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當然是罪。但是罪有許多許多種,貪心,妒忌,仇恨,都是。真的作出事情
來了,是罪;沒有作什麼,但是有那樣作的FANTASY,也是罪;如果同居的要被趕出
去,那有不潔淨念頭的人,需要不需要被趕出去?沒有作到十一奉獻的要不要被趕
出去(不作十一奉獻不就是偷神家的錢嗎?偷神家的錢和SHOPLIFTING不都是偷竊嗎?
) 真要趕起人來,誰可以拍胸脯說,我就是沒話柄的,我就是有權趕人不怕被趕的?
對你說的那個弟兄,要他侍奉,不必了。不管他有沒有恩賜,事工是否會有效果,
即使有效果,從事聖工只會讓他自己的狀況更糟,以參孫為例。弟兄姊妹如果有愛
心,當然不能讓他來侍奉。我如果是教會的師母,我是不會趕他們的,但要常常去
勸說他們。他們不改,就在禱告會上請求大家為他們禱告,讓他們知道,教會不會
因為他們的罪不接納他們,但也不會認可他們的狀況是正常的。
你不同意他侍奉,可是長老同意,正面交涉未必有效果,你就為教會,為長老,為
他和他的同居女友禱告吧。怎麼處理這個弟兄,是教會管理者的問題,多多為他們
禱告,求神給他們智慧。我們作好自己的本分就可以。是否換教會,看神帶領吧。
美國教會遍地,有些自由一些,有些比較嚴格,到嚴格一些的教會去,也許這種公
然同居的事情沒有了,但是也許還有人覺得你風格太自由派了呢。
我在門徒營里經歷一些事情,猛然發現,我看有些姊妹活在罪中,其實在另一些姊
妹眼中,我自己何嘗不是活在罪中,作惡多端?想到這一層,我暫時就覺得我沒有
多少權力去批評別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