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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講 是被聖靈帶領?還是被律法帶領?
送交者: 俺窮 2005年05月12日04:56:5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第十講
是被聖靈帶領?還是被律法帶領?

信息:維保羅PastorPaulViggiano
根據錄音整理、翻譯:王兆豐
(2003年7月13日)

25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5)

8現今你去,在他們面前將這話刻在版上,寫在書上,以便遺留後世,直到永永遠遠。9因為他們是悖逆的百姓,說謊的兒女,不肯聽從耶和華訓誨的兒女。(賽30:8-9)

禱告
父啊,求您讓我們對您的律法有一個正確的態度,求您今天早上讓我們正確地理解您的靈和您的律法一起做事的方式,求您幫助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清楚地思考,因為這個問題看上去是那麼令人糊塗。所以求您賜給我們智能,好叫我們明白。禱告奉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引言
我們的講道已經到了第十講。今天要討論的這個題目——“是被聖靈帶領?還是被律法帶領?”——影響了許許多多的人。我自己也一樣,曾受到不正確的教導——這不僅僅是一個錯誤而已,也不是單純的數學題的答案對、錯的問題。它深刻地影響我們——影響我們的思想、情緒、心理,當然更影響我們的靈性,影響我們的道德。當我們對自己與神的關係理解錯誤時,它就影響我們的每一個方面——影響我們對於聖經、對於神以及對於人的教導的理解。
我們以往在此問題上所接受的教導,實在是個大錯誤,我們需要對此作糾正。
今天我要說的,與上個禮拜的第九講“屬肉體的與屬靈的基督徒”類似,但還是有所不同:“是被聖靈帶領?還是被律法帶領?”

1. 錯誤的二分法
有一次我在講道中說:“我們應努力遵守神的律法。”聚會一結束,幾位年輕人走上前來,打開聖經問我。我實在很佩服他們的勇氣和決心,很讚賞他們是拿着聖經來的。我也很佩服他們是持溫和的態度、懷着愛心來糾正我。
這樣的事應該經常發生。有一次在露營的時候,孩子們就曾這麼做。他們認真地詢問老師剛才教過的東西到底是什麼意思。我想這是很好的事情,只要問的人不故意搗亂。你若有問題、對牧師講的有疑問,來問牧師,這是很符合聖經的。我認為會眾不應有顧慮;牧師也不應怕聽到這樣的提問。
不幸的是,這幾位年輕人和我們中間的許多人一樣,是需要被糾偏的基督徒。他們很有禮貌地指責我,說我把基督徒“置於律法之下”。他們說:“我們應該被聖靈而不是被律法帶領。”
將神的靈與神的律法對立起來,可能要算是需要被糾偏的基督徒的最大錯誤,而這正是許多人極力推行的。這一錯誤可以被邏輯教科書採用為非正式的例子——它的邏輯錯誤在於:假的二分法——“你要麼就是被聖靈帶領,要麼就是被律法帶領”;兩者互不兼容。需要被糾偏的基督徒們已經莊嚴宣告:“進入聖靈,走出律法!”“我們不要律法!”
在這些基督徒眼裡,神的律法是冷酷的、外在的、表面的;它被視為與“屬肉體的”相同;認為所有真正的基督徒都應該把它放在一邊。聖經不是說:“......字句是叫人死,精意[聖靈]是叫人活”(林後3:6)嗎?
在聖經中有那麼多處的經文,假如粗看而不是掃描的話,真好象是將神的靈與神的律法對立起來了。這種對立簡直就像是神的腦筋出了問題一樣。但這裡的差別在於粗看(英文為skim)和掃描(英文為scan)二字。你是否知道其中的差別?今天在我們的語言裡,已經把這二者混為一談。但它們是不同的。粗看是流覽一遍,很快地讀一讀;而掃描則是很仔細地、一個字一個字地讀。我們需要的是掃描聖經;我們需要的是查考聖經,是啃聖經。
我曾經和室友一起養過一條狗。你若給它一塊帶肉的骨頭,你會幾個小時都看不見它——它跑到後院,先是吃掉肉,然後啃上面的筋,接着是骨髓,然後才是骨頭本身,直到啃得乾乾淨淨。
這就是我們需要做的——我們需要一直啃聖經,一直讀,一直查考,一直思考,一邊對照其餘的聖經經文。正如我們前面說過的,我們不能靠着貼在冰箱上的一句經節來過日子;我們應該看這句經文的上、下文——上面幾句是什麼?下面幾句是什麼?這句經文裡所用的詞的真正含義是什麼?作者在聖經的其它地方是否用過?怎麼用法?要點是什麼?作者要對讀者闡明的要點是什麼?等等。

