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最後,我想必須說,貢賦和稅收乃是君主的合法財源;此項財源,他們固然首當用來支付公費,但也可用來維持皇家的豪華,這是與政府的尊榮密切有關的。所以我們見到大衛,約沙法,希西家,約西亞以及其他虔敬的君王,還有約瑟和但以理,由於他們所居的職位,都是使用公款,卻並不算是違反了虔誠。我們又在以西結書上讀到,要將一塊廣大土地劃歸與王(結48:21,22);在這段經文上,先知雖然是述說基督屬靈的國,然而他是借用世人合法的國度來作為模型。在另一方面,君王自己應當謹記,照保羅所說,國家的財源並非是他們私人的收入(參羅13:6),而是全體人民的歲收,所以不可浪費,否則不免違反公義;他們理當視此項財源為人民之膏血,若不加愛惜,乃是極大的殘暴不仁;各種賦稅只當視為補助國家的需要,若無緣無故增加人民的這種負擔,即是暴虐的搶奪。這些事並不鼓勵君主極盡奢侈,其實他們的欲望業已充分激發了,而毋須再火上加油。凡他們所圖謀的,既必須在神的面前存無虧的良心,那麼,為求使他們免除虛浮的自信心和輕視神的心,就必須教訓他們知道,他們的權利有着什麼限度。 這一種教訓對於百姓也並不是無用的。他們從這教訓須知君王雖然超過普通生活的限度,但他們卻不當鹵莽放縱去批評。
十四、我們從官吏進而討論法律。法律是國家政制的神經系統,或照西色柔借用柏拉圖的說法,它乃是國家的靈魂。沒有法律,官吏無從存在;反過來說,沒有官吏,法律沒有力量。法律可說是不言的官吏,而官吏乃是發言的法律。雖然我已經應許將基督教國家應當用來治理的法律指明,可是論到最好的法律,乃是一個範圍很廣的題目,與我們當前的目的不符,所以誰也不應希望在此有一詳盡的討論。我只要簡單提到,基督教的國家應有何種法律,才可算在神面前是虔誠的,而在人間算是公道的。即是這一點,我也願意緘默不言,不過我知道有許多人在這一點上陷入了危險的錯誤,認為一個只為各國的普通法律所治理,而將摩西律法疏忽了的國家,組織就不完善。這種意見的危險和煽亂性,我讓別人去考察,我只要表明它是虛妄愚昧的就夠了。我們必須注意,摩西所頒神的律法,通常是區分為道德律,禮儀律和裁判律;這幾種律法必須分別加以查考,好叫我們可以確定何者屬乎我們,何者不屬乎我們。也不要有人因禮儀律和裁判律都包含在道德律之內而感到惶惑。因為那最先如此區分的古人,並非不知道這兩種律是和道德行為有關的;然而只因這兩種律可以改變或取消,而不影響道德,所以不稱呼它們為道德律。他們只用道德律一名來稱呼那些為純正的道德和聖潔生活的永久標準所不能或缺的律。
十五、因此,首先我要討論那包括在兩個主要條文中的道德律,一是命令我們用純潔的信心和虔誠崇拜神,一是吩咐我們用至誠的愛對待別人。這律,我認為是公義的真實永恆律,是為萬世萬國凡願意順服神旨意的人而定的。因為神永恆不變的旨意,就是要我們都崇拜他,也要我們彼此相愛。禮儀律乃是主為猶太人在訓蒙時期而用的,直等到“時候滿足”(加3:24,4:4),他就要對世人完全彰顯他的智慧,並顯明那向來由預表約略表出來之事的真像。裁判律是給他們作為政治上的憲法,為的是要教導他們一些公道和正義的規則,好使他們和平無害,彼此相處。正如禮儀雖然屬於虔誠,使猶太教會崇拜上帝,可是它與虔誠的本身有別;照樣裁判律雖然僅是為求保存神的永恆律所命令的愛,然而它與愛的本身也有別。所以正如禮儀可以作廢,而並不破壞或損傷虔誠;照樣雖然一切裁判律都被取消,愛的規律和本分仍然是我們永遠當遵行的。倘若這是真的,那麼,各國都有自由制定適合本身的法律,只要它們是按照愛的永恆律所制定的。這樣,它們雖在形式上不同,但是有同一目的。至於那些獎勵行竊和納妾,以及其他更惡劣,更可咒詛,更悖謬的野蠻法律,我以為它們遠非法律;因為它們不只是違反正義,更是違背人道。
十六、為求更明了這一點,我們考慮法律,應分為兩方面,即法律的制定,及其所根據的公道。公道既本於自然,乃對全人類是一樣的,因此關於任何事件的法律,都當以同樣的公道為目的。個別的法案和規律既然與情況有關,又多少以情況為轉移,就可以隨情況而不同,只要它們都是以公道為目的。既然上帝的律法中那稱為道德律的,無非是自然律和神在人心中所銘刻的良心,那麼,我們所說的整個公道律,就都包含在其中了。所以,惟有這公道才應當作為一切法律的範圍,規律,和目的。凡是按照這個規律,循着這個目標,限於這個目的所立的法律,我們就沒有理由來非難,不管它們是和猶太人的律法怎樣不同,或彼此不同。上帝的律法禁止偷竊。猶太人對賊的處罰,可以在出埃及記上看出來(出22:1以下)。別的國家最古的法律,以加倍償還懲罰偷竊。後來的法律對於明搶暗竊加以分別。有的處以放逐,有的處以鞭笞,有的處以死刑。在猶太人中作妄證者所受的處罰,恰是他用妄證所企圖加於人的處罰(申19:18,19)。對作妄證者有些國家剝奪其公權,有些國家處以絞刑,有些國家處以十架苦刑。一切法律都將殺人罪犯處以死刑,只是方式各有不同。各國對於犯姦淫者,處罰嚴厲不一。但是,我們看到在各種不同的處罰中,目的則一。因為它們對凡為神的永恆律法所定為罪的惡行,諸如殺人,盜竊,姦淫,妄證等,都贊同予以處罰,不過處罰的方式不一致,然而這種一致既是不必須的,也是不適用的。一個國家,倘若對殺人罪不處以可資警戒的懲罰,則將為謀殺和劫掠的惡行所摧毀。在某個時代懲罰也許必須更嚴厲。倘若一個國家為騷動所擾亂,由這種擾亂所產生的邪惡,就須以新的法案來糾正之。戰爭時期,干戈擾攘,若不以勝於通常的懲罰,使人生畏懼之心,則一切人道行將被遺忘。當饑荒瘟疫時期,若不施行更嚴厲的處置,則萬事將趨於混亂。某一個民族若不受最嚴厲的約束,它也許更易於傾向某種罪惡。這種法律的不同性,本來是為求最能遵守神的律法,凡討厭它的,乃是怎樣暴露他嫉視公益呢?因為有些人提出反對,說,將神給摩西的律法取消,而代以別的法律,這對摩西的律法,乃是一種侮辱,他們所提出的這種反對是毫無根據的。因為我們並未愛好別的法律,過於摩西的律法,我們其所以更贊同別的法律,並不是根據對兩種法律的比較,而是根據它們更適合於時間,地方和國家的情形;而且那些從來就未曾給我們的,他們不能說我們將之取消了。因為主藉着摩西的手所頒的律法,並不是頒給列國一律遵行的。他既將猶太民族歸他特別看管,扶持,和保護,就樂意特別作他們的立法者。他既是一個賢明的立法者,就在他所給與的律法上,都特別注意到他們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