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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
送交者: candle 2006年03月10日23:00: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第三條誡命

王志勇 譯

Thomas Vincent 著

節選自托馬斯·文森特(Thomas Vincent,1634-1678)著《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釋義》(The Shorter Catechism Explained from ????ure)。文森特是著名的清教徒教牧神學家,他以解釋著名的《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為架構,在教義和應用兩個方面,對改革宗神學做出了精確的概括。此書正在校對中。

五十三問:第三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他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申5:11)。

五十四問:第三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吩咐人聖潔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字、尊稱(申10:20;詩29:2;太6:9)、屬性(代上29:10-13;啟15:3-4)、蒙恩之道(瑪1:14;徒2:42;林前11:27-28)、話語(詩138:2;啟22:18-19)和作為(詩107:21-24;啟4:11)。

問1:在這條誡命中,禁止妄稱上帝的名,我們如何理解上帝的名呢?

回答:在這條誡命中所禁止妄稱的上帝的名是泛指,是指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

問2:上帝用什麼向我們顯明他自己?

回答:上帝顯明他自己,所使用的是―

1.他在聖經中特別啟示的名字,如上帝,主,自有永有的,耶和華等等。“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申6:4)。“他們若問我說:‘他叫什麼名字?’我要對他們說什麼呢?上帝對摩西說:‘我是自有永有的’。又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那自有的打發我到你們這裡來’。”(出3:13,14)。“我從前向亞伯拉罕顯現我全能的上帝;至於我名耶和華,你們未曾知道”(出6:3)。

2.他的尊稱。如: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聖者;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和雅各的上帝;創造主,鑑察人的主;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萬國的王;萬世之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發慈悲的父;救恩的上帝;聽禱告的上帝,等等。“若不是萬軍之耶和華給我們稍留余種”(賽1:9)。“以色列聖者的錫安”(賽60:14)。“我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出3:6)。“創造地極的主”(賽40:28)。“鑑察人的主啊!我若有罪,於你何妨?”(伯7:20)。“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提前6:15)。“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你?”(耶10:7)。“萬世之王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啟15:3)。“願頌讚歸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就是發慈悲的父”(林後1:3)。“上帝是為我們施行諸般救恩的上帝”(詩68:20)。“聽禱告的主啊!凡有血氣的,都要來就你”(詩65:2)。

3.他的屬性。“因為主我們的上帝,全能者,作王了”(啟19:6)。“但願尊貴、榮耀歸與那不能朽壞、不能看見、永世的君王、獨一的上帝”(提前1:17)。“我們的主為大,最有能力;他的智慧無法測度”(詩147:5)。“人豈能在隱密處藏身,使我看不見他呢?耶和華說:我豈不充滿天地嗎?”(耶23:24)。“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本為聖”(詩99:9)。“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3:6)。“耶和華有恩惠,有憐憫”(詩145:8)。“因為上帝就是愛”(約壹4:8)。

4.他的典章;禱告,聆聽,聖禮。“上帝啊!你的作為是潔淨的”(詩77:13)。

1. 他的聖言、律法和福音。“因你使你的話顯為大”(詩138:2)。

6.用他的創造和護理之工。“諸天書說上帝的榮耀,穹蒼傳揚他的手段”(詩19:1)。“耶和華

已將自己顯明了,他已施行審判”(詩9:16)。“然而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徒14:17)。

問3:涉及到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條誡命有什麼吩咐?

回答:涉及到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條誡命吩咐我們-

1.使用它們。

2.存敬畏的心加以運用;也就是說,我們當為聖潔的目的而使用它們,旨在使上帝得榮耀,並以敬畏的方式運用,與上帝的大而可畏相稱,上帝正是藉着這些方式顯明他自身的。“要將耶和華的名所當得的榮耀歸給他”(詩96:8)。“主神,全能者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主啊!誰敢不敬畏你,不將榮耀歸與你的名呢”(啟15:3,4)。

問4:我們的聖潔和敬畏如何在這些事上顯明出來呢?