今天我要談的有三點:
一﹑“被聖靈帶領”也包括遵行神的律法
二﹑解釋那些看上去好象將聖靈與律法對立起來的經文,看看它們到底是在表達什麼。(那幾位年輕人的態度的確令人佩服,可他們卻誤解了聖經,不明白這些經文所教導的。等一會兒我討論到這些經文時,我希望——我也禱告——我們會明白。)
三﹑簡要地列出神所賜給我們為屬靈爭戰用的武器。

屬靈地(按靈意)遵守神的律法

我倒不是在這裡假謙虛;我成為牧師幾年後,還在錯誤地理解這些經文。我不是什麼神童——自然而然就知道這一切。有時候,有人對照聖經來糾正我。他們是對的,我是錯的,我只好認罪悔改。這種情況現在還會發生。我們都應當有這種態度;我們都需要扔掉已經學到的錯誤,重新學過。
不知怎麼搞的,我們這些需要被糾偏的基督徒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讀神的律法,盡我們的最大努力(我們的心、靈、思想和力量)來遵守它”是一個錯誤,因為我們若這樣做,“靠的就是自己的力量。”
至今為止,我們的教會還是受到公開指責,說我們有時朗讀“十誡”[注1]。我知道有人反對;這是一種把“朗讀神的十誡”與“依靠我們自己的力量”相提並論的錯誤說法。
基督徒所應該做的是信靠聖靈的能力。有人認為我們要做的,“不是努力遵守神顯明的律法,而是要如何來最大限度地運用聖靈的大能”。我不知道你們禮拜天早上是否聽收音機[注2]?今早我來的路上在聽8:00-8:30的講道節目。在我之前的那位婦女講道,她講的整個內容就是“我們怎樣來運用聖靈的大能?”她就是說,“你必須讓聖靈來在你身上做工。”這與聖經教導的可不一樣。聖經說,人是失落的、死的、瞎的、裸的,是聖靈征服了人。而她說,聖靈已經在那裡了;你要自己找到那隻按鈕,由你激活,好叫聖靈來為你做工。
事實上,我們尋求遵守神的律法,就是與依靠自己的力量相反;我們所依靠的是神的智能與力量。當我按神的律法要求我做的去做而不是憑我的感覺去做的話(哪怕我是在解釋說,我所憑的感覺是靈性上的),我正是被聖靈所帶領。我們會看到,遵守神的律法是神的靈在我們裡面工作的特徵。當我通過讀神的話,誠心尋求順服神、遵行祂要我做的時候,我就是在做屬靈的事。
天然人是不會這麼做的;他不會有這種遵行神的律法的願望。要說遵行,他可能會遵守人的法律、對社會有好處的法律,但對於神的律法,神說人應該做的,天然人是不會去做的。保羅說,他自己也是不能做的(羅8:7);這是屬靈人才做的。
你若是基督徒,你會這麼做,這也是聖經所教導的福音會在一個人身上所結出的果子之一:

27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結36:27)

我不知道你們對這段經文有多熟。它的上文是36章25~26節。這可是全備的福音啊!“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也是福音的一部份。全備的福音是:祂不僅是稱你為義,也要使你成聖。下面我還會講到,你不僅被宣告為義,你被成聖的工作也已經開始。你會視神的律法為良善。
有人可能會辯論說:“那遵守的是‘典章’(英文為statutes)啊!”這是無意義的爭論,因為“律法”與“典章”是同義詞。
使徒保羅以他的雄辯將此點表達得淋漓盡致。假如你是真基督徒,你就明白保羅的反問了:

1......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着呢?(羅6:1-2)

