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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如何看同性戀
送交者: 木林 2005年06月09日05:59:4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蘇穎智

在探討「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信仰及良心影響之前,我們必須先回到聖經,看看聖經怎樣看同性戀。聖經清楚記載神憎惡罪,但愛罪人。任何不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關係內的性行為都是罪。「罪」對己對人對社會都是有害無益的。然而我們要清楚,在神的標準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所以主耶穌要來世,為所有人的罪受死。但另一方面,神為保障人活得豐盛,社會穩定,安全,健康,幸福,聖經頒布了一些道德上的律例給所有人遵守。當今律法其實大部分是取自聖經原則精神的。

聖經如何看同性戀

一、聖經中的婚姻觀說明同性戀不合神旨意(創二:24-25)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二:24-25)

按希伯來文原文的記載,創二:24清楚說:「因此一個男人要離開父母,與一個女人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神設立婚姻制度時之原意:一男一女組成一夫一妻,離開父母不獨是要他們在各方面成熟,適合為人父母,且有「一心一意」,「破斧沉舟」的意義。聖經也強調婚姻是「二人」成為一體,是不容許第三者介入的。

為何聖經要一男一女結合成夫妻而不是二個男結合或二個女結合?因為婚姻有一重要使命,就是「生兒育女」去管理神所創造的一切。同性戀是無從做到生育的。明顯,同性戀不是神設立婚姻制度的原意。創二:24-25所描繪的婚姻,是最幸福,最好的楷模。

二、導致所多瑪、蛾摩拉毀滅之主因是同性戀(創十九:5-8)
「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裡,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作甚麼。』」(創十九:5-8)

第5節「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所謂「任我們所為」,原文是「任我們」(yada)這個字在創世記出現過十二次,其中十次被譯作「同房」即「性交」的意思(參四:1, 25;十六:2, 4;廿九:21, 23, 30;卅八:2, 8, 9等)另一用法是「認識」。但明顯將「認識」用法放在創十九:5-8是毫無意義,不合邏輯,不合理的。因第7節也清楚說他們所要做的,是一件「惡事」,深入認識人怎可能是惡事?第8節羅得更說他寧讓他去與他去二個仍是處女的女兒yada「同房」,都不要惡待二客人。

同性戀者解釋,所多瑪人的罪不是同性戀,乃是他們用暴力方法去進行同性戀。然而,是否兩廂情願,同性戀便合神心意,便不算是罪?聖經告訴我們,絕對不是!

三、同性戀本是神所憎惡之罪(利十八:22;二十:13)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十八: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二十:13)

利二十:13清楚命令:「一個男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一個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十八:22也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二處經文明顯地指出:

1.縱是兩廂情願的情形下,同性戀仍是神所憎惡的罪。

2.神憎惡的罪,並不是一個男的喜歡與男的相交,女的喜歡與女的相處那麼簡單,也絕不是同性相吸那麼簡單,乃是「男的與男的苟合」(當然也包括女的與女的苟合)。所謂苟合,在原文(shakab)乃有「性交」的意思。從聖經觀點看,同性戀是一種性行為,是同性者如夫妻般發生性關係。同性戀是天生的嗎?不少同性戀者以這理由爭取合法化,其實,我們要問,性行為是天生的嗎?性行為是否可以約束的?若是可以約束且應該約束的,同性戀便不是天生的,乃是放縱情慾的一種表現及行為而已。人可以有同性的知己,但不表示他可以與同性者發生性關係!就如貪婪是天生,但偷竊卻不是天生的,這些行為是可以約束也應該約束的。

3.在舊約時代的以色列,同性戀是死罪來的,二人也會被治死!但到了新約,主耶穌明顯是寬恕罪人,但不會放過罪。

有人會說,舊約時代的人對有關知識較貧乏,較落伍,所以好些教導已經過時,而同性戀也屬被舊約的人誤解之一種生活方式。新約是否贊成同性戀?新約是否容許同性戀?聖經說「絕不!」無論是舊約,是新約,聖經的立場一直沒有變,同性戀是罪。主耶穌對付的,是罪。但祂寬恕罪人。在約八:11祂對行淫時被捉拿的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今不要再犯罪了。」這句話不獨是對淫婦說的,也是對同性戀及所有罪人說的。「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是主基督苦口婆心的肺腑之言。

