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律法主義與反律主義
王志勇
“我要自由而行,因我素來考究你的訓詞”(詩119:45)。
目前在基督教會中反律主義大為肆虐。伯恩豪斯(Donald Grey Barnhouse)本是美國長老會的信徒,是基要主義神學家,曾任美國達拉斯神學院的教授,他曾經撰文說:“宗教改革時期的教會把十誡寫進它們的信條和教理問答,這是一個悲慘的時刻。他們試圖把外邦人置於猶太律法的捆綁之下。其實,上帝的旨意絕不是讓外邦和教會遵行猶太律法。”
反律主義不過是撒但所釋放的讓人放縱情慾的煙幕,它所反對的並不是所有的律法,而是惟獨反對上帝的律法,高舉人的律法!何處盛行反律主義,不以上帝的律法為標準,就會有人的“惡規”、“惡俗”泛濫,就會有各樣的罪惡孳生。反律主義的酸雨滲透到基要主義陣營之中,在一般的福音派教會中招搖過市,大行其道,致使教牧人員和基督徒放縱自己,在道德素質和品格方面直線下降。在美國忠心於聖經教導的人扼腕嘆惜:“悲慘的是今天許多基督教主要宗派,沒有從舊約里學到接納異教徒隨便的性行為標準會帶來的那些後果。在幾乎所有的基督教主要宗派里,上帝關於婚姻、離婚、性以及性別差異的律法被屏棄了,取而代之的是對人類最腐敗的行為的接納。在基督教的靈修當中,姦淫和其他性方面的罪是司空見慣的。在主要的宗教派別里,教牧人員的離婚和再婚算不了一回事。”
上帝是萬有的創造者,人也是上帝的受造物。上帝為人所吩咐的律法是基於他的主權,任何人作為受造物都當遵行他的律法,即使不信上帝的人仍然有責任遵行上帝的律法。上帝要求人根據他的啟示的律法架構來治理全地,並把一切的榮耀都歸給他。
耶穌基督的教會向來受兩種思潮的影響,一是律法主義,一是反律主義。前者誤用了上帝的律法,後者乾脆廢棄了上帝的律法。律法主義者把自己幻想為天使,反律主義者把自己淪落為野獸。前者沒有清楚地認識罪性的頑固,自己並不能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後者則是否認自己受造的身份,因為凡是受造者讀處於上帝的律法之下。總之,律法主義和反律主義都是對上帝的律法不正確的使用,源自對上帝和自身錯誤的認識,從而不曉得律法正確的功用。使徒保羅說:“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聖約神學之架構為我們分辨這兩種思潮,準確地界定律法的地位提供了清楚的架構。
其實,當初撒但誘惑夏娃犯罪的時候,就是從攻擊上帝的律法開始的。當然,魔鬼的方法非常狡猾、隱蔽。清教徒神學家埃梅斯分析說:“魔鬼通過提問的方式把上帝的誡命置於可疑的地步,他如此用狡猾的方法損害了上帝的誡命的約束力,使女人的心意產生動搖,從而使她否定真理,或者至少是否定真理的必然性。” 今天,魔鬼的詭計仍然沒有改變,他如果不能攔阻人信上帝,就會狡猾地使人誤用或廢棄上帝的律法,從而使那些沒有真心悔改的人誤以為自己已經得救了,使那些已經得救的人因為失去上帝所賜的標準,就失去成聖的尺度,無法在聖潔上合乎上帝的心意。因此,分清律法在稱義與成聖這兩個不同領域中的作用,乃是在反律主義與律法主義之間保持平衡的關鍵。
一.律法主義及其危害
在今日教會中,若是有人講解上帝的律法,往往就有人把“律法主義”的帽子扣過來。其實,這些隨便用“律法主義”的帽子扣別人的人或是不知道律法主義是什麼,或是雖然知道什麼是律法主義,但仍然故意用扣帽子的惡劣手法打擊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
1.何為律法主義
《牛津小辭典》對律法主義的界定是:“主張律法與福音對立;認為稱義是靠行為,或者有此類的教導。” 這是傳統的對律法主義的精確定義。趙中輝先生在界定律法主義的時候有些寬泛,他強調三點。一是注重律法的條文,而不注重律法的真意;而是相信順從律法而得救,而不是相信靠着上帝的恩典而得救。三是對於律法的細節過分強調而失去公義、憐憫的制衡性。 可惜,在現代教會中,只要強調上帝的律法,往往就被人扣上律法主義的帽子。這些人一是不明白到底什麼是律法主義,二是對弟兄姊妹並沒有真正的愛心。
路斯德尼對律法主義的界定是:“律法主義就是把一套怎樣行、守什麼作為在上帝面前稱義的方法;它用人的行為取代上帝在基督里作為稱義之道的救贖行動。當律法被用為稱義之道的時候,這種用途的改變就完全改變了律法。”