保羅接着說:

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13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里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2-14)

你“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這個事實已經告訴我們,不要讓罪轄制我們。
我們現在還犯罪嗎?是的,我們還在犯(上一次我們已經討論過了)。但要讓我放棄掙扎去順服罪算了——那是不行的。我們不能這麼做;我們應該與罪爭戰。
我們馬上就會談到“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到底是什麼意思。現在我們應該清楚的是,凡被聖靈帶領的人,都會尋求避免犯罪。一個被聖靈帶領的人會做許多事情,包括遵行神的律法。這是件很簡單的事。我唯一耽心的是,你們若把此錄音帶給那些深受反律法主義教導的朋友去聽,聽到這裡,他們一定會感到極大的困惑。但是請接着往下聽。我希望能把事情說清楚。
那麼,什麼是罪呢?我們必須讓聖經來下定義。

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3:4)

罪的定義就是違反神的律法。或許你聽到說:“耶穌來,結束了律法”(這是對10:4不恰當的解釋)。你們大概都聽到過不少遍這樣的話吧?諸如“耶穌是律法的終結”[注3]。主耶穌真正教導的是:

17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

有時我們讀一段經文,就把它按自己的神學觀來解釋,說“耶穌來廢掉了律法”、“毀掉了律法”,但事實上卻不是這麼回事。
耶穌還教導說:

12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37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38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39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40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

有的譯本把此稱為“律法的總合”。前四條是愛神,後六條是愛鄰舍。這是神的命令,也可以說“十誡”就是整本聖經中神給人的命令總合。耶穌有很多機會可以告訴人們,不用再去擔心律法啦!但祂從未如此做過。祂糾正那些對律法的不正確的理解,糾正法利賽人對安息日的錯誤理解。祂從來未說,安息日是從前的事,已經過時了,不用去管它。事實上,祂稱自己為“安息日的主”。祂在各方面都遵守了安息日,完全了義。
那些亟需被糾錯、糾偏的基督徒告訴別的基督徒:“不用再擔心!忘掉律法吧!”他們實在不是在效法耶穌。那麼,我們應該效法耶穌的到底是什麼呢?耶穌生在律法以下(加4:4),一直都在做討父神喜悅的事。
很多人脖子上掛着那句口號:“假如是耶穌,祂會怎麼做?”乍看上去,效法耶穌是件很好的事。但事實上,有許多耶穌所做的事,我根本不必效仿。比如說割禮、對飲食的規定、整套舊約的獻祭制度,我們都不必效仿。更不用說耶穌宣告關於自己的事,例如祂的神性,我們更不可效仿了。如果說我們要效法耶穌的話,那麼我們就要效法祂遵行律法——效法祂怎樣遵守神的道德律(實際上耶穌做的許多事我們是不必去效法的)。
保羅也將神的律法視為聖潔的:

12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請注意,保羅在論到基督徒行為的時候,毫不猶豫地訴諸律法。他在9章8~9節中說:

8我說這話,豈是照人的意思?律法不也是這樣說嗎?

有人可能會說,“這是不同的律法呀!這是愛的律法、基督的律法。”就好象這些律法都互相矛盾似的。但保羅接着說:

9就如摩西的律法記着說:‘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
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林前9:9)

保羅在論到律法的時候,毫不猶豫地聯繫到摩西律法,聯繫到關於道德和關於這個什一奉獻的特別律法。
雅各對神的律法同樣存敬虔、敬畏之心:

25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5)

