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成華:赦罪及認罪 |
| 送交者: candle 2006年05月04日23:05:1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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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認罪,必有依着神的意思而憂愁的經過,這憂愁就要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這懊悔有七種的表顯:就是(一)殷勤,(二)自訴,(三)自恨,(四)恐懼,(五)想念,(六)熱心,(七)自責,(林後 7:11)有這七種光景的人,才是一個真認罪的人。不然就是口是心非的認罪,口裡認罪,心裡並不恨罪,我再說寶血於你不發生功效。
就是看見了有罪,而去認罪(向神或向人),但那認罪時的心境,又是何等的不同呢?按我個人看,至少有下列四種的心境: (一)因為自己的良心不安。 犯罪之後,良心就不平安,就要控告。認了之後,可使良心平安,不再控告。為着良心有控告而認罪,是可以的。但若單單為着要良心平安而去認罪,光是為着要停止良心控告的聲音,而去認罪,而沒有看見比這個更深的原因的,(註:我說更深的原因,就是指着罪本身的可恨。)就這種認罪,不過是賄賂良心。良心在我們裡面,是告訴我們的光景的一個機關。良心所以要控告,就是因為罪是可恨的。所以一直發聲音告訴你,而你卻覺得良心一直控告討厭得很,要想一個辦法,使它不再控告;卻忘記去恨惡良心所恨惡的罪。你是在那裡注意這控告的良心,而不注意良心所以控告的原因--罪。--所以你就不怎樣恨罪,反而覺得良心控告得討厭,因此你就不去對付這件事情的根--罪,--而去對付因這根--罪--所發出的控告--良心。--結果你就用認罪的方法來賄賂你的良心。但是神要我們對付罪並非如此。 (二)怕別人的良心有控告(特別是向人認罪時有這心境。) 有時候得罪了人,向人犯了一個罪,心裡就覺得一面是對不起對方,同時又怕對方心裡恨我,想我不對,我就為着要使對方的良心不責備我,叫對方能和我相安無事,就去找一個機會,向他認罪。同時又附帶着想:如果對方赦免了我,我就得以與他和好,當然對方也就不再恨我,他的良心也就不再控告我。若對方不赦免我,這是他在神前的問題,是他的不上算。(太6:15“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這一種心理,和第一個差不多。因為所注意的不在罪的本身,而在對方的良心。要與人和好並不錯,但若單單注意這一點,而不覺得這罪本身的可恨,這並非是神要我們對付罪的一種心境。 如果光是為着以上兩種的原因而認罪的,就必定有一個結果,就是頂容易犯罪,也頂容易認罪。心裡並不覺得每次向人犯罪是得罪神,好象寶血也用不着似的,只覺得與人發生關係,也只要與人和好就算了。他看罪並不怎樣可恨,看認罪也並不以為是一件嚴重的事。同時也不覺得有真的憂傷痛悔的心,認罪的時候也不覺得怎樣難,總而言之,對認罪這回事,看得太輕易了,結果就頂容易再犯。有時甚至一罪還未認了,立刻就犯同樣的罪了。真願意神賜恩給我們,叫我們對於罪有祂那一種的估價。 (三)因懼怕將來的刑罰。 有的人記得林後五章十節的話:“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知道基督台前的審判,不止工作要受審判,並且行為也得受審判--就是今天沒有受聖靈藉良心審判而蒙寶血洗淨過的罪--因此心裡就害怕。既然今天的罪,將來總得對付,就還不如現在認清楚上算些,好叫將來免去刑罰。憑着這一種心境去認罪,並不錯,並且較比以上二種情形去認的,好得多。