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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講 什麼是約?
送交者: 俺窮 2005年05月12日04:56:5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第十二講
什麼是約?

信息:維保羅PastorPaulViggiano
根據錄音整理、翻譯:王兆豐
(2003年7月27日)

22西坡拉生了一個兒子,摩西給他起名叫革舜,意思說:“因我在外邦作了寄居的。”23過了多年,埃及王死了。以色列人因作苦工,就嘆息哀求,他們的哀聲達於神。24神聽見他們的哀聲,就紀念祂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25神看顧以色列人,也知道他們的苦情。(出2:22-25)

25飯後,[耶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紀念我。”(林前11:25)

一、什麼是約?

今天早上,我們要來討論什麼是約。從前,我曾請教過一位牧師。現在我記不得自己當時問的是什麼,但我卻一直記得他回答的一句話:“......因為我們服事的是一位立約的神。”我很喜歡這句話,覺得很有宗教味道,但就是不知道他說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以前我是浸信會的,後來成了牧師。當別人問我:“你為什麼認為我們的孩子應該被排除在約的外面?”[注1]我還是不明白他說的到底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約?聖經中明確寫着約的地方就有三百多處;沒有寫明但意指約的地方則充滿整本聖經。聖經里說到“約的人”(創9:9)、“約的記號”(創9:12)、“立的約”(創17:7)、“遵守約”(創17:9)、“違背約”(書7:11)、“神紀念祂的約”(出2:24)、“立約之血”、“約櫃”、“約書”(出24:7)、“報背約之仇”(利26:25)等等。事實上,整本聖經就是分作兩個部份:舊約與新約。
我不知道當時自己是需要被糾錯呢,還是根本對約完全無知。到底什麼是“約”?你大概會想:既然約的概念在聖經里如此重要,它一定是基督徒強調的重點。然而我在成為基督徒多年之後,在成為傳道人之後,還是不明白約的意義。我在聽到關於約的教導時,一般都是聽那些神學上稱之為“時代論”(Dispensationalism)者的教導。他們說,這是“很明顯的事”;可我聽了他們之後,再讀聖經進行對照,還是一點摸不着頭腦。因此我就只好把它放在一邊,對自己說:“反正這點不那麼重要,等到了時候再說罷!”我想,你們的情況也類似。今天就到了我們應該來好好思考思考約的時候了!
我們的目的是要來理解什麼是約。這個詞的定義是什麼?什麼叫作行為之約?什麼叫作恩典之約?我們在哪些方面必須提防篡改關於約的事和人?這一切對我們每個人來說有什麼重要性?

二、約

約這個字的定義究竟是什麼?這個字可以有各種不同的用法。約可以是國與國之間的“盟約”,也可以是朋友之間的“契約”;可以被用在君王與他的臣民之間的特定責任、義務上,常常指國法。總而言之,約是一個“合同”,一個“承諾”,一個“應許”。
在聖經里,約主要用在神與人之間。當然也有例外,如約伯與自己的眼睛立約——是否能不看他不應該看的東西。
聖經里的約是神與人立的,並且伴有記號、獻祭和莊嚴的宣誓,即:神以“遵約蒙福、背約遭咒”的應許在約的關係上印上記號。簡單地說,人類與神之間有個合同,人類須按一定的方式生活。說“合同”,聽上去似乎有點冷漠,但我不過是在用一個詞來作明確的表達而已。

三、行為之約

在聖經里我們看到的第一個約是神與亞當立的約;通常我們把它稱為行為之約。

15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16耶和華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17隻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5-17)

這就是約,這就是神所作的安排。看上去很簡單:假如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就是悖逆神,你就違反了約,就必定帶來後果。這裡我們可以找到人類百分之百全都墮落了的理由。今天我們聽到各種各樣的解釋,說明為什麼世界成為今天的模樣;我們認為死是自然的。但事實上不是如此——死是不自然的,是咒詛;死不是神最初的設計。當然,在神的定旨里是這樣;但當我們從神完美的旨意上來理解的話,死亡不包括在內。人若沒有悖逆神,人應該永遠活着。使徒保羅解釋說:

