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褻瀆聖靈?
褻瀆聖靈的罪,對於基督徒來說,是最恐怖的罪,因為那是一個永不得赦免的罪。
“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12:31)
“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 (可3:29)
“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路12:10)
在現實肢體圈子生活中,我親眼看見或是親耳聽到運用上面經文時,有幾種情況。
一、作為棍子打別人。我親眼看見的,一位30來歲的姊妹,在她負責的一項事工中,看到有人存在異議,就大聲斥責說:“你說這話不是褻瀆聖靈是什麼?”嚇得人家面如土色,以此維護自己的權威;
二、教訓別人自己卻在可能褻瀆聖靈。我耳聞一個消息,一位姊妹說從原來的教會出去,到另一個教會聚會,受到原來所在教會一位肢體反對,這位姊妹說,她在這間教會禱告,神醫治她手臂疼痛的病,說明神也喜悅她這個教會,而那位肢體卻反駁說:“撒但也有可能扮作光明的天使醫治你的”。這樣,就有褻瀆聖靈的嫌疑了,因為奉耶穌基督的名禱告得醫治,被疑為撒但扮着光明的天使,就很危險了;
三、有許多弟兄姐妹,因為自己不小心口出狂言,過後自知犯罪,懷疑為褻瀆聖靈而惴惴不安,情緒低沉。
有鑒如此,憑着自己對聖經的理解,特作此文,以供參考。
理解聖文,最怕的是斷章取義,抽出一句經文,望文生義,比如“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這一句,不看上下文,更不看整卷書和總的旨意,就拿來當棍子打人或是被嚇倒了。
省得大家翻聖經,我們將這句經文的上下文,也就是馬太福音12章22節到32節照錄如下:
“當下有人將一個被鬼附着,又瞎又啞的人,帶到耶穌那裡。耶穌就醫治他,甚至那啞吧又能說話,又能看見。眾人都驚奇,說,這不是大衛的子孫麽。但法利賽人聽見,就說,這個人趕鬼,無非是靠着鬼王別西卜阿。耶穌知道他們的意念,就對他們說,凡一國自相分爭,就成為荒場,一城一家自相分爭,必站立不住。若撒但趕逐撒但,就是自相分爭,他的國怎能站得住呢。我若靠着別西卜趕鬼,你們的子弟趕鬼,又靠着誰呢。這樣,他們就要斷定你們的是非。我若靠着神的靈趕鬼,這就是神的國臨到你們了。人怎能進壯士家裡,搶奪他的家具呢,除非先捆住那壯士,才可以搶奪他的家財。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不同我收聚的,就是分散的。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
如果我們認真讀上面的經文,就會看到,“褻瀆聖靈”這個狀況,不是單獨存在,是有前因後果的,我們得分析研究,看看耶穌是在什麼情況下對什麼人說這句話,那麼這句話就在那個情況對那種人有效力生作用,如果你不屬於那種情況你也不是那種人,就不關你的事。
當時的情況:耶穌趕鬼,法利賽人說他是靠着鬼王趕鬼,耶穌就譴責他們是“褻瀆聖靈”。
從上面經文,我們梳理出“褻瀆聖靈”的三個前提條件。
1、 動機上出於毀謗。
法利賽人不願意看到耶穌所行的神跡奇事,於是,就存心羞辱與毀謗他;
2、 主觀上出於故意。
法利賽人明明看到耶穌是靠着神的靈趕鬼的,心裡也知道他是靠着神的靈趕鬼的,為了達到毀謗的目的,就故意否認他是靠着神的靈趕鬼;
3、客觀上存在褻瀆。
法利賽人這麼顛倒是非,客觀上有着“褻瀆聖靈”的事實存在,證據確鑿。
所以,我們基督徒在現實生活中,看到某種情況是不是“褻瀆聖靈”,就看符不符合上面三個條件,符合就是,不符就不是。不要隨意指責別人“褻瀆聖靈”,也不要因為自己的過犯懷疑為“褻瀆聖靈”而惶惶不可終日。
願神憐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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