羅賓斯認為,涉及律法主義的界定有兩種常見的誤解。一是認為努力遵行人定的律法,或堅持要求別人也遵行,這就是律法主義。按這種思路,假如只是遵行上帝的律法,就不存在律法主義的問題了。比如法利賽人,他們在上帝的律法之上又加上古人的遺傳,要求人遵守,是典型的律法主義者。但是,那些當初使人歸依猶太教的人,並沒有像法利賽人一樣加增上帝的律法,他們只是要求人遵行上帝藉着摩西所傳的律法,仍然和法利賽人一樣受到了咒詛。
第二種誤解就是認為律法主義就是對於遵行上帝的律法要求太嚴格。如果有人禮拜日拒絕工作,拒絕逛商店,拒絕體育遊戲,就有人因此而指責他是律法主義者。但是,嚴格遵行上帝的律法並不一定就是律法主義。“使遵行上帝的律法成為律法主義的原因在於遵行律法的錯誤動機。如果嚴格遵行上帝的律法是想藉此獲得或保持救恩,他就是律法主義者,仍然是失喪的人。但是,如果嚴格遵行上帝的律法,並不是為了在最終審判的時候得救,而是因為自己已經得救,為了表達感恩之心,所以才嚴格遵行上帝的律法,這樣的人並不是律法主義者,而是真正的基督徒。”
因此,羅賓斯界定說:“律法主義乃是這樣的主張,罪人可以靠個人的努力,活着靠聖靈賜給他的能力,在得到或保守他自己的救恩上有所行動。”有些律法主義者認為,人有自由意志,如果他立定心志,就可以做出一些善行,從而贏得上帝的恩寵。這種類型的律法主義者認為罪人可以通過自己決志或努力而歸信上帝。有些律法主義者認為罪人沒有自由意志,他所作的任何善行都是藉着住在他裡面的聖靈的大能作的,正是這些藉着聖靈的大能所作的善行使他得到或幫助他得到,使他保持或幫助他保持他的救恩。這兩種類型的律法主義者,尤其是後一種,都承認基督藉其順服所作的工對於得救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但兩者都否定基督的工作對於個人得救的充分性。兩者都主張,個人要得救,除了基督的工作之外,還要加上罪人個人工作,不管是完全靠他個人,還是倚靠聖靈所賜給的力量。他們之所以是律法主義者,原因就在於此:他們相信基督的救贖之工是不充分的,是不完全的,必須有罪人的參與。至於到底什麼算是善行,至於到底是以上帝的律法為標準,還是以教會的規矩為標準,還是以個人的意見為標準,他們可能有爭議。但他們一直認為,對於他們最終的救贖而言,單單是基督的工作是不充分的。
因此,律法主義的錯誤主要不是在於遵守律法上,而是在於他們對救恩的認識上。他們把人的行為與救恩直接聯繫起來,從而否定了賴恩得救,因信稱義的基本要道。最典型的就是使徒保羅當初所面對的:“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教訓弟兄們說:你們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徒15:1)
2.律法主義、法利賽主義與國家主義
律法主義又被稱為法利賽主義。路斯德尼在分析律法主義的危害性的時候指出:“律法主義所導向的就是國家主義。既然法律能夠拯救人,那麼答案就是要在社會中設立一個全方位的法律體系,用法律對人進行全方位的統治,從而重塑人類與社會。這就是國家主義對社會問題的答案,從法利賽式的宗教必然得出這樣的結論。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就是拯救性的法律制度,那些傳講社會福音所主張的也是一個‘拯救性社會’(saving society),他們所表達的就是相信人所制定的法律就是救主。上帝的律法並不容許自己承擔救贖性的角色,因此,人就涉及處種種人本主義的法律次序,想藉着全方位的管理來使人類和社會達到全面的更新。聖經律法的作用是有限的;而救贖性的律法必須有無限的權能,因此,法利賽建築業用一個全方位的律法來取代聖經律法。上帝的律法的質樸對於法利賽人而言是一種冒犯。因此,上帝的律法要求每年禁食一次,是在贖罪日的時候,而且到日落之後就開齋,而法利賽人卻每周禁食兩次(路18:12)。一年禁食一此,最後是以宴會結束,對人並沒有什麼轄制性;而一周禁食兩次既是對人的轄制,又在上帝的人面前成為自己得稱讚的手段。”
二.反律主義及其危害