回答:我們的聖潔和敬畏應當如此顯明-

1.對於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以聖潔、敬畏之心思念、默想它們,加以敬佩、畏懼、愛戴、渴慕,並以上帝為樂;聖潔、敬畏地用我們的舌頭提及它們。

2.對於上帝所賜的蒙恩之道:以聖潔、敬畏之心使用它們,並在其中等待上帝,尋求上帝。

3.對於上帝的聖言:以聖潔、敬畏之心思想其中所反映的上帝的威嚴和權威,甘心樂意地加以順服。

4.對於上帝的創造之工:以聖潔、敬畏之心思想上帝在其中所顯明的無限的權能、智慧和偉大;對於上帝的護理之工:在上帝的護理之工中,以聖潔、敬畏之心察看、跟隨、順從上帝的計劃,為上帝的憐憫讚美他,耐心承受上帝的責備、各樣的苦難,交託順服。

問5:何時我們才當特別地、聖潔地、敬畏地使用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呢?

回答:任何時候都當如此;但是,在我們蒙召直接敬拜他的時候,更當存聖潔和敬畏之心使用這些事物,在其中使上帝的名字分別為聖。

問6:在第三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與第一條和第二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對象;第二條誡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工具;但是,第三條誡命所言及的則是敬拜的方式,要求以謙卑和敬畏之心,以真誠、恆切及各種聖潔的情感來敬拜上帝。

五十五問:第三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禁止人褻瀆或濫用凡上帝用以顯明他自己的一切(利19:12;賽5:12;瑪2:2;太5:33-37;雅5:12)。

問1: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被褻瀆、濫用-

1.在思考它們的時候,有輕慢和不敬之心,缺乏合宜的情感;特別是對上帝的名字心中充滿藐視、仇恨和厭惡之情。“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我既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瑪1:6)。

2.在言及上帝的時候沒有敬畏之心,在日常談話中提及他的名字、尊稱和屬性,喊“主啊”,“上帝啊”,“上帝饒恕我”,“上帝救我”等等,並沒有留意自己在說什麼,或者在言及上帝的時候,並沒有任何敬畏之心。“你的仇敵也妄稱你的名”(詩139:20)。

3.雖是奉上帝的名宣誓,卻是虛妄惡毒地把日常的談話與毒誓混在一起,因自己所發明新的誓言而沾沾自喜,裝腔作勢;蒙召要在民事長官或其他人面前依法宣誓,卻起假誓。“只是我告訴你們,什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4,37)。“進入偷竊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亞5:4)。

4.人奉主的名咒詛自己或他人,不管是因為開玩笑,還是因為魯莽,或處於惡意。“非利士人就指着自己的神,咒詛大衛”(撒上17:43)。“彼得就發咒起誓地說:‘我不認得那個人’”(太26:74)。

5.褻瀆主的名,出言反對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從而使自己出名,或者把自己不配得的任何東西歸在自己的身上。“你辱罵誰呢?褻瀆誰?揚起聲來,高舉眼目,攻擊誰呢?乃是攻擊以色列的聖者”(王下19:22)。“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上帝試探’;因為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雅1:13)。

6.把上帝的名字用於任何咒語中。“那時,有幾個有形各處,念咒趕鬼的猶太人,向那被惡鬼附的人擅自稱主耶穌的名”,“惡鬼所附的人就跳在他們身上,勝了其中二人,制伏他們,叫他們赤着身子受了傷,從那房子裡逃出去了”(徒19:13,16)。

問2:上帝所設立的蒙恩之道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所設立的‘蒙恩之道被褻瀆、濫用-

1.參與蒙恩之道的時候沒有敬畏之心,在禱告、講道、唱詩、接受聖禮,以及其它敬拜上帝之事上,於身體姿勢、發笑、說話、睡眠或其他任何方面,不合聖徒的體統。“你到上帝的殿,要謹慎腳步”(傳5:1)。“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

