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再婚,經文和觀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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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逸萍
今天人一般把婚姻視作兒戲,離婚和再婚,乃家常便飯,不必引數據累贅。但基督徒是否能倖免呢?請聽﹕有研究發現,無神論者和不可知論者比其他宗教團體更少離婚。 [1] 我不知道這些人怎麼做研究,相信他們忘記包括同居數字。但我又看見另一個統計數字﹕和沒有宗教信仰的美國人的離婚率比較,新教徒(名義上的)比他們高20%,新教徒(保守派)高10%;新教徒(活躍的保守派)低35%。 [2]
雖然後者讓我們安心了許多,但我們不能否認一件事﹕在教會中有離婚的事情。所以,教會對離婚和再婚問題,應該有清楚的教導。可是問題擺在眼前,神學家和教會牧長們有不同的教導。
有關經文
為什麼他們會達到不同的結論呢?我相信其中一大原因是,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不完全是直接的,有可討論的空間。那麼,讓我們首先撿查有關的經文。
(1)上帝對婚姻的原意
創世記二章
v18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
v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v25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這是最合神心意的婚姻——神設立的,神看為好事,只有夫妻兩人,是最親密的伴侶關係,比和父母的關係更親密。
(2)舊約摩西的吩咐
申命記二十四章
v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v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v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v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舊約摩西的話﹕v1允許離婚,v2允許再婚,v3離婚手續(寫休書,妻子離開),v4不能把她再娶回來。
(3)舊約其他論離婚和再婚的經文
瑪拉基書二章
v16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這裡明顯表示上帝不喜歡離婚,也不喜歡“強暴待妻子”(家暴),但沒有說是家暴離婚原因。若看上下文,這裡譴責當時的以色列人把同族的妻子休了,然後去娶外邦女子。
此外,申命記二十二章19,29節,是舊約在特別情形下管理離婚的條件。以斯拉九章1-2節,是舊約在特別情形下命令離婚的原因。二者難以直接應用在新約時代的信徒,故本文不作討論。
(4)主耶穌論離婚和再婚
(a)馬太福音
五章
v31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v32隻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這經文的背景是登山寶訓,若看上下文﹕例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變作“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等等。主耶穌在這裡,告訴我們,舊約時的標準是這樣,但現在祂給我們一個更高的標準! “給她休書”是摩西律法,但現在應該做到“若非淫亂,不應休妻”。這裡沒有提到“另娶”,不是反對再婚,而是簡化言論,反正我們都知道摩西律法允許再婚。
十九章
v4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v5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
v6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v7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
v8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v9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a]
耶穌在這裡先複習神創造婚姻的原意,二人成為一體,所以不應該離婚(v6)。然後,在v8回答法利賽人以摩西律法問難,指出這是因為他們心硬才有的設定。 (這是當時拉比們中的一大辯論。比較自由的希列(Hillel) 派認為,任何原因,就是他認為的“不合理”,可以休妻。但是,比較保守的沙買(Shammai)派,只允許通姦為唯一的離婚理由。)
十九章9節允許離婚和再婚,但唯一的條件——對方犯姦淫;為其他原因而離婚,就是犯姦淫;而且只有沒犯錯的一方可再婚。所以馬太福音兩處經文是和諧的。
(b)馬可、路加福音
馬可福音十章
v2有法利賽人來問祂說,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試探祂。
v3耶穌回答說,摩西吩咐你們的是什麼。
v4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
v5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
v6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
v7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v8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v9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v10到了屋裡,門徒就問祂這事。
v11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
v12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路加福音十六章
v18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
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都一樣,並沒有“有條件”地允許離婚和再婚。耶穌只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可十章12節和路加十六章18節,都表示離婚和再婚,都是犯姦淫。
聖經是否有矛盾呢?沒有。首先,四福音的記載,雖然有差異,是互相補充的,不是互相矛盾的。 (很多攻擊聖經的人,常引用四福音記載的不同,攻擊聖經矛盾。這樣的“難題”筆者回答多次。)馬太十九、馬可十、路加十六,背景都是回答法利賽人問難,所以應該視為互相補充。馬太十九內容最詳細,因為它的對象是猶太人,見上邊解釋。
馬可則加上事後耶穌對門徒私下講的話(v10)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v11-12),路加則只記載了這句說話。那麼,是否說,耶穌一嘴兩舌?不是,原因是馬可十11-12和路加的聽眾,是耶穌的門徒,他們應該比法利賽人和一般猶太人更願意討神喜悅,所以可以把標準設定於創世記上帝設立婚姻的原則。可見,基督徒都應該努力「作完全人」(林後十三9)。
為了讓讀者更清楚,表列如下﹕
(5)保羅論離婚和再婚 ﹕
(a)喪偶者再婚
哥林多前書七章
v7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v8我對着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她們常像我就好。
v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v39丈夫活着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V8-9 ,39指出寡婦和鰥夫可以再婚。若再考慮﹕「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着,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七2-3)可見,喪偶後再婚,聖經一貫地允許,沒有例外。保羅只在v39吩咐鰥寡信徒再婚的唯一條件——對象必須是信徒。
(b)信徒和信徒間
哥林多前書七章
v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v11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V10說“乃是主吩咐”指耶穌在世界上時曾經講過。
V10-11對信徒和信徒的婚姻——禁止離婚和再婚。應該修補有危險的婚姻。
但是,v11也似乎可解釋為﹕萬一離了婚,不可以再婚。或者說,保羅不可能和耶穌的話矛盾,也不可能有更高的標準,所以他在這裡說的“離開”是指耶穌所允許的原因(姦淫)為理由的離婚。
(c)信徒和非信徒間
v12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V12的“其餘的人”指夫婦中有一個不是信徒,因為v10-11是對夫婦雙方都是信徒講。所以v13節開始,討論夫婦中只有一個信主的情形。 ( “不是主說”,指耶穌在世界上時,沒有講這題目。相對於v10的“乃是主吩咐”。)
v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v14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v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着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信徒的非信徒配偶要離開,讓他/她離開(相信早期教會,人信主,他或她的配偶便要求離開,這樣的情形可能相當普遍)。所以,“被不信的配偶離棄”是允許離婚的原因之一。但是,我們仍然需要考慮﹕(1)信徒不可主動要求離婚;(2)“由他離去”是否等於離婚,是有爭議的。無論如何,即便這裡允許離婚,沒有清楚允許再婚。
(d)再婚
v25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主耶穌沒有直接吩咐,但保羅是忠心的使徒,所以他的意見值得認真對待。可見於v40“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
v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v27你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妻子。
v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
v32我願你們無所罣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v33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
v39……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 ……
v40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
V25-34保羅論及童身(獨身),但若再考慮他在v39-40的話,似乎給我們的勸告,可以應用在再婚一事上。再婚不是罪,卻是自尋煩惱,所以他選擇獨身,但這視乎個人的恩賜,不是硬性規定。在耶穌教導離婚和再婚問題之後,祂也作同樣的表示﹕「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太十九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