今日中國教會中所猖獗的主要是反律主義,因為中國文化有輕視法律的傳統。因此,中國基督徒當對反律主義及其危害有清醒的認識,否則不知不覺成為撒但的工具,攻擊上帝的律法,褻瀆賜律法的上帝,犯下褻瀆上帝之罪。
1.何為反律主義
何謂反律主義(Antinomianism)?在字面的意思來看,就是反對律法(anti-law)。在神學的角度而言,這是指那些反對或拒絕上帝在聖經中所啟示的律法的人。反律主義者有兩大陣營。明顯的反律主義者就是那些還沒有歸正的人,他們明目張胆地置上帝的律法於不顧(羅1,2)。隱藏的反律主義者就是那些口裡已經宣告信主的人,他們認為上帝的律法與現今的時代沒有關係。他們常常是用主觀性的、反覆無常的標準,比如所謂的“聖靈的引導”來取代上帝明確的啟示。
2.反律主義的核心
反律主義的核心不在於其對聖經律法的具體主張,而在於其解經的原則,因為他們的結論源自他們解經的原則,這是目前大多數人所忽視的。反律主義者的解經原則就是:舊約聖經中的其實,凡是在新約聖經中沒有重新肯定的,就是無效的。反律主義者運用這種解經原則,否定了舊約聖經中大部分的內容。因為舊約聖經中的大部分內容,在新約聖經中並沒有重申。上帝的旨意絕不是用新約聖經來取代舊約聖經,或者使新約聖經成為衡量舊約聖經的標準和基礎。恰恰相反,舊約聖經是新約聖經的根基,在新約聖經中,當涉及到爭議性比較強的問題時,不管是主耶穌基督,還是使徒們,都是引證舊約聖經中的啟示作為絕對的標準,他們從來沒有藉口新約聖經的啟示而否定舊約聖經的內容。
3.反律主義是假教導的共同標記
形形色色的違背聖經的假教導,有一個共同性的標記,就是反對上帝的律法。因此,章力生先生在批判人本主義時指出:“現在‘新神學家’,提倡所謂‘新道德運動’,認為不必遵守上帝的誡命法律,只須因時因地制宜,行其心之所安所愛,甚至‘誨淫誨盜’,亦不以為非。此乃摧毀公義,維護罪行,以非為是,‘稱善為惡’(賽5:20),勢必將令人類社會墮入黑暗恐怖的深淵,陷於萬劫不復沉淪毀滅之厄運。”
4.反律主義的危害性
反律主義的謬誤就是,他們要徹底廢除摩西在西乃山所宣告的律法,說律法對於新約下的基督徒而言,無論是在實質上還是在形式上,都毫無用處。 這種主張不僅不合乎聖經,而且是極其危險的。“支持道德律對信徒不再有任何功用的看法,或否認律法是行為的準則,或主張信徒不再有必要順服律法誡命的說法,這一切不但會切斷基督徒愛心的根,也將會危害社會的安定。” 主耶穌明確地說:“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太24:12)。
現今社會道德的沉淪就是因為忽略了上帝的律法而導致的。教會內外的反律主義者甚至連上帝的十誡都予以否定,所謂的後現代主義並沒有什麼新奇的地方,不過是否定上帝的律法是道德的絕對標準而已。所導致的就是整個社會道德的沉淪,犯罪率的直線上升,恐怖行為的泛濫。因此,路斯德尼在分析反律主義的危害性的時候指出:“反律主義所導向的就是無政府主義。宗教上的反律主義者比理論上的無政府主義者通常更實際一些。他們對律法不感興趣就使得他們把社會的法律次序完完全全地交給仇敵,而這又進一步地使得法律與次序更加衰微。雖然反律主義者對於自己被稱為無政府主義者會感到震驚,但他們確實就是如此。從他們的立場出發,所得出的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無政府主義。假如基督廢除了律法,為什麼社會還要有律法呢?如果基督徒對律法而言是死的,為什麼基督教會、國家、學校、家庭和職業就不可以向律法而死呢?如果反律主義者的立場一貫地推演下去,他們就必定成為無政府主義者,當然,一貫性本身所強調的是道德、律法和智慧,反律主義這種愚蠢的立場是無法企及的。”
5.理論上的反律主義與行為上的反律主義
許多人受錯誤神學的影響,在理論上反對上帝所啟示的律法,但他們在實際生活中,在他們的日常行為上,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上帝的律法,尤其是十條誡命的內容。當然,他們遵行上帝的律法常常以“自然法”或合乎人的良心為理由,但是,對於基督徒而言。我們之所以遵行上帝其啟示的律法,絕不是因為合乎“自然法”活個人的良心,而是唯獨因為這是上帝的啟示。否則,我們就是以另外的標準來衡量、判斷上帝的律法,我們就使自己凌駕於上帝的啟示之上,也就是凌駕於上帝的權威之上,這乃是可怕的僭越。