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18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5:12,18)

亞當的罪影響、感染了整個人類。我們之所以有罪,即是因為他的過犯,也因為我們自己的過犯;不僅他做了,我們也做。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們都是一個遭詛咒的種類——誰也跑不了。
當我們認清這點時就會發現,這個行為之約是個相當壞的消息:今天我們每個人仍然是有罪的,都是在一個遭咒詛的人類中遭咒詛的一分子。

四、恩典之約

但是,讚美神!聖經幾乎立即就啟示了恩典之約。第30條對此作出了美好的解釋:

全人類之所以落入罪惡和苦境,是因為他們違背了第一個約——即所謂的行為之約;但神並沒有任憑他們就此滅亡,反而出於祂全然的大愛和憐憫,借着第二個約——即所謂的恩典之約,把祂的選民從其中救拔出來,並帶領他們進入得救的境況。

亞當犯罪之後,我們馬上就讀到了恩典之約——神立即就以一個應許宣告說,通過女人的後代——耶穌——祂要將那因着亞當的過犯而失去的贏回來。
論到蛇,神說:

15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創3:15)

神對祂子民的仇敵說,你要傷他的腳,就是指十字架;但那腳要踩碎你的頭。這就是神的應許,就是你、我得以作避難所的應許。神沒有讓我們留在亞當里;祂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勝過仇敵的路,就如今早我們所唱的、多年前馬丁.路德寫的那首歌一樣。

五、常見的錯誤

我們應該注意避免錯誤;我們不應該認為“行為之約”已經不存在了,也不應該認為“恩典之約”像“行為之約”一樣,是不加區別地適用於全人類的。換句話說,那些不在“恩典之約”下的人今天仍然在“行為之約”下面,就是拒絕耶穌的人;他們寧可留在亞當之約里。一個人要麼是在亞當里,要麼是在基督里。
我們也應避免另外一個巨大的錯誤——以為“恩典之約”取代或廢除了“行為之約”。這是基督徒中一個很常見的錯誤;就好象神已經不再要求人絕對地、完全地遵行祂的聖潔律法了,好象不是“行為之約”里必須履行的責任了。不!既沒有“取代”,也沒有“廢除”。神是不變的(瑪3:6)。祂並不是說,以前我規定這些是不對的;今天我改變主意了,變得不那麼厲害了。這種道德標準隨時間而變的概念,是電視上的玩意兒。神是不變的。祂從前要求的,祂現在仍然同樣地要求。
事實上,“恩典之約”完全了“行為之約”的要求。我們必須理解這點,因為這關乎基督的榮耀。有時聖經讀上去,好象神在尋找人來補救亞當的過犯。上禮拜我們讀的那段59:15~16的經文更適合於今天的內容:

15......那時,耶和華看見沒有公平,甚不喜悅。16祂見無人拯救,無人代求,
甚為詫異;......。(賽59:15-16上)

這段經文的上、下文是說人犯罪要遭審判。神似乎在嘆息一個人也找不到;沒有人來拯救他們,沒有人可以來為他們作中保、來代求。神當然知道祂要做的是什麼;但這裡看上去祂好象很失望。我們在5:2~4也看到類似的話:

2我又看見一位大力的天使,大聲宣傳,說:“有誰配展開那捲書、揭開那七印呢?”3在天上、地上、地底下,沒有能展開、能觀看那書卷的。4因為沒有配展開、配觀看那書卷的,我就大哭。(啟5:2-4)

但這兩段經文的結尾都是極奇妙、極美好的。記錄了找不到可以代表人的中保之後,立刻說:

16......[神]就用自己的膀臂施行拯救,以公義扶持自己。17祂以公義為鎧甲(或作“護心鏡”),以拯救為頭盔,以報仇為衣服,以熱心為外袍。(賽59:15下-17)

整個人類當中沒有英雄,沒有拯救者;因此神自己來做。使徒約翰哭了,因為沒有人配。他接着說:

5長老中有一位對我說:“不要哭。看哪!猶大支派中的獅子,大衛的根,祂已得勝,能以展開那捲書,揭開那七印。”(啟5:5)