這裡我實在沒有時間說太多,但我要告訴你們的是:我不記得已經聽到過、看到過多少次這句經文被歪曲得面目全非。因為雅各在這裡說“自由之律法”,於是律法就變成了自由的律法,而不是道德律法了。雅各在後面又稱律法為“王法”(中文和合本譯作“至尊”),那麼豈不就成了“王法”而不是道德律了。
當你用這種方法歸納說,這是“典章”、“律例”,不是“律法”的時候,你忘了這些都是同義詞啊!事實上,雅各後來給我們列出了幾條。他列出了什麼?他列出了“十誡”!當然,他並沒有列出全部十條,但沒列出並不等於他不相信全部十誡。他所列出的是他針對那些有問題的人所論到的那幾條。當你讀到聖經上除了十誡以外的許多條,就如12章、12章等各種恩賜時,就知道保羅並不是在說,只有這些教會才有這些恩賜;你要想得到的話,就應該到羅馬教會或哥林多教會去。不,保羅不過是在某些書信里列出這些作為例子而已,並非是盡數列出,因為神的恩賜遠不止這些。
無論是舊約還是新約,聖經中有無數處表明,屬靈人必定會努力遵行神的律法。實際上,聖經里的每一條命令都以這樣的條件為前提,即:被聖靈帶領的人必定會視神的律法為他們應當遵守的誡命。當保羅寫信、下命令時,當摩西、以賽亞或其它先知警告人們要悔改時,他們的前提都是:聽眾是被聖靈帶領的人,是眼睛被打開的人;他們看到這些宣告是真理,也就會努力遵行。除了這些人以外,誰還會去這麼做呢?亞瑪利人是不會的;迦勒底人不會,巴比倫人也不會。那麼誰去做呢?是神的子民。他們這麼做,是不是因為意志堅強?不是,而是神帶領他們。
那些需要被糾偏的基督徒們儘管一再地辯論、反對神的律法,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很少將他們的理論付諸實踐(我自己也列入此行列)。他們都同意:偷竊是不對的。
我很喜歡問的一個問題是:“你認為哪一條律法是可以違反的?”在電台主持節目時,我常常問打電話來的聽眾這個問題。大部份人都不同意我說的,但我認為這是非常明顯的事(其實我這堂講道都是不必要的)。有一次我問一位神學院教授這個問題,他回答說:“我想我們應該遵行,因為它們不是摩西制定的。”今天,我們大家對違反安息日早已習以為常;看來我還得再講一次關於“十誡”的道。除了安息日之外,我們都同意我們應該遵行神的律法。
總而言之,一個被聖靈帶領的人,在他的道德準則中是被神帶領要去知道、認可和信靠神的律法。

3. 聖靈與律法
我想說的最主要的是:第一,我們被神的靈帶領信耶穌,神的靈住在我們裡面,我們將神的律法看為是公義的、聖潔的、良善的,是我們應該遵守的。事實上,我們教會對新會員所問的四個問題是:“你信聖經嗎?”“你信耶穌是你的救主嗎?”“你信耶穌是你的主嗎?”這三條說,假如耶穌是你的主,那就是說,祂是永生神的兒子,是舊約、新約的神,祂所制定的命令是從上面來的。但你若不這麼認為,你以為你不必遵守神的律法(儘管我們很軟弱,但都在努力遵守神的律法);你若不遵守,那麼你就應該問自己是否真的在主裡面?是否是個信徒?你若不在乎,那麼就像說的,你的信心在哪裡?這種信心能救你嗎?回答當然是“不能。”
那麼,我們怎麼來理解聖經中那些看上去似乎是將聖靈與律法對立起來的經文呢?比如說:

18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加5:18)

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加2:19)

2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里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羅8:2-3)

似乎意味着:“我已經被從律法底下釋放了,不需要律法了。我有耶穌了,神已差了祂兒子來;我不需要律法了。”

4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義。(羅10:4)

記不記得前面我說過,我曾被人指責“將基督徒置於神的律法之下”?上面這些經文就是那幾個年輕人當時引用的證明。
“我們不在律法之下”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假如你剛信主,你從前是個小偷,我對你說:“你應該丟掉以前的犯罪行為,不要再犯罪了。”難道我是在把他置於律法底下嗎?若不是,什麼叫作“在律法底下?”
當大數的掃羅在大馬士革的路上仆倒在地被耶穌對付的時候,也就是他信主的時候——他是被從律法之下救出。有沒有誰會認為保羅對此拯救的反應是:從此以後,神向他開了綠燈,他可以不必再遵行神的道德律法了?保羅是否對自己說:“謝天謝地,我終於可以去追隨假神、拜偶像、妄稱神的名、無視那個討厭的安息日;不必再孝敬父母了,可以去殺人、姦淫、偷竊、說謊並且對他人之物起貪心了等等”?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不再詳細討論了。我們只要簡單地來查考一下這些經節的上、下文,就可以看出到底是怎麼回事。
我要講的第二點是:這些經文看上去好象將聖靈與律法對立起來;我想這是許多人極其錯誤地理解這些經文,以致完全誤解了聖經在這裡的意思。現在我要和你們分享的,是保羅在每一封信上都強調的重點;這是事情的核心。

