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什麼情況下可以論斷人,以及批評知名牧者
以下兩段摘自“關於史伯誠著《倪柝聲殉道史》一書違反史實的參考資料(摘要) 李文蔚 (7千字)”一文。論述清晰,值得收藏。
這一觀點的主要論據是,「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羅14:4)也就是說,倪是神的僕人,他或好或壞,出了神之外,無人可以置喙。若有人膽敢說長道短,那他自己首先就犯了論斷人的罪(太7:1-5)。於是倪的問題就成了禁忌。但這一論點曲解了這節聖經的本意。
解釋聖經的基本原則是:一,必須結合上下文,全面理解經文本意,如果割裂經文,斷章取義,那麼無論多麼荒謬的異端都可以用經文拼湊出來。綜觀羅馬書14章及15章前半全文,全部都是在討論有關食物、守日等不同觀點的問題,在這些無關根本信仰的問題上,保羅不主張辯論或論斷。他要求剛強的去體恤軟弱的。但關鍵是這裡不涉及罪惡。在有關罪惡的問題上保羅的態度就完全不同。這就用到解經的另一原則;二,一處經文的解釋必須和全部聖經一致。聖經有沒有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論斷?沒有。保羅在林前五章11-13節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外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此處的「審判」和前面的「論斷」在原文中是同一個字。可見一旦涉及罪惡,不但要論斷〔審判〕,還要把惡人趕出去。在林前六章保羅談到信徒彼此相爭,雖未必涉及罪惡,他也要信徒自己審判,他說,「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麼?」這裡的審判和審斷也就是論斷,只是中文翻譯不同。
是否屬神的人犯了罪,其他人一概不過問,只能等神自己伸手?這一觀念完全違反聖經教導。相反,神要人和他站在一邊來反對罪惡。如果人不肯站在神一邊,必將受到罪人的連累,一同承當犯罪的後果。以色列人在曠野犯罪,摩西說,「凡屬耶和華的,都要到我這裡來!」於是利未人聚集到他那裡,摩西吩咐他們跨刀在營中往來,各人殺他的弟兄、同伴及鄰舍。那一天被殺的約有三千。摩西說,「今天你們要……歸耶和華為聖,各人攻擊他的兒子和弟兄,是耶和華賜福於你們。」〔出32:25-29〕後來以色列人又在什亭行淫亂。百姓為此而死於瘟疫的有二萬多人。亞倫的孫子菲尼哈用槍將犯罪的男女由腹中刺繡,瘟疫才止息了。使耶和華的怒氣止住的,不是袖手旁觀,姑息罪惡,等神自己做主,而是以神的忌邪為心和大義滅親的行動。〔民25:1-13〕當神的民犯罪時,神從來沒有對其他人說,「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不許別人過問,而是說,要站在神一邊,去殺各人〔犯罪〕的弟兄。在新約時代,就是「把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這一觀點有幾個認識上的問題。第一,倪柝聲不能和挪亞相比因為「挪亞是個義人。」挪亞只是酒後失態,並未犯罪。飲酒並不是罪,因為神沒有要求人禁酒,酒後赤身也只是有失體面,不是罪。第二,真正的權柄只有一人,那就是神。世上傳道人千千萬萬,你怎麼確定倪就是神的「代表權柄」?所謂,「代表權柄」的說法正是倪自己提出來的。第三,神不曾給任何人以犯罪的特權。就是大衛犯了罪,拿單也照樣當面責備他。並未包庇,也不怕觸犯權柄。
也有人說,「掃羅雖然犯罪,大衛仍然不敢害他,因為他是神的受膏者。我們對倪也應如此。」但是教會中並沒有人要害倪柝聲。他是因自己作孽而受到神和人的審判。相反,正是因為教會對倪的罪沒有像菲尼哈一樣以神的忌邪為心,反倒極力包庇掩蓋,以致同受審判。而且即使是神的受膏者,也沒有犯罪而不受審判的豁免權,例如大衛。何況在新約時代,除了基督,沒有別的受膏者。
還有人說,倪雖然犯罪,神仍然使用他,就像使用巴蘭的驢。這個比喻實在不倫不類,巴蘭的驢並未犯罪,也不污穢。而且神只是在極特殊的環境條件下使用畜牲警戒巴蘭,而且僅此一次。神並沒有使用驢作百姓的教師或使徒,二者不可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