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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共識網就“政教分離”的辯論之一:“政教分離”如何被濫用(李雲飛)
送交者: beiqian2016 2016年07月15日15:00:5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前一陣,有人在共識網就“政教分離”進行了幾個回合的激烈辯論;其中一位是李雲飛阿訇(兼任清真寺昭元師範教師,伊斯蘭教歷史學者)。另一位是徐進博士(法學),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政治理論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員。有意思的是,自稱“中共黨員,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相信科學”的徐進博士明顯地不認同伊斯蘭的信仰;李雲飛阿訇則打着“批判文革”或“宗教自由”的旗號,以及引用美國人的某些觀念等。特此把這些文章copy在本人的博客,以供繼續反思。】

轉帖共識網就“政教分離”的辯論之一:“政教分離”如何被濫用(李雲飛)

http://www.21ccom.net/html/2016/zlwj_0709/5593.html

  【摘要:將一個詞彙(“清真”)意識形態化,上升到國家安全和政權存亡的高度,不得不說這是典型的極左思想,是“文革”才有的一種思維方式,就是把任何能與宗教扯上關係的問題一概看作是政治問題,而把政治上的問題又一概看做是敵我矛盾的問題,最後把宗教和政府對立起來。】

  西方糟粕的東西,到了中國依然是糟粕的,這一點沒什麼懸念。但西方優良的東西,到了中國就南橘北枳,荒腔走板,讓你絲毫看不出它曾經是個好東西。比如“政教分離”,這本是個體現自由與人權的現代政治學概念,但到了中國某些專家手裡,卻變作限制信教群眾宗教自由,甚至是在中國社會去宗教化、消滅宗教的理論工具了。

  眾所共知,“政教分離”(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的本意是對宗教權力和國家、政府統治權力的分割,其目的在於保障宗教自由。它作為一個政治學術語,首見於托馬斯·傑斐遜在1802年的一封闡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函中。該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訂關於設立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意即政府在所有宗教面前秉持中立,不把任何宗教立為國教,也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宗教自由的法律。托馬斯·傑斐遜將此解釋為在政府與宗教之間設“一道分離之牆”,讓它們各自“獨立”。政府享有政權,宗教享有自由。這就是政教分離。但這樣一個治國理政的好東西,在眼下中國卻成了某些專家反宗教、反自由、反人權、歧視少數族裔的理論工具。

  在今年的“清真食品”立法問題上,反對者的理由就是“政教分離”。反對者分兩類,一類是為宗教自由而反對,一類則是為維護“世俗政府”而反對。為宗教自由而反對者,擔心政府干預宗教。為維護“世俗政府”而反對者,則擔心宗教干預政府。

  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黨國體制”下並不存在西方意義上的政教分離。因而“清真食品”立法的實質並非政府干預宗教,而是在政府對宗教的全方位“管理”中,出台一部維護信教群眾權利的法律,而政府也要受其制約。當然這其中主要是經濟上的考量。因此,為宗教自由而反對者,所反對的並非真是“政府干預宗教”,而是拒絕了一部在現有體制下維護他們權利的“清真食品保護法”。

  為維護“世俗政府”而反“清真食品”立法者,其實質是為反宗教或曰反伊斯蘭而反對,並非是出於真正意義上的政教分離。因為在現有體制下,或者在未來實行西方意義上的政教分離的憲政體制下,宗教都絕無可能、也無能力干預政府。所以,以“宗教不能干預政府”而反“清真食品”立法者,是危言聳聽或別有用心。

  此外,在現有體制下,“清真食品”立法是國家法治進程的一個自然的趨勢。國家定義“清真”概念,無論是以民族習俗為參照,還是以伊斯蘭教信仰為參照,抑或以國際通則為參照,歸根結底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法律,是出於當前國家管理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宗教無關。儘管信教群眾會從中受益。