四、同性戀是不能承受神國之罪(林前六:9)
聖經林前六:9說:「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其中「親男色的」在原文是arsenokoivtai,意思是「一位與男性有活躍性行為之男人」,也就是同性戀者,保羅明顯指出他們是不義的,是不能承受神國的。

提前一:10「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清楚把親男色的(同性戀)與弒父母、殺人、行淫、拐帶人口等罪相提並論。有人說,上述經文只提到男人,並沒有說女同性戀是錯的。然而,其它經文不獨提到男同性戀是錯,女同性戀也同樣是錯的。

五、同性戀是不正常、畸型之罪(羅一:26-27)
羅一:26-27說:「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1. 一:26提到女同性戀的行為是逆性,是不正常,是「可羞恥」。「可羞恥」原文是atimia,原有「丟臉」、「不榮譽」的意思。
2. 一:27 astemosune則指到男與男、女與女之性行為,是astemosune,原文有「變態」、「畸形」的意思。

可見從舊約到新約,聖經的立場沒有改變,同性戀,包括男和男,女和女,都是神眼中的罪。對着知錯,但自認是無力自救的罪人,神會憐憫,寬恕,賜能力及生命力給他們改過。但對着不悔改,且要硬推同性戀,一如羅一:32所說:「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對着這樣的人,神會施行審判,會管教他們的。歐美的同性戀更做多一些就是「爭取特權不許人批評他們這樣行,還要別人認同他們的行徑,以致吸引更多人跟着他們行。」

為何聖經這樣看同性戀

1.因為同性戀會帶來更多罪──縱慾,家庭破裂,不良下一代。一星期內,先後有三位姊妹告訴我,她們的同事、朋友加入了同性戀的群體。三位皆在公共浴室認識同性戀者,第一次認識,已發生了性關係(在廁所格及浴室),跟着的日子,每次均有性行為,短短半年,其中二位已有超過四位性伴侶,一位則有三位。性交時,全不用避孕套。

2.罪帶來更多性病、艾滋病、各類性病,肛門癌,甚至肝炎(A, B, C, D),同性戀腸症狀、椰菜花等。按HIV / AIDS Hong Kong Update 2005的報告,男和男的性活躍者,平均患艾滋病的比例是活躍異性戀者的廿九倍。其它性病機會也是異性戀者十倍以上。

3.同性戀會帶來神的審判。洪水的來臨,所多瑪、蛾摩拉被毀滅的主因,離不開人類道德的敗壞,特別是同性戀行為的泛濫。

然而,聖經不獨認定同性戀是罪,雙性戀、人獸戀、亂倫、孌童、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等都是神眼中的罪。是我們要一刀兩斷的。

性傾向歧視條例若獲通過有何影響?

一、對信仰的影響

聖經十分清楚表明:(1) 同性戀是罪,是神所憎惡的(利十八:22;二十:13);(2) 是導致所多瑪、峨摩拉?滅的罪(創十九:5-8);(3)新約立場亦沒有改變,認定同性戀是不正常,不自由(羅一:26);(4) 是畸型,是變態的(羅一:27);(5) 是不能承受神國的罪(林前六:9)

倘「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獲得通過,肯定會對信徒的信仰帶來十分嚴重的影響:

1.宗教信仰自由絕應包括誦讀、宣講及遵守其所信之經典的自由。聖經是不容更改,是所有信徒均要謹守遵行的。一旦立法,信徒不可再說同性戀是罪(因此舉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不可再閱讀有關聖經,甚至不可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這樣,宗教信仰自由肯定受威脅。

2.教會、教會學校、教會機構甚至任何不接受同性戀行為的公司或機構將被迫就範,要聘同性戀者,要容許這些同性戀者宣揚他們的道德觀,連我們的下一代亦要受他們薰陶。否則同性戀者會用公帑告他們,他們要負上刑事責任。在已立法的國家,上述現象已屢次出現,公平嗎?

