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遠志明牧師2013年在法國巴黎期間所受指控的獨立調查報告,刊載於2016年《生命季刊》https://www.cclifefl.org/View/Article/4709,看後象讀一篇色情文學,讓人象吃了一隻蒼蠅一樣噁心與難受。
遠柴性案,人類唯一可以曝光的,可能只有柴玲。因為她是案件的當事人和受害者,她知道真相。如果真有其事,柴看到遠至今毫無悔改,態度傲慢,以基督的心為心,出於對弟兄的愛,使出最後一招,用這種方式促成遠的真正的悔改,好使遠百年之後,免得在天上“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里經過的一樣。”(哥前3:15)也是無可非議的。
除開柴玲,其他任何團體與個人,別人只是霧裡看花,不明真相,浮在“她說,他說”的層面上,也就無須說三道四,任何選邊站的,都是無稽之談。
因為事情過去20多年了,早已超過世間刑事案的追訴時效,當然主內比主外的律法嚴格得多,為了拯救弟兄,可以舊案重提,行公義,遠志明“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一個壓力集團應該有一個“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的判斷,對施害方是一種道德的約束,對受害方也是一種安慰。
若能如此,那麼,唯一的證據,就是柴提供在自己衣物上留下當年的遠志明的精斑,別無選擇!
記得當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與萊溫斯基淫亂的案子,鬧得滿城風雨,“她說,他說”不可開交,當獨立檢察官拿出萊溫斯基裙子上的克林頓的精斑,一清二白,一切的一切都是不言自明了。
《生命季刊》18位華人教會牧者聯署發布《關於“柴遠事件”的調查報告》以及GRACE報告,所有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而且是一種或然性的間接證據,也就是推斷的結果,遠可能強姦,也可能沒有強姦,就是不能一錘定音,沒有推斷出遠性侵的必然結果!
這種間接證據,在人間的法庭上,是不能採信的,因為“證據不足”。沒有將真相調查個水落石出,也就無法達到“行公義,好憐憫”的目的,所謂的施害方沒有給予必要的懲戒,受害方也沒有得到伸張正義。所起到的作用只是,本來已經夠渾的渾水被攪得更渾了,受到傷害的遠志明牧師家屬親友的傷口上又被撒了一把鹽,在講中國語的華人教會裡多了一份飯後的談資。
我贊同人人行公義,我的主觀願望,也願自己象約伯那樣“我以公義為衣服,以公平為外袍和冠冕”。從我心裡所存的這一份觀念,我並不反對調查遠柴性侵案,但我認為調查也適合人世律法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定性上要“句句都要定準”,如果不可能定準,就不要調查,調查成了爛尾,弊大於利。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交託給神,由“他們必在那將要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賬”。(彼前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