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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 論政府 九--十二
送交者: candle 2006年05月18日19:12:0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九、這裡必須簡單說明聖經對官職的性質所說的。倘若聖經未曾說到這職務對律法的兩版都涉及,我們也可從外邦作者學到這一點;因為他們當中論到官職,立法和政府時,沒有一個不是從宗教及敬拜神去開始的。所以他們都承認,沒有一個政府能以得福,除非它是以促進宗教信仰為首務;凡只顧到人的利益,而不顧到神的命令的法律,也都是乖謬不合理的。因此,既然宗教在一切哲人的言論中占第一個位置,而且這是為萬國所普遍承認的,所以基督教諸侯和長官若不專心致力於此,就當以自己的懈怠為恥。我們已經表明,神特別命令他們負起這一職責;他們理當盡力表彰並維護神的尊榮,因為他們乃是神的代理人,而且靠着神的恩掌權。經上對一切賢君的稱讚,大都是在乎他們當宗教敗壞廢弛的時候,恢復了對神的崇拜,或是他們專忱注意於宗教,使宗教純潔安全。反之,聖經歷史認為由無政府或缺乏良好政府所產生的一個罪惡,即是“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士21;25)。這些事證明那些願意長官忘記上帝,而只願長官在人民中間施行公道的人,是多麼愚笨;因為神任命了理政者,並不是只為判決俗世的爭端,而不必顧及那更重要的事,按照神的律法去崇拜他。這種觀點為煽動分子所採取。他們毫無忌憚,醉心新奇,巴不得將那些擁護被蹂躪的虔敬的人,一概驅除於世界之外。關於第二塊法版,耶利米這樣勸告君王說:“你們要施行公平和公義,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不可虧負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不可以強暴待他們,在這地方也不可流無辜人的血”(耶22:3)。詩篇八十二篇也有同樣的勸告:“你們當為貧寒的人和孤兒伸冤;當為困苦和窮乏的人施行公義。當保護貧寒和窮乏的人,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詩82:3,4)。摩西囑咐代表他的審判官說:“你們聽訟,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都要按公義判斷。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申1:16,17)。我止住不多說他在另一處,對將來的君王的指導:“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不可向弟兄心高氣傲,要平生誦讀律法”(申17:16,17,19,20),以及那充滿於經上同樣的吩咐,叫審判官不存偏心,不收賄賂;因為我在這裡論到官吏的職司,主要目的不在教導長官,乃在對別人指明長官為何許人,神委任他們有何目的。因此我們知道,長官在位,是要維護人民的清白,廉正,和安寧。他們的惟一目的,理當是增進大家的安全與和平。關於這一切德行,大衛宣布他一旦身登王位,將以身作則,說:“邪僻的事,我都不擺在眼前。悖逆人所作的事,我甚恨惡,不容沾在我身上,彎曲的心思,我必遠離;一切的惡人,我不認識。在暗中讒謗他鄰居的,我必將他滅絕。眼目高傲,心裡驕縱的,我必不容他。我眼要看國中的誠實人,叫他與我同住;行為完全的,他要侍候我”(詩101:3-6)。但是,除非長官能保護善人脫離惡人的侵害,而且救助被壓迫的人,他們就不能照大衛的話行,所以他們必須有權力,壓抑邪罪,並嚴厲懲罰那些擾亂治安的人。因為經驗十足證實了梭倫(Solon)的話:“一切國家都賴賞罰來維持,一旦將賞罰去掉,人類社會的制裁就都被破壞廢除。”因為若無賞善,許多人就都會不顧公道與正義;若無罰惡,惡人的暴行也不易制遏。而這兩者都包括在耶利米對君王和治理者的訓諭中:“你們要施行審判和公義”(耶22:3),施行公義就是看顧,恩待,防衛,申辯和解放無辜者;施行審判就是壓抑膽大者,制裁強暴者,並懲罰無法無天者。

