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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志明是罪犯嗎?
送交者: 井中蛙 2016年05月14日23:49:0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早在《生命季刊》發表“18位華人教會牧者聯署發布《關於“柴遠事件”的調查報告》”之後,我就認為,這樣的調查似乎欠妥,因為事過境遷,20年過去了,取證不易,再則,就是真有其事,也是重生前遙遠的舊事了,舊事已過,都成新的了,如果舊事舊我依然,也只能是當事人柴玲和主耶穌看在眼裡,別人都是霧裡看花,只有他們才有充足的理由進行敲打與修理。《生命季刊》雖然“喜愛公義,恨惡罪惡”,但在不明就理的情況下,這般行公義,很有可能陷入論斷的罪惡之中。

 

然而最近,《生命季刊》在網頁置頂的位置上,白底大號藍字寫下醒目的標題《我們可以邀請犯罪而拒不悔改的“傳道人”講道嗎?》,讀後感,覺得很不是滋味,於是碼了這堆文字。

 

首先我們看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遠志明的“犯罪”。

 

“犯罪”,從人的律法上看,簡單說就是違反刑法,具體就中國的刑法說,就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這個罪有人犯,有人不犯,少數人犯,多數人不犯。

 

“犯罪”,從神的律法上看,就是人偏離了神完美的要求,如箭射偏了靶心,這個罪人人都犯,“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生命季刊》所指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顯然指的就是遠志明違反了人的律法。然而,它的指控,卻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

 

人的律法所認定的犯罪,是案件通過法律程序,經過法院認定且產生法律效力之後的判決。也就是說,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沒有資格定人的罪,唯獨法院能定罪,法院定罪之前,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所以,沒有判決權的生命季刊,所認定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是不能成立的。

 

我認為,假若有一天,白色的大寶座前的終審,認定了遠志明性侵案是真的,主耶穌也不會喜悅生命季刊先前的沒有實據的判決。

 

這也是我寫這篇博文的主因,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看見弟兄姐妹們,我更是這樣,捕風捉影妄下雌黃武斷判決的現象太普遍了,而且姐妹大大多過弟兄,姐妹被造就是具有語言上的優勢,“三個女人一條街”。好多教會在流言蜚語的口水之中遍體鱗傷。

 

當然,“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網羅里。” (提前37 ) 這“好名聲”是弟兄姐妹們朝夕相處中眼見為實而認可的。我們沒有證據證明遠志明是“犯罪又拒不悔改的人”,也就無法對他“能繼續留在教會裡”妄加評論。

 

另外,文中提到的,“試想,一個不悔改的人,還敢傳講認罪悔改的信息嗎?”我想,除非神,我們都無法認清台上講道的人,那怕是聲名顯赫的泰斗牧者,誰悔改誰不悔改?

 

神的話語以及神的工作,可以從任何現有物類表達出來,如蟲、大魚、驢、魔鬼等等,還有石頭呢,“不要自己心裡說:‘有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祖宗。’我告訴你們:神能從這些石頭中給亞伯拉罕興起子孫來。”

 

我始終認為,神的道,不在於出自何方來自何口,而在於真假,這才是關鍵所在,而辨別真假唯一的標準是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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