這當然是指基督——神永生的兒子——道成肉身,祂是那位配得的。神立了約,但無人能遵行;我們都失敗了。神在看、在找:誰來幫助我的子民?就好象神在全人類中一一尋找,卻一個也沒有。因此,祂自己來完成,因為祂並沒有改變標準。祂沒有說:“這舊的約太嚴厲了;我把它改一改。”祂沒有這麼做,而是自己來完成這約的要求。
所以說,“恩典之約”並不是神對“行為之約”的改變,而是神差遣祂自己的兒子來完成。耶穌教導說:

17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

你看,我們今天的教會糟糕到了什麼程度!大家都說:“你不要再講律法了。”當我們丟掉神的律法,自己搞一套比較容易、比較輕省的律法以便可以來遵守時,你知不知道這是對基督十字架何等的輕慢啊!不!我們應當永遠將律法擺在面前,知道舊約的嚴格性,明白基督的榮耀。祂並沒有廢除律法,而是完全遵行了律法,替我們贏得了勝利。
簡言之,神與人類立了約,人必須完全遵行,不然就必須承受永遠的後果。人背叛了;但神因着對我們的大愛,選擇不讓我們一直留在背叛與死亡的境況中。因此,祂差遣了自己的愛子,替我們完成了我們那部份責任。我們在義上失敗了,耶穌沒有失敗。我們本應承受罪的懲罰,悲慘地留在永死里;但祂在十字架上擔當了(彼前2:24)我們應受的懲罰。
神不是躺在天上,厲聲喝叱地上可憐的罪人們,要他們遵行那不可能完成的命令。(神即使這麼做,也完全是公義的。)不!祂自己變成了參與者,替我們完成了我們所放棄、所玷污了的。神不僅是立約者,祂也是守約的神——祂履行了立約雙方的責任。我重複一下:祂立了約;我們違反了自己一方的責任;祂完全可以公義地將罪的刑罰——永死——加在我們身上。但祂選擇了不這麼做。“恩典之約”不是神忘記了舊約,而是祂差了自己的兒子替我們死,替我們的罪承受了舊約所要求的刑罰,因為神是聖潔的、公義的神。
在生活中,我們都為罪有應得而拍手稱快。你想象一下:假如一個社會不懲罰罪犯,人可以任意做惡,那將會是個多麼可怕的地方!誰願意住在那種地方呢?我們家最近就有一次經歷。一天晚上我們很晚才回到家;妻子和孩子們先後下車進了屋。第二天一清早5點鐘,警察來敲門。因為頭天晚上我們去參加婚禮回來,睡得很晚,我聽到敲門的聲音,還以為是在做夢。妻子告訴我的確有人在敲門,這才知道是警察。警察說,他們看到我們的汽車停在房子外面,車門都大開着,以為是有人在作案,特來查看。我妻子感到很高興、很安全,因為警察及時注意到了;假如有壞人的話,就能抓住了。當然,這場虛驚是昨晚孩子們下車後沒有關門所致。
作為公義、聖潔的神,祂應許了要懲罰罪;祂這麼做了。作為恩典、憐憫的救主,神子,即“以馬內利”——神與我們同在——選擇了承受懲罰,將祂守約的義白白地加給了罪人。這就叫作恩典。我們有一位守約的,那就是基督——祂賜給了我們祂的勝利。
當我們認識到“行為之約”沒有廢除但基督完成了它,那對於神來說是何等的榮耀啊!

六、約與約之間的區別

我們在聖經中看到的這些約之間的區別何在?下面是個簡要的解釋:
假如你相信憑自己的努力可以站在聖潔神的面前成為義,你就在亞當里,也就是在行為之約底下。這是一個人能做的最愚蠢的事了!他不是過高地估計了自己,就是過低地估計了神的公義審判。沒有一個頭腦清醒的人——只要他有一點點關於神的概念——會認為自己可以不需要基督的義遮蓋而赤身裸體地站立在公義的神面前;沒有一個思維正常的人會以為可以憑自己的行為經得起神的審判。
但你假如是在恩典之約的底下,你相信的不是自己的行為而是基督的義,那麼你就相信祂是律法的遵守者,祂是人與神之間的中保,祂是賜生命者,祂是我們的拯救者,是守約者。

