊約條例只適用於當時社會的文化,這樣,我們便遵守其原則而非照板煮碗的遵守。例如,利二十三章要我們守安息年,使地土安息,這是一個在農業社會場景下才可字面地遵守的條例,未必切合當今知識型的經濟。不過,條例中要求以色列人的地主要在安息年不要耕作,把土地自長的留給窮人,這似乎表示一種不可賺錢賺到盡的原則,也是一種顧慮窮人的原則,我們當今的基督徒僱主及老闆,也理應實踐。
(3) 如果一些條例只合適當時文化,而當中也沒有一些永恆的道德原則時,我們便不用遵行。例如刮鬍(利十九27)及紋身(利十九28),當中涉及的是「完整性」(completeness)的觀念,以色列民遵行這些原是為了象徵自己完全屬神,但在新約的時代,外在的割禮及食物的條例已不再重要(徒十一章),重點卻放在內心受割禮上,再者,耶路撒冷的會議已不強求外邦的信徒守外在的條例,利十九27~28的條例卻因而完成其歷史任務,不需再遵行。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便不能簡單地認為舊約律法的存在只是為了默想和研究,彷佛與我們生命毫無關係一樣,就算一些禮祭性的條例已不需再遵守,我們也理應了解其象徵意思及原則,好讓信徒活出律法的精神,例如燔祭與奉獻生命作禮物的關係,平安祭與分享及感恩的關係等等。這樣,舊約律法的精神及原則(特別是道德性的條例)有很大部份還適用於當今的。
另外,耶穌認為全律法都可以愛神愛人的大誡命(double love commandment)去理解,這不是代表只要我們愛神愛人便不用守律法,而是視大誡命為詮釋律法的鑰匙(hermeneutical key),成全律法中最基本的內在愛的動機,這便防止我們落入律法主義當中,也防止我們靠律法的功德得救,因為行律法從來不是為了稱義,而是為了成聖,正如利十九2所言,因為神是聖潔的,所以我們也要成為聖潔。
作者:高銘謙博士,建道神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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