三.反律主義的通常理由
反律主義者雖然各式各樣,但通常的理由不過以下幾種。這些理由總體的原因一是在啟示論上有問題,不曉得律法也是上帝無謬的聖言;其次,就是對上帝的認識有偏差,之曉得上帝是一個慈愛的上帝,不曉得上帝也是一個公義的上帝。第三,就是對人性的險惡、社會的複雜缺乏常識性的認識,不曉得任何個人和社會都有法律,而且任何法律追本溯源都3是宗教性的。第四,就是不曉得上帝律法的完美,反律主義者一般都對上帝的律法缺乏研究,透明之所以反對上帝的律法,是出於其罪性中對上帝之聖潔、公義的恨惡。哪怕他們提及上帝的律法,也多是斷章取義,或是故意扭曲,或是任意強解,他們肆意凌駕於上帝之上,污衊、踐踏上帝的的法律。
1.律法屬於舊約聖經,已經過時
這種異端思想否定舊約聖經是上帝不變的啟示,把舊約聖經與新約聖經截然分開。
2.律法屬於以色列人,不屬於基督徒
這種異端思想混淆了以色列人與基督徒的異同。以色列人一是指以色列這個民族,更重要的是指上帝的選民,基督徒也是上帝的選民,當然應當遵守上帝的律法。
3.基督向我們啟示了更高的道德標準
基督的律法就是上帝的律法,基督來到世界目的並不是向我們啟示一個更高級的律法,而是為我們贖罪,而犯罪就是違背上帝的律法。當然基督也賜給我們一些教導,這些教導並不是要改變或廢除上帝的律法,乃是正確地解釋上帝的律法。
4.基督為我們成全了律法,所以我們不用遵守律法了
基督為我們成全了律法,是指基督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為我們作成了完全的義,我們因信他,就可以因信稱義。但是,上帝的律法仍然是我們聖潔生活的道德標準,在成聖方面,我們仍然需要遵守上帝的律法。
5.基督徒不再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
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是指基督徒不在律法的咒詛之下。但作為一個重生得救的人,律法仍然是我們生活的標準。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們仍然處於上帝的律法之下。所以,使徒保羅說:“其實我在上帝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1)。
6.上帝的律法改變了,在福音時代,我們只要遵守愛的誡命就足夠了
聖經上明確見證上帝的律法是不改變的,律法反映的是上帝的性情,是不以時間、地點的不同而不同的。愛的誡命並不能取代其他的誡命。並且,沒有其他誡命,特別是十條誡命為忠心的道德律,我們就不曉得合乎上帝心意的愛是什麼。假如不是以上帝所啟示 的律法為愛的標準,我們就難免順着自己的邪情私慾行事,這是上帝所恨惡的。
7.律法是預表性的,基督乃是實體,有了基督就不需要律法了
首先,並不是所有的律法都是預表性的。對於預表,我們不能隨意擴大解釋。我們不能隨便說“不可殺人”這樣的誡命也是預表基督的。很多禮儀律所預表的是基督,但也不是所有的禮儀律都預表基督。其次,即使預表基督,也不是說有了基督,就不再需要了。我們知道婚姻制度是聖經中所明確的對基督與教會關係的預表(弗5:31-32)。但是,這絕不意味着當基督到來的時候,聖經中一切有關婚姻的律例就完全不再需要了。
8.舊約律法是殘酷的,現代法律更進步,能夠體現人道的精神
這完全是人本主義的說法。其實,假如我們真正考察舊約聖經,就發現上帝的律法是仁慈的,不僅與古代各國的律法相比,就是與現代各國的法律相比,上帝的律法也是充滿了憐憫和慈愛的。另外,我們若是說上帝的律法是殘酷的,就是在論斷上帝,就是說上帝是殘酷的,這乃是極大的褻瀆之罪。第三,有目共睹,現代很多世俗國家的法律是殘酷的,法律在他們手中確實成為統治階級施行統治的工具,一小撮人凌駕於法律之上,卻藉着法律的形式,對弱勢民眾進行公開的掠奪和殘害。但上帝的律法是為所有人制定的,平等地保護所有的人,對外地人、寡婦、孤兒等弱勢群體更有特別的保護。
9.上帝的法律太嚴格,不容易遵守
這完全是自以為是的說法。主耶穌明確地說:“我的軛是輕省的”(太11:29),但仍然是軛!假如我們不願意背負上帝的輕軛,我們就會背負人的重軛!先知摩西和使徒約翰都一再見證:“上帝的律法不是難守的。”