3.任何信徒縱使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亦無權不聘同性戀者作補習老師,無權不租地方給同性戀者(縱使他們集體性交、雜交),無權辭退同性戀者,否則同性戀者全無須花錢,有政府代他們告他們。無論入罪與否,對巿民已是一種懲罰。

4.任何教會,基督教機構都不得紀律處分同性戀者,道德底線將全線崩潰,他們將會使教會妥協,認同他們的道德觀。這樣,宗教信仰自由何在?

5.將來牧師做了同性戀者,犯了同性戀之罪,教會亦不能辭退他,否則要負上刑事責任。這樣,教會將失去其自主權,不信者的道德觀硬要信徒接受,公平嗎?對社會好嗎?
明顯,教會若發展到這地步,便已失去教會特質。這些人如羅一:32所說「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公平嗎?道德標準較高的,對家庭,對社會,對國家更是有益無害的,維護健康家庭者反要被罰,公平嗎?社會用納稅人的錢去保障那些為發泄情慾對社會有害無益者,公平嗎?

二、對良心的影響

倘若真的立法,我們將明知道這種同性戀行為帶來很多惡果,但為免被刑事檢控,人將敢怒而不敢言。這些不良影響已全部現了出來,包括:

1.同性戀肯定是性病、艾滋病、各類與肛交性交有關的疾病如肛門癌、大便失調、梅毒、椰菜花、衣原體疾病等的溫床。立法將使社會負上沉重代價。

2.同性戀肯定是歐美(特別是基督教信仰已死的國家,如瑞典)導致出生率直線下降,離婚率激增,未婚生子激增等的主因。Stanley Kurtz研究所得,瑞典同性戀合法化,婚姻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出生率跌到空前低谷。此外,(1)百分之五十的嬰孩是未婚生子的,這是受風氣的影響,少年人無底線,同性、異性性行為泛濫。(2)同性戀是離婚直接及間接主因。(3)瑞典是福利最好,但自殺率是全球最高的國家(二○○四年有一千八百人自殺,比例每十萬人中有二十位)其中未婚母親,及不正常嬰孩(體重過輕)之母親比例最多,這樣有害無益之性行為是我們沒法接受的。(4)同性戀不是天生,乃是可節制行為,被強迫去說那是天生的是通不過我們的良心。(5)被強迫去聘同性戀者老師、社工、童軍隊長,補習老師等影響我們的下一代,是不公平,是通不過我們的良心的。
明知這是可節制的行為,但有人不節制;明知是不道德的東西,但不出聲,被迫認同;若明知他們會教壞我們的下一代,但卻沉默不語,任由同性戀者喜歡怎樣就怎樣,是絕對通不過我們良心的。

三、對言論自由的影響
從加拿大,瑞典,美國等地觸犯了「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例子看,全部都與言論自由有關。

1.瑞典牧者因講道中提及聖經說同性戀是罪而被控甚至入罪。
2.加拿大教師 Chris Kempling因言論而被吊銷教師資格,被罰,被迫至走頭無路。
3.不少人因批評同性戀行為而被罰款,被迫上同性戀「再教育」的課堂被洗腦。

在這言論自由的世代,人可以批評總統,為何批評那些同性戀行為竟要被檢控,甚至被罰?這是民主社會可容忍的嗎?

我們反對立法,但絕不贊成歧視任何人(包括娼妓、包二奶者、強姦犯甚至殺人犯),我們不姑息罪,但愛罪人,我們對同性戀者同樣有責任去關心,去牧養他們。教會亦應投放更多資源去輔導同性戀者,使他們得着新生。

(作者為播道會恩福堂主任牧師。原文為作者於五月廿八日明光社周年研討會上的發言稿,本文略經作者潤飾。由於網頁顯示所限,原文中的希伯來文和希臘文詞彙從略,或以羅馬拼音取代。因篇幅所限,本文未有在印刷版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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