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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新約就有明確的原則。
送交者: 羅七 2005年04月19日10:52:4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林前5:9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
5:10 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
5: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5:12 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
5:13 至於外人有 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這裡明確提到教會審判的權柄,這不是指靈魂得救不得救的審判(13節才是講靈魂的審判),而是指教會事務的審理。馬太福音18章15-18節耶穌專門用了“教會”一詞來說明執行屬靈紀律的原則。緊接着保羅又說

6:1 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
6:2 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麼.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麼。
6:3 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何況今生的事呢。
6:4 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麼。
6:5 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麼。

信徒將來是與耶穌一同審判。之所以現在有資格審判,因為有聖靈的引導可以從神的眼光來看事物。當然這裡將審判的人是要智慧人,是基督徒(聖徒)。

如果從更廣義的角度來看,世界上一切的政權,其權柄都是從神而來,所以基督徒應該順服權柄。如果我們按着“神賜權柄”這個原則來服從世俗政府的審判,而不批評什麼政府不能代替神來審判我,同樣按着“神賜權柄”這個原則順服教會的審判不是更應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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