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
墮落的人是自由又是被捆綁的
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
(耶17:9)
要想弄清楚人類墮落的光景,我們得先區分過去兩個世紀所說的自由代理(free agency),和自有基督教以來所說的自由意志(free will )之說的不同。奧古斯丁、路德、加爾文和其他的人論及自由意志時,將兩種意思都包括在內:但是他們認為,第一種意思是不重要的,第二種才是重要的。可是這種說法很叫人困惑,我們最好把這兩種意思分開,而只用自由代理來表示第一種意思。 (注1)
自由代理是人類之所以為人類的標記。人照着他所要做的,做他自己的決定,在他所理解之對錯的光中及感情的傾向下,選擇他所喜好的,此乃所有的人都是自由代理人之意。因此之故,他們是道德的代理人,必須為自己的抉擇,向神、向人負責。亞當在他犯罪之前、之後,就是如此;我們如今也是如此;就連將來在恩典中被肯定、得榮的聖徒,即使他們不再會犯罪了,仍是如此。雖然人不能犯罪將是天上的快慰與榮耀之一,但這並沒有使任何人失去他的人性;得榮的聖徒仍然按着他們的天性做抉擇,而且他們的選擇一點都不會因為總是對的、好的,而被視為比不上自由代理人所作的選擇。
而自由意志從第二世紀起,就被基督教的教師們定義為:在環境所能提供的情況下,人有作道德抉擇的能力;根據此意思,奧古斯丁很肯定地反對伯拉糾(Pelagius)和大多數的希臘教父們的說法,而認為原罪剝奪了我們的自由意志。我們沒有天然的能力去分辨並選擇神的道路,因為我們沒有天然向神的傾向;我們的心已被罪惡所捆綁,只有重生的恩典能將我們從做罪的奴役捆綁下釋放出來。這正是保羅在羅馬書六章16至23節所教導的實際;只有得釋放的意志(保羅稱之為主所釋放的人)才會自由地、打心底地選擇公義。永遠地愛好公義——亦即心傾向於討神喜悅的生活方式——是基督所賜自由的一面(約8:34–36;加5:1,13)。
我們要注意:意志是一個抽象物。我的意志並不像我的手或腳,是聽我指揮動或不動的一部分。它是整個的我選擇要行動,然後就開始行動。如果我們不管意志這個字,每一個人這麼說:我是道德責任的自由代理人;我是基督必須釋放的罪的奴隸;直到神更新我的心之前,我是墮落的人,在我裡頭我只會選擇頂撞神。這樣說,就能夠把有關自由代理人,和有關基督從罪惡的權勢下釋放罪奴的真理表達得更清楚。[1]
[1] 巴刻. (2015). 簡明神學:傳統基督教信仰指南. (張麟至, Trans.) (二版, pp. 71–72). Milltown, NJ: 更新傳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