4. 在律法之下

18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加5:18)

這句經文所指的可以從這一章的開頭一句中找到:

4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5:4)

在這裡,保羅並不是說基督徒不需要尋求遵行律法;他所要論證、所要反對的,是人尋求遵行律法以達到稱義的目的。現在是我們這些需要被糾偏的基督徒來找出什麼是因信稱義的時候了!讓我們來好好看一看。
我在神學院讀書的時候,碰到過一位剛獲得神學碩士的人。他告訴我,他認為今天教會的真正問題是“知道得太多,做得太少”。我記得自己以前也是這麼想的。但我立即告訴他:“我不這麼看。我不認為我們知道得太多;相反,我認為我們知道得太少了。你剛畢業,已經是神學碩士,能不能請教你一下:什麼是‘因信稱義’?”他竟然答不上來!
我告訴你們,“因信稱義”可不是神學術語、神學概念;這是聖經的原話,是神的話啊!我們的確有神學詞彙來幫助我們理解聖經,就如“被提”、“三位一體”等等。可“因信稱義”是聖經上的話啊!你應該知道那是什麼意思。絕大部份人不知道因信稱義這個事實——這才是把事情搞混淆了的原因,這才是問題所在。因為你在尋求因律法稱義——這就是問題!
因信稱義是宣告無罪釋放。當法官的小槌子砸下來,宣告說你被赦免、無罪了;雖然你是有罪的,但因為你被宣告無罪,不是因為你做的任何事情能將功補過,而是另一位(耶穌基督)所行的義。這與你的道德品格無關,與你的力量無關,與你的意志無關,與你身上的任何才華無關。那是發生在十字架上的事。你也可以這樣理解:那是聖父與聖子之間的約——聖子付上代價,聖父接受;你、我則是受益者,我們是白白得到的。
這是保羅所針對的問題:你若要尋求加點什麼東西到十字架上去,若要尋求按律法稱義,才正是這些經文所指的。保羅並不是說:“你們在道德倫理上不用再去管律法了;你們就以聖靈從自己裡面找到帶領——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就可以了。”這根本不是保羅所說的。他強調的是:“你們應當努力遵守律法,但連想都不要想你可以遵行律法到一個地步——能在聖潔的神面前稱義。這是不可能的!”假如你真的這麼想,那麼就正如保羅在里指出的:基督對你來說“就是徒然死了”。
那些惟獨相信基督的人,已經被祂的寶血所赦免;那些仍然依靠自己努力的人,則仍在律法之下。
一句話,在律法之下或在恩典之下是指着“約”說的。你是在哪個約里?是在恩典的約里嗎?你是在恩典之下嗎?還是在律法之下?當你站在神面前的時候,你依靠的是自己的義呢,還是另外一位的義?你是依靠自己的努力要在神面前站立得住嗎?如果是,那麼你必定倒下!你是在恩典之約下嗎?你信靠基督的十字架嗎?如果是,那麼你必不遭審判。耶穌明明地說:

18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祂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3:18)

這是最重要的,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換句話說,你若要用律法來救自己,必遭滅亡。用律法來作為你的道德準則是聖潔的、美善的。假如我勸你去跑跑步、鍛煉身體,可能是個好建議;假如我讓你跑到月球上去......,那可就是愚人之舉了。但是,這裡的關鍵並不是奔跑;關鍵是你怎麼看待你的奔跑。假如我讓你遵行律法,這是好的建議。我知道你們作妻子的一定願意你們的丈夫這麼做,對嗎?作父母的也願意孩子這麼做——我們都希望別人遵守律法。那麼,如果說“我們彼此勸對方遵守律法”是個好主意;但假如我們彼此勸對方以此來得救,那就是壞主意了。就是這麼簡單!