因為以上二種情形,只和人發生關係,現在至少和神發生關係,在神的面前,是因敬畏神而認罪的。這樣的人,也許有兩面的認罪,一面在神前,一面也在人面前,(如果這罪是得罪了人。)認清楚之後,就覺得對神對人有無虧的良心。這樣的認罪,雖然不錯,也可說很好,但是究竟不是神要我們認罪最高標準的心境。 (四)因看見罪本身的污穢。 這才是神要我們認罪的一種心境。神將祂自己的生命,放在我們裡面。有了這生命,就有極聖潔的天性(像神那樣的聖潔。)罪在神面前,是一件極污穢的東西,與聖潔的神是絕對不兼容的。神將祂聖潔的生命賜給我們。是要叫我們恨罪像神那樣恨法。人如果讓神聖潔的生命長大,認識了罪本身的污穢,他就要像馬丹蓋恩說:“我寧可下地獄,而不願意犯罪。”神的生命在我們裡面,是為着彰顯基督的。基督的性情越彰顯,就看罪越可恨,也就越遠離(來 7:26)看見罪如見大麻瘋一般,覺得越遠離就越舒服。凡對罪有這樣認識的人,就是最不容易犯罪的人。若是認罪具有這種心境的人,他的為人必定是敬虔,聖潔,在神面前度日的人。
這就需要聖靈的光照,和我們肯順服光,並拒絕被光所顯明的罪。住在我們裡面的聖靈,運行在我們的生命里,將一切罪的真相顯明在我們裡面,又使我們的心思--蒙聖靈更新的心思--明白過來,真的認識這是罪,是一件極污穢的東西。良心也就起來定這罪為罪。同時我們的新生命--基督的生命,--頂自然地厭惡這罪。這一種的厭惡,是神的性情(彼後 1:4)最自然的一種功用。讓我簡單一點地再說,聖靈將罪的真相在生命的光里,(註:約翰一章四節“這生命就是人的光。”基督的生命在人裡面,就是人的光,並不是在外面看見一道光,這會被欺騙。)顯明給我們看,我們就借着在生命里神的性情,順服光而恨惡被光所顯明的罪。如果我們越順服光,光就要在我們裡面照得更光明,罪也更顯出它的污穢,恨罪的心也更長進了。好象在極強的太陽光之下,普通所看不見的微塵,--飛揚在空氣的微塵--就要看見了。一個常生活在神光中的人,也要看見別人所不以為罪的事是罪了。(例如馬丹蓋恩為着她從前所行的善事,--施捨救濟人的事而懊悔,而需要主的寶血潔淨,因她在神的光中看出從前所行的善事,是出於己的善義,並非出於神的生命,所以需要血來潔淨。)這樣就對罪的感覺必定更敏銳,聖潔的程度(實行方面,)也必定更長進了。 真的,一個屬於亞當的人(未重生的人),如何他的天性是傾向罪的;(所謂寶貝的罪,就是舊天性所喜歡犯的),照樣屬基督的人,在他裡面的神的性情,也是如何是厭惡罪的。所以恨罪的本身,是神的性情在人的裡面一種自然的表顯。所以惟獨這一種心境,才是出於神的,才是神所喜悅的。 如果我們再將以上所說的四種心境分析一下,就知道前三種都是以己為中心的,是與己的利害發生直接關係的。只有末一種是出於神的,是以神為中心的,我們不過是站在神一邊。
在基督徒中間對於認罪的事,有一個極壞的傾向,就是漸漸傾向到人和人的認清楚,過於人和神的對付。在有的基督徒中間,甚至連寶血都不提了,只要人的良心能彼此相安。將神放在一邊了。這種情形非常可怕,結果是叫人失去敬畏神的心,我頂重的說,認罪而毋需寶血的,必定是出於陰府的。當知道人每一次犯罪,第一個被得罪的是神,不是人;被得罪最多的是神,不是人,(例如人將你家裡的東西打爛了,第一個被得罪的是你,不是你的東西。)大衛在詩篇五十一篇四節說:“我向你--神--犯罪,惟獨得罪了你--神,--”他並沒有說,得罪了烏利亞,或者拔示巴。反而賣耶穌的猶大,罪也認了,錢也還了,在人一方面都作清楚了,可是他還是滅亡之子。我這樣說,並非說不該彼此認罪;彼此認罪(雅各5:16)是該的,但是在神面前的對付,該是更重於人和人的對付。千萬不要讓我們倒置,更不要讓我們將神和寶血放在一邊。人向神認清罪,是更重要的,人對人作清楚,也是不可忽略的。但願神憐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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