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通常的反對理由,說保羅對訴訟一概加以指斥,乃是不對的(參林前6:1-8)。從他的話我們容易知道,哥林多的教會有好訟之風,致使基督的福音和他們所信仰的宗教,受到了不信的人的指責和非難。保羅第一譴責他們無節制的紛爭,致使不信的人輕看福音;第二譴責他們在弟兄中竟有如此多的爭端,因為他們不但不肯忍受一點損失,而且彼此貪圖別人的產業,無故彼此陷害。所以他所指斥的,乃是這種爭訟,而並不絕對反對一切爭執。但是他宣稱,他們不肯忍受財產的損失,卻寧願從事爭訟來保存它,這完全是一種軟弱或惡行。每一損失既是如此觸怒他們,叫他們為極小的事情去爭訟,所以保羅說,這足證明他們最易為人觸怒,不夠忍耐。基督徒自然是當在凡事上寧可讓步,而不涉訟,因為一涉訟,心中就難免不對弟兄動怒懷恨。但是一個人若能不損愛心而來保護他的財產,而且假如損失對他太嚴重了,他就可以如此行,而並不違反保羅的話。總之,正如我們一開始就提到的,愛心能給人最好的忠告;因為凡沒有愛心的訴訟,或是凡不按照愛心進行的訟事,無疑都是不公平不合虔誠的。
二十二、百姓對官吏,第一應當對他們的職司存最尊敬的心,認它為上帝所委託給官吏的權柄,因此就尊敬官吏為神的僕人和代理人。有些人對官吏雖然十分順從,毫不願意沒有官吏來叫他們順從,因為他們知道官吏對公益乃是必要的;然而他們卻認為官吏本身不過是一種少不得的惡而已。但是彼得對我們別有命令,因他命令我們“尊敬君王”(彼前2:17)。所羅門說:“要敬畏主與君王”(箴24:21)。彼得所用的“尊敬”一辭,包括誠懇坦白的重視;而所羅門將君王和主連在一起,乃是以一種神聖的尊敬和尊嚴歸於君王。保羅所給官吏的稱讚,也是可堪注意的,他說,我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馬13:5)。這乃是說,百姓理當順服君王和官吏,不僅是因為懼怕他們的權柄,如同人向來屈服於一個武裝的敵人,因知抵抗會立刻引起報復;而且是因為對君王和官吏服從,就是對授權給他們的上帝服從。我所說的,不是指官吏個人,好像人帶上尊嚴面具,就可以文飾無知,殘暴,和窮凶極惡一般,以致將應當歸於德行的讚美來歸於邪惡;我所說的,乃是指職分本身值得尊重;所以無論是誰來作我們的治理者,只因他們的職位,就當受我們的尊敬。
二十三、百姓既傾心尊敬官吏,跟着有另一個本分,以表示他們的服從,即聽從命令,繳納賦稅,履行公務,負擔有關國防的責任,並遵守其他命令。保羅對羅馬人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凡拒抗掌權的,就是拒抗神的命令”(羅13:1,2)。他寫信給提多說:“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作官的,掌權的,尊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多3:1)。彼得勸人說:“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彼前2:13,14)。再者,百姓為求表明他們的服從並非是虛假的,而是誠懇熱烈的,保羅勸他們當在神面前為治理他們的長官求福。他說:“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2:1,2)。在這裡人不要自欺,因為抗拒官吏,無非就是抗拒神。雖然對一個沒有武力的官長似乎可以輕視而無虞,然而神卻有能力對那蔑視他的人施行報應,以免別人效尤。在這順服之下,我也包括人對公務所當有的自製,他們若未奉命,就不當干涉國家的事,或是貿然擅取官吏的職務,或是承擔任何公務。倘若在公家的行政上有何事件須予以糾正,他們不可激起騷亂,或自行動手,但要使官吏知道這事,因他乃是惟一有權來糾正公事的。我是說,他們若沒有受命,就不當有所舉動;他們一旦受了政府的命令,他們也就接受了公權。因為正如我們慣稱君王的策士為他的耳目,照樣可稱凡被他委任執行命令的為他的膀臂。
二十四、我們所描寫一個克盡職責的官長,乃是國父,是詩人所稱為人民的牧者,和平的保人,公義的護衛者,無辜人的伸冤者;凡不贊成這樣一個政府的,真應被看為心神錯亂的。但是,差不多歷代都有一些君王,完全不理政事,不顧一切,縱情恣欲;另有一些君王,自私自利,出賣法律,特權,和判決;又有些君王,掠奪平民的產業,以供自己窮奢極欲;還有些君王,暴戾縱恣,搶劫民房,淫人妻女,屠殺嬰兒。許多人不承認這種人是配得服從的君王。因為在這種不但與長上的職位完全不符,而且與任何人也不相稱的反常的行動中,他們既然看不見那理當由官吏所彰顯的上帝的形像,也看不見那作神的差役的證據——即“不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刑罰那作惡的,稱讚那行善的——所以他們並不認為這種官長有聖經所稱讚的尊嚴和權威。人心自然是深惡痛恨暴君,敬愛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