2.在接受蒙恩之道的時候,從內心中注重細節,講究形式;心思游離不定,心靈僵死枯乾,與上帝的威嚴不相稱,他們在蒙恩之道中所期待的就是上帝,而上帝是個靈,他所注重的是敬拜的屬靈方面。“上帝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4:24)。

3.口裡宣稱信主,參加蒙恩之道,目的就在於讓人把他們算為敬虔之人,卻沒有誠心地追求得蒙上帝的悅納;僅僅利用敬虔作為肆行貪財、害人、行淫的遮蓋。“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3:5)。“你們這假冒偽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侵吞寡婦的家產,假意作很長的禱告,所以要受更重的刑罰”(太23:14)。

問3:上帝的聖言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聖言被褻瀆、濫用-

1.在思考或講話的時候,輕視上帝的聖言,尤其是歪曲上帝的聖言,哪怕是一部分,用於粗鄙的玩笑。“無論是百姓,是先知,是祭司,問你說:‘耶和華有什麼默示呢?’你就對他們說:‘什麼默示啊!耶和華說:我要撇棄你們’。耶和華的默示你們不可再提,因為你們謬用永生上帝萬軍之耶和華我們上帝的言語”(耶23:33,36)

2.把上帝的聖言曲解成錯謬的教訓,故意抵擋其中所蘊涵的純正、有益的教義。“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事;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彼後3:16)。“若有人傳異教,不服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無所知,專好問難,爭辯言詞,從此就生出嫉妒、分爭、毀謗、妄疑,並那壞了心術,喪失真理之人的爭競。”(提前6:3-5)。

3.誤用上帝的聖言,把威脅用在義人的身上,使義人難過;把應許用在惡人的身上,慫恿他們繼續行惡道。“我不使義人傷心,你們卻以謊話使他傷心;又堅固惡人的手,使他不回頭離開惡道得以救活”(結13:22)。

問4:上帝的工作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工作被褻瀆、濫用-

1.當人縱容自己的肉體,滿足自己的私慾,不加節制地使用上帝的受造物的時候。“行事為人要端正,好象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盪,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羅13:13,14)。

2.當人興盛的時候忘記上帝,對上帝的憐憫沒有感恩之心,卻因上帝的忍耐和慷慨,更多地沉浸在罪中的時候。“既得飽足,心就高傲,忘記了我”(何13:6)。“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醉酒積蓄憤怒”(羅2:4,5)。

3.當在逆境中發怨言,無耐心;屢教不改,在罪中變得越來越剛硬的時候。“你們也不要發怨言,象他們有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林前10:10)。“你擊打他們,他們卻不傷慟;你毀滅他們,他們仍不受懲治。他們使臉剛硬過於磐石,不肯回頭”(耶5:3)。

五十六問: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所附加的理由乃是:雖然那干犯這條誡的人可以逃避人的刑罰,但是主我們的上帝卻不容他逃避他公義的審判(申28:58-59;撒上3:13;4:11)。

問1:為什麼這種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確實可以逃避人的刑罰呢?

回答:這種褻瀆上帝之名的人,多半都避開了人的懲罰-

1. 因為人的律法沒有也不會窮盡一切褻瀆上帝之名的罪。

2. 因為這樣的律法即使涉及到褻瀆、偽證、假誓等各種明顯的褻瀆上帝之名的罪,許多當權在位的人也沒有加以執行,他們本人也多是褻瀆上帝的惡人,與其懲罰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他們倒是更樂意懲罰那些尊上帝之名為聖的人。

問2:為什麼說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會逃脫上帝公義的審判呢?

回答: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會逃脫上帝公義的審判,原因就在於上帝是公義的,他斷不會以他們為無罪。

問3:主何時懲治那些褻瀆他名的人呢?

回答:1.有時上帝確實在今生就懲罰他們,在今生就把可怕的災患降在他們的身上。“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上帝可榮可畏的名。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降奇災”(申28:58,59)。

2.如果褻瀆主名的人今生逃脫上帝的審判,來生他們絕不會逃脫永遠的震怒和報應。“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憤怒,以致上帝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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