十、但是這裡有一個重要而困難的問題發生了。倘若一切基督徒都被神的律法禁止,不可殺人(出20:13),而先知以賽亞對教會也預言說:“在我聖山的遍處,這一切都不傷人不害物,這是主說的”(賽11:9;65:25),那麼,官吏流人的血,如何能與信德相融洽呢?但若我們了解官吏施刑,完全不是出於本身,只是執行神的判斷,那麼,我們就不會受窘。主的律法命令說:“不可殺人,”但殺人者不能不受懲罰,所以立法者將刀交與施刑吏,來處置一切犯殺人罪的(創9:6;出21:12)。傷害毀滅本與信徒的品性不相符,但是奉神的命,為義人伸冤,既不是傷害,也不是毀滅。所以我們容易推斷說,在這一方面,長官並不受一般律法管制;主雖藉律法約束人的手,卻並不拘束他自己的公義,這公義是他藉官吏的手來施行的。所以,一位君主雖禁止人民打人傷人,卻並不禁止官吏施行那特別委託給他們的公義。我希望大家總要牢記,凡官吏所作的都不是出於人的專擅,而是出於神的權威,是為他所命令的;在他的領導之下,他們決不會錯誤。因為我們對秉公行刑,並不能找出有力的反對理由,除了我們要阻止神用公義去懲罰惡行。但阻止上帝,若是不合法的,那麼我們為何要誹謗他所任命的官吏呢?保羅說,作官的“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13:4)。所以君主和臣宰若知道什麼事也不比服從神更蒙悅納,並且他們若要在神面前證實他們的虔誠,公義,和正直,最好是專心致志於此職責。摩西是為這動機所影響,他既知道自己由神的權能註定作同胞的解放者,“他就把埃及人打死了”(出2:12),而且他一天曾殺戮三千人,又刑罰百姓敬拜偶像的罪(出32:26-28)。大衛也是為這動機所影響,在臨終的時候,遺命他的兒子所羅門,要把約押和示每處死(王上2:5-9)。因此,君王的德行之一乃是“要滅絕國中所有的惡人,好把一切作孽的,從主的城裡剪除”(詩101:8)。同樣,詩篇作者歌頌所羅門說:“你喜愛公義,恨惡罪惡”(詩45:7)。以摩西的溫和恬靜的性情來說,他為何如此殘酷暴發,雙手既已染上弟兄的血,還遍歷帳幕,直至殺戮三千人呢?大衛一生注重人道,他於臨終時遺命其子如此殘忍對待約押,“不容他白頭安然下陰間”,又對待示每“使他白頭見殺,流血下到陰間”,他為何能留下如此殘忍的遺命呢?摩西與大衛在執行神所付託他們的報復上,他們的雙手因嚴厲而成為聖潔,若果寬宥,反倒要被沾污了。所羅門說:“作惡為王所憎惡;因國位是靠公義堅立”(箴16:12)。又說:“王坐在審判的位上,以眼目驅散諸惡”(箴20:8)。又說:“智慧的王簸散惡人,用碌碡滾軋他們”(箴20:26)。又說:“除去銀子的渣滓,就有銀子出來,銀匠能以作器皿。除去王面前的惡人,國位就靠公義堅立”(箴25:4,5)。又說:“定惡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主所憎惡”(箴17:15)。又說:“惡人只尋背叛,所以必有嚴厲的使者,奉差攻擊他”(箴17:11)。又說:“對惡人說,你是義人的,這人萬民必咒詛,列邦必憎惡”(箴24:24)。倘若拔劍追討惡人乃是真的公義,那麼當橫行無忌的惡人刀上染滿了血時,你若收刀入鞘,不去追討,這種容忍,不但不能讚美為善良和公義,反而是最大的不義。然而你不可過於殘酷,更不可把法庭作為一切被告的絞架。因為我既不贊成不必要的殘酷,也不以為公平的判決可能沒有仁慈。所羅門說:“王因仁慈和誠實,得以保全他的國位,也因仁慈立穩”(箴20:28)。長官理當戒懼,免得在兩方面犯錯誤:在一方面他不可過於殘酷,以致傷害勝於醫治;在另一方面他不可迷信寬仁,陷入錯誤的人道主義——其實是極大的殘酷——以致姑息惡人,貽害大眾。在羅馬皇帝涅珥瓦(Nerva)時,有一句名言:生活在一個什麼都不容許的君主之下,固然是壞的,但生活在任何事都容許的君主之下,那就更壞了。

十一、既然君主和國家有時必須執干戈,為公眾除害,照樣我們可以推知,那為此一目的而有的戰爭,也是合法的。因為他們既經接受權力,保衛領土安寧,綏靖叛亂,解救民困,懲罰罪行;那麼,他們執行權力,豈有什麼事比擊退那足以擾亂個人安全和國家治安的暴行,背叛,壓迫,殘暴,和種種不法的事更美好的嗎?倘若君主是應該保障法律的,他們就有本分將一切足以敗壞法律的惡勢力擊敗。倘若他們懲罰那為害少數人的強盜,是合理的話,難道他們可以容許整個地區被人劫掠蹂躪,而不加懲罰嗎?凡侵略,擾亂,劫掠他人領土的,不問他是君王或最下流的人,都該算為強盜,加以處罰。因此,照天理和職務的性質說來,君主武裝,不但是要用公義的懲罰來制裁個人的罪行,而且是要用戰爭來保護領土,抵抗侵略。聖靈在很多經文上也宣布,這種戰爭是合法的。

十二、倘若有人提出反對理由,說新約並沒有什麼教訓或例子,足以證明基督徒可以作戰,我就回答說,第一,古時作戰的理由,至今仍為有效;反之,沒有理由可以阻止君主保護人民。第二,使徒的著作不會對這題目有明顯的表示,因為他們的目的不是要組織國家政府,而是要說明基督屬靈之國。最後,他們的著作暗示政治並不因基督降世而有所改變。用奧古斯丁的話來說:“倘若基督教的教訓反對一切戰爭,那麼,當兵丁求問怎能得救時,他們就當蒙指導去拋棄兵器,放棄軍職;然而他們所得的勸告,乃是:‘不要以強暴待人,也不要訛詐人,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路3:14)。吩咐他們有錢糧就當知足,這自然不是禁止軍人的生活。”但是長官在這裡都當極其謹慎,決不可順着自己的情感衝動行事。反之,他們若要施行懲罰,必須不發烈怒,不懷仇恨,不趨過激。他們理當如奧古斯丁所說的:“即令對他們所刑罰的罪人,也當存憐憫的心。”他們若要用武力來對付一個武裝強盜般的仇敵,也不當輕易尋找機會,甚至機會臨到,也不當利用,除非是迫不得已。有一位異教作者曾主張說,戰爭的顯然目的是為恢復和平。我們若要比他高出一籌,就當於未從事戰爭之前,力圖解決之方。總之,他們必不可為個人的動機所左右,必須以大眾的利益為前題;不然,他們就是濫用所賦予他們的權力,這權力不是為一己的利益,而是為造福別人。再者,由於有這作戰的權利,駐戍,聯盟,和其他軍備才算合法。駐戍,乃是指駐紮軍隊於城市,以保衛一國的邊疆。聯盟,乃是指鄰國的君主彼此訂盟,若遇有騷亂興起,他們就彼此援助,聯合他們的武力,抵抗人類的公敵,軍備,乃是指作戰所用的各種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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