七、兩個“恩典之約”

據我所知,有件事是絕大部份基督徒都不清楚的,那就是:聖經里有兩種不同的恩典之約——以獻祭和禮儀為代表的舊約和以基督的工作為本的新約都是恩典之約。
舊約可以追溯到該隱與亞伯的獻祭,但在摩西的律法中得以完全的體現,即:全套的利未人祭司制度、聖所、洗濯盆和各種潔淨與獻祭。這舊約到底是“行為之約”呢,還是“恩典之約”?是恩典之約!新約也是恩典之約。人們犯的錯誤是:舊約常被稱為“律法”。須知這不是你遵守律法得救的約。舊約里並不僅僅是宣讀律法;以色列人還殺動物,有贖罪日,有逾越節——這是什麼意思?這是表明神遮蓋他們的罪。這些都稱為律法,因為神的律法在此舊約中完全地顯明。當然這裡面明明地有恩典,因為人因着恩典通過在基督里的信得救。一切律法所指的就是基督。
新約,我們稱為“恩典之約”,並不是說新約里沒有律法。耶穌多次教導律法;保羅給了我們許多應當如何生活的教導。但在新約里,恩典得以完全地顯明。
新約、舊約都是“恩典之約”。記不記得“行為之約”神是與誰立的?不是與摩西,而是與亞當立的。我們在亞伯拉罕、摩西、大衛等等舊約中看到的都是恩典。
恩典之約有兩種形式表達:舊約與新約(下面我馬上會再解釋)。
那麼,新、舊約的區別在哪裡?我們已經知道了“行為之約”與“恩典之約”的區別。同是恩典之約的新、舊約區別在哪裡?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預表與實現。舊約中的祭司預表了我們的大祭司基督(來7:24);舊約的獻祭預表了基督的犧牲(約1:29);舊約中的羔羊預表了耶穌。舊約中,神保存了以色列民族,因為基督將要從這一族中出來(創18:22)。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舊約里看到的“一個後代”——女人的後代——要踩碎蛇的頭。在新約的福音書中我們讀到耶穌的家譜;為什麼注重家譜?因為神保守了以色列,救主要從那裡出來。第九章說,若不是為了應許,即約,以色列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的樣子了。事實上,以色列人曾邪惡到了一個不可收拾的地步。神保存他們的原因,僅僅是為了祂的應許——那一位後代要出自以色列,或者說出自亞伯拉罕的屬血氣的後代。
但舊約和新約的核心是一樣的;這核心就是:神差遣自己的兒子來拯救祂的子民,為了榮耀祂自己的名。新約以簡單得多的方式在神的子民中將它表達出來;我們都是參與在此約之中,那就是宣講神的話,施行聖禮——不是割禮與流血的獻祭(因為耶穌已經流了血),而是洗禮與主的聖餐(耶穌說:這杯是祂的血立的新約。祂說的是:這個小小的杯子裡包含了我們在舊約里讀到的所有東西);還有就是為保護基督的教會所執行的教會紀律。
到此為止,我們討論了“約”這個詞的定義;“行為之約”與“恩典之約”的差別;舊約與新約都是恩典之約——前者是預言、預表,後者是這些事在基督身上的實現與完成。

