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3
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借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27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所以(有古卷作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因信稱義”是相對於“因律法稱義”,然而不可否認的同樣是“蒙恩稱義”。“因信”不是“因為信”,而是“通過”或“借着”信的意思。
羅馬書4
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什麼才算恩典呢?蒙神算為義的人。
這再次證明,“因信稱義”出於神的恩典。沒有神的恩典,就沒有“因信稱義”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