10.人的理性就是萬物的尺度,不需要以上帝的律法為標準
這是自欺欺人的說法。理性只不過是人的官能之一,是人思考的能力,但理性本身並不是標準。理性的自主性不過是罪人的虛擬,並不存在。同樣是有理性的人,可以對同樣的事情得出不同的結論,這就證明人類的理性並不能達成共同的結論。同時,理性的推理也都是從前提處罰的,理性不可能在真空中運作。
11.基督徒可以運用自然法來建構政治和法律理論
這種觀點抑制在教會中非常盛行。但問題是,到底什麼是自然法,並沒有一直的看法。假如不是以上帝所明確啟示的律法為客觀的標準,我們就沒有絕對的標準可以倚靠。即使在伊甸園中,當人類還沒有墮落的時候,我們的始祖也需要上帝的特別啟示才能曉得自己的使命和人生的法則。因此,在伊甸園中就有上帝的律法。不存在上帝律法的所謂的純粹的自然狀態是不存在的,只不過是罪人虛擬的形形色色的桃花源而已。更重要的是,聖經中從來沒有吩咐我們當以所謂的自然法為尺度,為根基,反倒一再明確要求我們當以上帝的律法為根基和標準,這不需要高深的神學訓練就可以從聖經中直接看出來。
12.聖經律法是反民主,反自由,不寬容的
任何形式的自由和民主都有一定的界限,這個界限都是以一定的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對於人和人組成的組織而言,從來就不存在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民主。在人類歷史上,基督徒也有各種形式的宗教狂熱出現。但總體上而言,只有在以基督教為背景的文化中,尤其是在注重上帝律法的改革宗文化中,現代意義上的自由與民主制度才真正有所發展。這充說明,聖經律法並不是反民主,反自由的,不寬容的,反倒是真正自由與民主的根基和保障。至於宗教寬容,在任何社會中,宗教寬容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基督徒絕不以武力逼迫別人相信基督教,基督徒也不會任憑自己的兒女受異教的教育,任憑種種褻瀆上帝,有礙風化的罪行在社區中自由自在地暢行。
13.不必那麼具體,太具體了就是律法主義
很多人認為法利賽人的錯誤就是講究細節,比如指責人“吃飯的時候,他們不洗手”(太15:2);主耶穌也說:“他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太23:23)。但是,這並不是經文的原意。過分講究細節,吹毛求疵,當然不好。但是,聖經並沒有一味反對細節。相反,聖經中一直非常注重細節。上帝向摩西所啟示的會幕的樣式非常仔細,在聖經中整整用了六章的篇幅(出35-40)。主耶穌也講到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太5:18)。
四.反律主義的心態
為什麼受造之人不僅不順服造物主的律法,反倒加以藐視,甚至竟敢廢除呢?為什麼口裡聲稱上帝是自己的救主,卻不願意遵行上帝的律法呢?這說明了罪人犯罪之後反常、悖逆的心理。他們確實是“存虛妄的心行事。……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了”(弗4:17-18)。
1.與上帝為敵的心態
反律主義者之所以反對上帝的律法是出自一個未悔改的心。所以,布雷克指出:“對於這個律法,基督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相對於《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八節中的最大的誡命),他在天國里要稱為最小的。這是說他將不能在天國里,這也是“稱為最小的”的含義(參太20:16;路13:30)。”
2.把罪合理化的心態
假如沒有律法,罪就不算為罪。所以,在罪人的思想中,總是幻想廢除上帝的律法,如此就能達到歐洲啟蒙運動中法國小說家拉伯雷在《巨人傳》中人本主義修道院所標榜的口號:“隨心所欲”。但是,這個世界並不是我們所創造的世界,所以這個世界也不是按我們的思想運行的,而是按上帝的律法運行的。不管我們承認也好,不承認也好,上帝是不改變的,上帝的律法是不改變的,違背上帝的律法就是罪,而上帝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罪的工價就是死,因此,犯罪的必然要受到上帝的審判。