八、警惕有人改變約的定義與區分

最後,我們必須警惕那些要把“恩典之約”改變成“行為之約”的人。使徒保羅一直都在對付這種作法和這些人。作為二十一世紀的一名牧師,我也一直在對付這些——這實在是一種侵入教會的頑疾。我不知道這些人到底是出於什麼樣的動機——或許是驕傲,或許是無知——總是有人在那裡試圖把“恩典之約”改回到“行為之約”去。保羅所對付的那些人要求人們“行割禮才能真正得到救恩”;就如我們在里讀到的,他們宣揚“你若不受割禮,就不能與神和好;你仍然在黑暗裡,仍然遠離神。”這樣一來,他們就將恩典之約改成了行為之約,也就是說,“人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得救。”
這種情況在今天的異端中最明顯。他們認為你只有到他們的教會,只有去挨家挨戶敲門,或參與他們的聖禮,才能在神面前稱義、得救。而羅馬天主教則教導說:人只有受洗禮或其它由神職人員施行的禮儀,才算得救。
這些將“恩典之約”變成“行為之約”的錯謬今天仍然存在。假如你相信“得救惟獨本乎恩,借着基督里的信”,那麼你在西方基督教里就是少數——現在很少人信這個因信稱義的教義;大家都不願討論這個題目,因為大家不再認為這是極重要的問題。
今天絕大部份福音派教會關於“人在得救上要加上自己的選擇”(即“揀選耶穌”)的教導,是這種將恩典之約改成行為之約的最不知不覺、最陰險的形式。這種所謂“自己選擇信基督”也常常被稱為人的自由意志。但這種教導是要把我們帶回到“行為之約”中去。
150年前,神學家赫治(A.A.Hodge)這樣寫道:

阿民念主義(即得救是神的恩典與人的自由意志合作的結果)的觀點是:亞當因着不能履行那要求完全順服的約而失去了應許,招來了懲罰。基督的死滿足了神的絕對的義;神因着基督的緣故賜下一個新約,稱為恩典之約,向每一個人提供了亞當喪失了的永生。方法是:神滿有恩典地降低了條件——人只要相信、順服福音。
按照此觀點,新約和舊約一樣,也是一個行為之約——唯一的差別是對行為的要求低得多;神滿有恩典地幫助我們以行為來滿足要求。按照此觀點,在新約里,人若順服、相信福音,就能確保得永生,就如在舊約里人若完全遵行一樣。

到此為止,我們已經看到了什麼是“行為之約”,什麼是“恩典之約”。在“恩典之約”里,耶穌完成了保證我們得生命的一切工作。我們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我們是瞎眼的、赤裸的、可憐的;我們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帶到神的面前。但我們有一位英雄——一位救主;祂是神的永生兒子,與父神在祂的榮耀里。祂因着愛我們,自己選擇成為肉身,成為卑賤,為我們贏得了我們所做不到的。祂一生完全聖潔、公義,一生討神的喜悅;祂被釘在十字架上,使那本應加在我們身上的神的忿怒降在祂的身上;但祂得勝地從死里復活,將祂的勝利,因着恩典、借着信,賜給“死”去的罪人。
或許這就是為什麼那些被稱為“改革宗”的人們在聽到有人說“我們得救有我們自己的自由意志那部份”(貢獻/功勞)時,會那麼氣憤。後者(即持這種“人有自由意志並可自由地運用自由意志”觀點的人)說:“救恩已經在那裡了,你、我還必須做自己的一份(“揀選耶穌”),加在基督的十字架上。”
不!我們不順服、不相信福音本身就是罪;基督也為此罪死了。這罪是生命與死亡之間的關鍵的罪。那種“得救有我們人的一份貢獻”的概念,完全違背了守約且滿有恩典的神的福音。
從初代教會起就已存在這種錯誤。保羅對付過,馬丁.路德對付過,加爾文對付過......。我想今天你們若開口,也一定會面對,但我們不應退縮。
不難看出,這種錯誤是在搶奪神的榮耀,也為人的自誇留了餘地;它最終也會讓人自信他們憑着自己,有做正確選擇的能力——而不是叫人伏服在滿有恩典的神的憐憫跟前。
我們要警惕那些改約的人。一切被造之物都在立約、守約的神掌管之下;這是一個榮耀的、躲避不了的事實。你要麼尋求自己來守約(這是你已千百萬次失敗了的努力),要麼信靠神自己的拯救膀臂——神子、人子——耶穌基督。

26......“必有一位救主從錫安出來,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惡。”27又說:“我除去他們罪的時候,這就是我與他們所立的約。”(羅11:26-27)


[注1]
因為不實行嬰兒受洗,故嬰兒及兒童在長大受洗前雖在教會裡,卻被排除在“約”外。詳見維保羅牧師“我們為什麼給嬰兒受洗?”一文(2003年3月16日講道/王兆豐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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