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督徒可否吃血? |
| 送交者: 木林 2006年01月31日16:18:5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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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若瀚牧師 問:基督徒可否吃血?廣東人的「白切雞」與外國人的「牛扒」都要帶些血才好吃,是否亦要禁戒不吃? 一. 舊約的教導 舊約律例中規定神的選民不可以吃血(參創9 : 4;利3 : 17;7 : 26;17 : 10-14;19 : 26;申12 : 16、22-25等)。 二. 新約的記述 要研究這一類有關生活的問題,必須從聖經的大原則着眼,並且明了聖經啟示漸進性的特質。許多舊約的律例與條文,都當從新約的亮光來解答。 A.有關食物的條例 彼得有一次在房頂上得到異象(徒10:9-16)。他看見一塊大布從天上縋下來,裡面充滿以色列人認為不潔的走獸、昆蟲和飛鳥等物,有聲音向他說:「彼得!起來,宰了吃!」當彼彼猶疑不決之際,第二次有聲音向他說:「神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這樣一連三次,彼得最終沒有吃。但這異象卻發人深省,它指出一個更高的原則,舊約有關食物的潔淨或不潔淨的條例已被新約一項更高的原則取代了。 保羅清楚指出這原則的精義所在:「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着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提前5 : 4;參可7 : 19) 許多舊約的條規都應列入這大範圍內,從漸進性的啟示去了解。因着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贖,舊約潔淨的律例都已經被成全或被應驗了。 B.耶路撒冷大會的議決 或許有人會問,使徒為甚麼在耶路撒冷大會中,議決外邦信徒應禁戒祭偶像的物、血、勒死的牲畜和姦淫等事呢(徒15 : 20、27)?這裡的「血」是否指到不可吃血說的? 使徒行傳15:20 是十分難解的一節經文(參29節)。其難解之處,乃由於西方抄本省掉那短語「並勒死的牲畜」,而加上「金律」(太7 : 12)消極方面的版本(與中國人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相近)在其中。「勒死的牲畜」那短句的取捨,可斷定這些規條的整體意義。 1.若省掉這短句,其它三項可以具有道德上的意義 ?如禁拜偶像、姦淫與流人血等罪,正分別是十誡中的第二、第七和第六誡所禁止的。 2.較合理的解釋是接納亞歷山大以及其它重要抄本的記述,採取四項而不是三項的禁戒條例(參和合本的翻譯)(參Bruce M. Metzger, A Textual Commentary, 429-434)。若是這樣理解,這些條例是屬於禮儀性而非道德性的。 ·「偶像的污穢」是祭過偶像的食物(參林前8 : 10;10 : 19) 明顯地,這四項條例中有三項是與食物有關的。而「姦淫」若以道德上的意義來解釋,就與其它三項在性質不一致。因此若要一律處理,必須將它們同時理解為禮儀上的問題。 基本來說,耶路撒冷大會中的教會領袖強調因信稱義之道,他們同意外邦人不需要先成為猶太人,不須接受割禮後才可以得救。然而,因為上列的習慣攔阻外邦信徒活出新生命的樣式,若是禁戒了,就能堅心脫離世俗,並且能與當時的猶太信徒有暢順的相交。這正好解釋為甚麼雅各用比較溫和的語氣(29節)。 結論 基於以上的分析,基督徒吃血的問題與吃祭偶像之物同屬一類,是暫時性而非永久性,是相對性而非絕對性的。保羅後來論吃祭偶像之物,亦沒有硬性禁止(參林前 8 : 1-13 ; 10 : 19-22)。 若是有人認為血里有生命而仍堅持不吃,這是個人信念的問題;不必要因這事大傷腦筋或多費唇舌。「不吃的」不要批評「吃的」;「吃的」亦不要以「剛強者」自居。正如這問題在開始時所提的,廣東人喜歡吃的「白切雞」與外國人的「牛扒」都或多或少帶有血。有時候要一點血都不吃,真是一件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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