3.自欺欺人的心態
雅各曾經警誡說:“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自己欺哄自己”(雅1:22)。反律主義者雖然聽道,但卻根據自己的喜好對上帝的話語隨意取捨。他們喜歡上帝的應許,願意得到上帝的恩惠,但他們並不喜歡上帝的律法,不願意儘自己當盡的本分,所以他們就主張上帝的律法已經廢止,基督徒不需要遵行上帝的律法,只要順從聖靈對自己的引導就好了。這分明是瞞天過海,自欺欺人!
五.反律主義的手段
反律主義雖然有各種各樣的行事,各種各樣詭詐的手段。但從聖經啟示和歷史的見證來看,一般無非以下幾種手段:
1.偷梁換柱,以自然律代替上帝的律法
索西奴派完全棄絕律法,堅持自然律,然後在自然律上面再加上基督賜給信徒的律法,他們認為基督賜給信徒的是一個新律法,不同於在西乃山所頒布的律法。
2.任意妄為,對上帝的律法枉加刪減
天主教為了繼續堅持自己偶像崇拜的作法,乾脆刪去第二條誡命,卻把第十條誡命分為兩條來湊足十誡。今日也有很多改革宗教會的人,違背改革宗歷代教會所持守的信條,認為第四誡關於守安息日的誡命是禮儀律,已經過時,不必遵守,這樣無形中也把這條誡命給去掉了。
3.以愛廢律,偽稱順從聖靈的帶領
這是赤裸裸的反律主義者。他們認為,以十誡為核心的摩西律法只是賜給以色列人的,在新約時代根本就沒有任何約束力。他們主張,人現在應該僅僅出於對上帝的愛,藉着聖靈的膏抹,避免各樣的犯罪,操練各樣的美德。他們認為聖靈教導信徒一切事情,並在一切蒙主喜悅的事情上在信徒裡面作工——這一切都與律法的約束力無關。布雷克指出:“這種主張所縱容的是不敬虔之人的不敬虔行為,並導致宗教狂熱。這會導致喪失真正的聖潔,因為一個人認為合法的,另一個人卻認為並不合法,而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有聖靈的膏抹。而且,這是有背於聖經的,聖經把罪稱做“anomia”,意即“不法的”;聖經教導人要因着律法的約束力而操練德行,律法的內容就是愛。”
六.律法主義與反律主義的實質
上帝的律法本來不是稱義或得救的工具,而是成聖的工具。然而,法利賽主義用“藉着遺傳,廢了上帝的誡命”,“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太15:6,9)。因此,法利賽主義有兩大特徵,一是在律法的內容上,用人的律法來取代上帝的律法,二是在律法的用途上,把律法視為稱義或得救的工具。因此,律法主義與反律主義實為一丘之貉,內心都是自高自大,獨立自主,與上帝為敵,反對上帝的律法。他們的心都是屬血氣的,所體貼的是肉體,而不是聖靈,都是沒有受過聖靈的割禮,“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所以,賓克在其名著《律法與聖徒》中第一句話就明確地指出:“每個未重生的罪人都有一顆法利賽人的心;同樣,每個未重生的罪人也都有一顆反律主義的心。”
羅哲夫對反律主義者給予了堅決的回擊,他指出:“無論反律主義者怎樣反對,律法還當被傳揚,為的是約束我們順服,……反律主義者們認為,按照福音,基督已經為我們成就了一切,這在功勞、滿足公義的方面來說確實不錯,但是除了不可犯罪這一本分之外,他們也要使我們脫離一切個人的本分。反律主義者將當盡的一切本分都變成了禮貌和仁慈的行為。” 另外,古今中外的反律主義者往往打着“愛”的旗號來反對上帝的律法。反律主義的名言就是:“信徒由愛引導,無需律法。”然而,從倫理學的角度而言,愛是行為的動機,並不是行為的標準。用所謂的“愛”來作標準,不過是世人“跟着感覺走”的翻版而已。
七.如何對待反律主義者和律法主義者
首先必須明確這兩種思想都不合乎聖經,在真理上絲毫不能讓步。對於頑固地持守此類立場的人,當以異端看待,通過教會予以勸懲,或者遠離這樣的人。但是,願意繼續學習的人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寬容。但是,最主要的還是要有愛心和忍耐,不可因為律法的問題與別人爭來爭去。
1.總要有愛心
