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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丁論人的自由
送交者: freshwind 2005年07月01日05:37:3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譯自聖奧古斯丁”上帝之城”第12卷30章,英文連接:
http://www.newadvent.org/fathers/120122.htm
聖奧古斯丁詳細討論了罪,恩典和自由意志的關係,以及人類可能有的各種自由:從亞當所享受的自由到那些最後居住在天上耶路撒冷的人所享受的自由]

我們也不要去假設因為罪沒有權勢去取悅他們(即新耶路撒冷的城民), 自由意志就必須退讓了。剛好相反, 那裡將有一種更加真實的自由, 因為人從對罪的喜愛中被釋放而永遠地喜悅於一種無罪狀態。因為人類在受造時第一次所接受的自由意志包含了一種能力不去犯罪 (an ability not to sin), 而且同時也包含一種能力去犯罪; 但是這裡所說的自由意志將超越前者, 因為它不能犯罪(not be able to sin)。這的確 不可能是一種人的天性能力, 而是上帝的恩賜。因為作上帝是一回事, 分享上帝又是另一回事了.上帝的本性是無罪的,但分享上帝者是從上帝那接受了這種對犯罪的無能力(inability)。並且在這種神恩中可觀察到這樣一種漸進性, 即人應該首先接受一種自由意志使他能不犯罪(was able not to sin), 並且最後接受一種自由意志使他不能犯罪(was not able to sin)--- 前者是被適應而獲得某種優點(the acquiring of merit), 後者是喜悅於一種賞賜(the enjoying of the reward)。但因為人的天性是一旦有能力就非犯罪不可的, 因此是憑着更加豐盛的恩典人的這種天性才得到釋放而達到一種不能犯罪的自由.

如同亞當因犯罪失去的第一種不朽包含了人能不死(being able not to die),最後的一種不朽將 包含人不能死(not being able to die)一樣; 因此第一種自由意志包含了人能不犯罪, 最後一種自由意志包含了人不能犯罪。因此敬虔和公義象幸福一樣是永恆的。因為由於犯罪我們肯定地失去了敬虔和幸福; 但當我們失去幸福時, 我們並沒有失去對幸福的熱愛。我們難道可以說, 因為上帝不能犯罪,因此上帝本身就不自由嗎?

因此在那上帝之城裡,將有自由意志, 這自由意志存留給那裡的所有公民, 並成為那裡每個公民不可剝奪的一部分, 使他們從所有不安中得到釋放, 為所有的好處所充滿, 永恆地享受那永遠的福樂,他們將忘記一切罪, 忘記一切痛苦, 但仍然不會忘記那種自由的釋放,並且對那釋放者滿懷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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