5. 向律法死

在下一節經文裡,我們可以看到相同的意思:

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加2:19)

請注意此處的上、下文:

21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

我們再一次看到:假如我以為可以通過遵守律法被神稱為義的話,基督就徒然死了。保羅“向律法死了”是針對“尋求遵守律法使自己得救”而言,不是作為道德行為準則說的。
我們已經學過了[注4]。保羅不是在說我們今天努力遵行律法,就比昨天要稍微聖潔一點;保羅所指的是那種能被神所接納的義。若這義是來自遵行律法,那麼“基督就徒然死了”——至少對你來說是這樣。因為既然你能做,祂又何必再需要做呢?

6. 罪與死的律法

2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里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羅8:2-3)

什麼是“罪和死的律”?那就是“你犯罪,你必死”的律法或約,是神與亞當立的約:“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這是恩典之約嗎?不!是行為之約——你可以做所有的事,但你若做這一件事(吃禁果),你就必定死。當時的亞當還不像我們這樣帶有罪的本性,他尚且不能遵行,你怎麼會以為你能遵行呢?你總不會說:“亞當搞砸了!要是我當時在伊甸園裡的話,我也許能做到。”這就是我們罪的本性了——以為別人失敗了,我們不會。
無論是誰,只要他不是因着神的恩典、相信耶穌,那麼就如保羅所說的,他還是在亞當里。你也可以這樣理解:因為耶穌是第二個亞當;我們因着肉體太軟弱而做不到的,神差了耶穌來做到了。這與我們是否應該放棄努力遵行神的律法毫無關係;聖經教導我們要信遵行了律法的那一位。

7. 律法的目的(TheEndoftheLaw)

4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義。(羅10:4)

我記得有一次在電台上主持節目,一位女聽眾打電話來,聲言她對我講的非常失望。她說:“維牧師啊,你就是不懂!耶穌是律法的結束[注5]——那是結束啊!你為什麼還要讓我們遵行律法呢?”我一個勁地向她解釋,可是我們倆都聽不進對方的話。這一類的問題出在哪兒呢?就出在對因信稱義與成聖沒有正確的理解。
這段經文(羅10:4)被不斷地引用,好象基督徒不必再看“十誡”了。讓我們再來查考一下它的上、下文吧:

3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10:3)

保羅所針對的是那些想要立他們“自己的義”的人。保羅的論點是:在(這裡到底是禮儀律法還是全部摩西律法並不重要)的律法裡,基督是主要的目的,而不是結束。這就是解答問題的關鍵所在。
記不記得前面說的“啃骨頭”?對“結束”或“目的”一詞,就應該啃一啃,搞清楚它到底是什麼意思。記不記得的第一條:“人生的目的是什麼?”同一個詞,這裡問的是人生的目的而非人生的結束是什麼?人生的目的是榮耀神,永遠以神為樂。

結論
最最重要的是,假如人以為他是屬靈的,但又無視神的律法,他就是自欺。
被聖靈帶領的人,就像在許多其它事情上一樣,對律法的態度會與保羅一樣:

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

被聖靈帶領的人,對律法的態度會像大衛一樣:

72你[神]口中的訓言[或作“律法”]與我有益,勝於千萬的金銀。(詩119:72)

但我們必須同時認識到律法在拯救人的事上是無力的。
請不要忘記兩點:第一,我們應該遵行律法;第二,我們如果以遵行律法來救自己,那麼律法就成了我們的敵人。
當人把遵守律法看作他們稱義的希望時,律法便成為他們的行刑官。
感謝神,已經有一位替我們受了刑。阿們!


[注1]
維保羅牧師所在的教會每主日敬拜開始時,會以啟應式朗讀、、“十誡”、“主禱文”、、等。
[注2]
南加州地區每禮拜天早上8:30-9:00在AM740頻道播出維保羅牧師的講道錄音。
[注3]
英文“end”一詞既可作“目的”,也可作“終結”、“結束”。
[注4]
維牧師一共花了35次講。此材料正在翻譯、整理之中。
[注5]
中文和合本聖經譯作耶穌是律法的“總結”;希臘原文telos是“目的”;而英文end也可以譯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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