保羅叮囑提摩太說:“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有人偏離這些,反去講虛浮的話,想要作教法師,卻不明白自己所講說的、所論定的。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
2.先要省察自己
保羅在教牧書信中在兩處提出有關的警告:“他們那些受割禮的,自己也不守律法。他們原意你們受割禮,不管是要藉着你們的肉體誇口”(加6:13)。因此,我們要省察自己的動機,省察自己有沒有本着感恩之心認真地遵行上帝的律法。
3.儘量遠避無知的辯論
使徒保羅提醒我們:“要遠避無知的辯論和家譜的空談,以及紛爭,並因律法而起的爭竟,因為這些都是虛妄無益的”(多3:9),其中隱藏着很多實際的智慧。初步學習上帝律法的人,容易先用上帝的律法衡量別人,隨意把上帝的律法當作照妖鏡去照別人,隨意論斷,出口傷人。深入學習上帝律法的人,總是注重自己的心靈的體驗和生活的實踐:“耶和華的律法全備,……都必金子可羨慕,且比極多的精金可羨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況且你的僕人因此受警戒,守着這些便有大賞”(詩19:7-11)。對於基督徒而言,最重要的是自己先去經歷,先完善自己,得蒙上帝的祝福,這樣說話就有權威性,就能造就別人。
一個真正敬畏上帝,精通律法的人,必然有慎言的智慧和美德。“多言多語難免有過,禁止嘴唇是有智慧”(箴10:19);“愚昧人張嘴啟爭端,開口召鞭打”(箴18:6)。切忌說話浮躁,不要隨意論斷:“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智慧人的舌頭,卻為醫人的良藥”(箴12:18)。面對愚頑之人,必須三思而後言:“你不要說話給愚昧人聽,因他藐視你智慧的言語”(箴23:9);面對邪惡之人,“通達人要隱藏知識,愚昧人的心彰顯愚昧”(箴12:23)。和那些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多談:“鐵磨鐵,磨出刃來,朋友相感,也是如此”(箴27:17)。最好是從自己作起,“耕種自己田地的,必得飽食,追隨虛浮的,卻是無知”(箴12:11)。
本文選自王志勇著《基督教聖約神學原理講義》第七卷“原則篇”。
轉引自:Gary North:tools of Dominion,p.16.
Alexander Strauch:《按照聖經作長老》,劉志雄編,85頁,香港天糧書室,2002年5月。
Willam Ames:The Marrow of Theology,p.115.
Johannes G.Vos:The Westminster Larger Catechism-A Commentary,p.177.
轉引自Robert L.Reymond: Paul Missionary Theologian, Christian Focus Publications,2000,p.471.
趙中輝:《神學名詞辭典》,390頁。
R.J.Rushdoony:Law and Society,p.4.
John W. Robbins, The gospel of Jesus Christ versus Neolegalism, The Trinity Review, August September 2002, http://www.trinityfoundation.org/.
John W. Robbins, The gospel of Jesus Christ versus Neolegalism.
R.J.Rushdoony:The Institute of Biblical Law,305.
章力生:《人本與神本-對於人本主義的神學反思》,加拿大恩福協會,83頁。
柯文:《律法的恩典》,第四章,未出版稿。
柯文:《律法的恩典》,第五章,未出版稿。
R.J.Rushdoony:The Instituue of Biblical Law,305-306.
布雷克:《靈修系統神學》,45章。
布雷克:《靈修系統神學》,45章。
Arthur W.Pink:The Law and The Saint.
柯文:《律法的恩典》,第五章,改革宗經典出版社未出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