  所以,以維護“世俗政府”之名而反“清真食品”立法,其實質是反宗教。某些既不懂宗教亦不知法學的專家們,門外論道,以“政教分離”的名義拼命反對“清真食品”立法,甚至還聲稱這會“助推伊斯蘭極端化向全國各地蔓延”。將一個詞彙(“清真”)意識形態化,上升到國家安全和政權存亡的高度,不得不說這是典型的極左思想,是“文革”才有的一種思維方式,就是把任何能與宗教扯上關係的問題一概看作是政治問題,而把政治上的問題又一概看做是敵我矛盾的問題,最後把宗教和政府對立起來,將“政教分離”變成政教勢不兩立,使得原本良好的政教關係和民族關係被搞得烏煙瘴氣。

  “政教分離”也被拿來在教育領域干涉宗教自由,有某高校工委發文稱:“禁止各族師生在學校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飾和標誌,是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的體現,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是社會主義辦學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師生職責使命之所在。”

  《教育法》第八條的規定是:“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這項規定是完全正確的,因為一國政府,不是某個宗教的政府,而是包括無神論者在內的全體國民的政府。全體國民的政府中的教育,絕不可能偏向於某個宗教,因而必須是中立的。然而,這絕非是說公立學校是一個無信仰區域,更不是一台消滅宗教信仰的政府機器。某些人打着“政教分離”的旗號,試圖把國家教育系統變成一條消滅青少年宗教信仰的流水線。這種“政教分離”的觀念嚴重背離了這一現代政治學概念的本意,當然也就難以在國家治理上獲得其效果。

  美國是政教分離制度的典範,也是它能成為當今世界強國的重要因素。但美國絕不是以“政教分離”來消滅宗教信仰,相反宗教在美國社會最為發達。總統宣誓就職,必須手按《聖經》;最高法院審案前要先誦讀一句“上帝拯救合眾國和這可敬的法院”,然後才可開庭;國會大廈的牆壁上則銘刻着“我們信賴上帝”一語。人人都視自己的信仰(包括無神論信仰)為不可剝奪的權利,雖侵犯絲毫,必怒髮衝冠。

  在美國“國旗致敬案”中,來自耶和華見證會家庭的孩子拒絕在學校向國旗致敬,因為這有違他們不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的教義。耶和華見證會的家長表示,他們熱愛美國,但也崇敬上帝。他們不是要求學校取消向國旗致敬的儀式,而是希望不要強迫他們的孩子去從事違背他們宗教信仰的行為,結果引發了一場震驚全美的司法大案。案件一波三折,最終在“國旗致敬第二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學生因宗教信仰拒絕向國旗致敬的行為合法。

  就是在此案中,大法官傑克遜說出了這樣一句對個人權利經典性的名言:“如果在我們憲法的星空上有一顆不變的星辰,那就是,無論是在政治、民族主義、宗教,還是其他輿論的問題上,沒有任何官員,不管其職位高低,都無權決定什麼是正確的,也無權用言語或行動來強迫公民表達他們的信念。如果有什麼情形允許這一例外,那麼,我們現在決不允許它們發生!”

  相比之下,我們卻把學生的一方頭巾意識形態化,窺視學生私下的宗教齋戒和信仰生活,處心積慮,百般阻撓,以“政教分離”之名把國家教育系統硬是變成一台消滅青少年宗教信仰的機器。弱國與強國的差距即在於此。人民愛國與否也在於此。在“國旗致敬案”中,《聖路易斯郵報》曾發表了這樣一段著名的評論:“如果愛國情操依賴這樣的做法——違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來培養的話,那麼,愛國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種通過法律來灌入我們喉嚨的東西。”

  關於未成年人宗教信仰及教育的權利,在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中早已做了明確規定。如《兒童權利公約》(我國政府於1990年8月29日簽署,1992年4月2日正式生效)第三十條規定:“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或語言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人的國家,不得剝奪屬於這種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兒童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我們禁止學生在學校內戴頭巾,干涉他們的宗教信仰,或者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進入宗教寺院,這明顯違背我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也違背我國《憲法》中宗教自由的精神。

  春秋末期,齊國大夫晏子出使楚國,楚王想羞辱他,就把一個犯了偷竊罪的齊國人捆綁到晏子面前說:“齊人固善盜乎?”晏子說:“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今民生長於齊不盜,入楚則盜,得無楚之水土使民善盜耶?”同理,“政教分離”這個現代政治學中的好東西,緣何到了中國竟變質,成為反宗教的理論工具,不得不令人深思!

  李雲飛;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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