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約翰·加爾文
基督徒的自由包括三個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信徒的良心在尋求稱義的確據時,應當在律法之外尋求,完全棄絕律法上的義。若以為為了稱義,自己的行為必須有所參與,就是欠全律法的債。當我們想到稱義時,我們不應該想到律法的要求或自己的善行,反而要唯獨接受神的憐憫,唯獨仰望基督。
但我們也不能因此推斷:對於信徒而言,律法毫無用處。律法不斷地教導、勸勉和激發信徒行善,雖然善行在神的審判台前與稱義完全無關。基督徒一生都應當操練行善,因神呼召我們成為聖潔(帖前4:7;弗1:4;帖前4:3)。在成聖上,律法的功用是教導信徒儘自己的本分和激勵他們熱心追求聖潔。
第二部分是根據第一部分,就是人的良心遵守律法,並不是因受律法的約束,而是因從律法的軛下得釋放,就甘心樂意地順服神的旨意。既然一切仍在律法轄制下的人都生活在恐懼中,所以,除非神釋放他們,使他們自由,否則他們就不會樂意順服神。律法要求對神完全的愛,同時也咒詛一切的瑕疵。人要在這真理之下省察自己的行為(他從前以為有部分的良善),他會發現這些行為既因不完全,就是律法上的過犯。
然而,我們這樣悲慘的人怎能甘心樂意地行律法?我們若從律法嚴厲的要求下得釋放,而聽到父神慈悲的呼召,就會甘心樂意地聽從祂的帶領。奴僕對自己所做的工沒有自信,且除非他們完全盡了本分,否則就不敢來到主人面前。但父親更慷慨和坦白地對待兒子,兒子雖然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完全、半途而廢,甚至有瑕疵,仍坦然地面對父親,因相信父親仍將悅納他的順服和甘心樂意的心。至於那些推斷我們既因不在律法之下就仍能犯罪的人,要明白他們與這自由完全無份,因這自由的目的是要鼓勵我們行善。
基督徒自由的第三部分是指:至於外在的“無關緊要之事”,在神面前我們沒有任何信仰上的限制攔阻我們隨意使用它們。而且我們確信這自由對我們而言是必需的,否則,良心就得不到安息,並且迷信會多到無可限量的地步。這自由的用處,即我們應當毫不自責地照神自己的意思,使用祂所賜給我們的恩賜。在這樣的信心之下,我們將會與神和睦,並承認祂對我們的慷慨。
基督徒的自由在各方面都是件屬靈的事。它所有的作用都是要使驚恐的良心在神面前得以平靜。不論他們是為罪得赦免感到不安,是為被肉體所玷污的行為是否能蒙神悅納而焦慮,還是為要不要使用無關緊要之物而困擾。所以,用這自由作為放縱私慾、濫用神恩賜的藉口是邪惡的,毫不顧慮到軟弱的弟兄而使用這自由,也是邪惡的。
約翰·加爾文,<基督徒的自由>,於《基督教要義》,卷三:《領受基督之恩的方式:這恩典帶來什麼益處及果效》,錢曜誠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0),834-50。略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