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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信稱義:人的義不是自己做出來的因信稱義,是基督信仰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真理。人不能靠遵行律法,在神面前建立自己的義;人的義乃是從信基督而來。“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羅馬書 3:28保羅又說:“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加拉太書 2:16這意味着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人得以站在神面前,不是因為自己已經做得足夠好,而是因為基督已經成為我們的義。因此,因信稱義首先解決的,不是“我以後還要不要遵守律法”的問題,而是解決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我究竟憑什麼站在神面前?如果一個人仍然想靠自己的行為、自己的表現、自己的道德、自己的遵守來證明自己是義的,那麼,他實際上還沒有真正進入因信稱義的自由。二、既然已經得了基督的義,就不再立自己的義保羅曾經非常清楚地指出以色列人的問題:“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羅馬書 10:3這裡的問題並不是他們沒有熱心。恰恰相反,他們非常熱心:“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識。” ——羅馬書 10:2有熱心,不等於有真知識。一個人可以非常認真地禱告、讀經、禁食、奉獻、服事,也可以非常努力地遵守各種規條,但如果他的內心仍然在想:“我必須做得足夠好,神才會接納我。”那麼,他實際上仍然是在“立自己的義”。因信稱義卻告訴我們:神接納我們,不是因為我們的義夠了,而是因為基督的義夠了。所以,一個真正明白因信稱義的人,不再需要每天拿自己的表現去衡量自己在神面前是不是“夠好”。他的根基已經改變了。過去是:我遵守,所以我是義的。現在是:我在基督里已經被稱義,所以我可以自由地學習遵行神的旨意。這兩者看起來都可能表現為“遵守律法”,但裡面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為了得到義。後者是因為已經得了義。三、當律法的審判重擔被挪走,人和律法的關係就改變了那麼,因信稱義以後,律法還有什麼意義?很多人一聽到“因信稱義”,馬上產生一個疑問:既然不是靠律法稱義,那律法是不是就沒有用了?是不是可以不管律法了?當然不是。保羅說:“這樣,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羅馬書 7:12注意這裡。保羅並沒有說律法不好。恰恰相反,他說:律法是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那麼,為什麼人過去面對律法的時候,常常感覺到的是壓力、恐懼、失敗、定罪和重擔?因為過去的人站在律法面前,往往是想從律法那裡得到一個答案:“我到底夠不夠義?”於是律法就變成了自己的審判官。每一次失敗,都讓人覺得:“我不夠好。”“神可能不喜悅我。”“我是不是得罪神了?”“我是不是沒有達到要求?”人在這種關係裡面面對律法,自然會產生恐懼和焦慮。但是因信稱義以後,一個根本性的改變發生了:律法不再承擔“證明我是否有資格被神稱義”的功能。因為這個問題已經由基督解決了。我的義,不再由我的律法行為決定。我的稱義,也不再由我今天做得好不好決定。因此,我再回頭看律法的時候,就會發現:原來律法本身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過去試圖用律法證明自己的義。當靠律法稱義的重擔被挪走以後,人第一次能夠真正平靜地重新認識律法。四、律法其實像神賜給人的交通規則這時候,我們可以換一個非常簡單的比喻:交通規則。交通規則的存在,是不是為了讓交警每天找我們的麻煩?當然不是。紅燈停、綠燈行、不能逆行、不能超速、不能酒後駕駛,這些規則從表面上看,似乎限制了人的自由。但是從更深的角度看,這些規則恰恰是在保護人的生命。如果一個城市完全沒有交通規則,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思開車:有人闖紅燈;有人逆行;有人超速;有人隨意變道。最後會發生大量交通事故。人的生活會因此受到傷害,甚至有人會因此失去生命。所以,交通規則不是為了讓人痛苦,而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同樣,當我們重新理解神的律法時,也應該看到這一點。神為什麼告訴人不可殺人?因為生命是寶貴的。為什麼不可姦淫?因為神所設立的婚姻是美善的。為什麼不可偷盜?因為人的財產、勞動和彼此之間的信任需要得到保護。為什麼要愛人如己?因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需要愛,而不是彼此傷害。因此,當我們不再把律法看成“我必須靠它證明自己是義的”,而是重新去認識律法本身的時候,我們會發現:神所賜的律法,本來就是美的、善的,是為了人的生命而設立的。五、從律法中看到審判,人就是奴僕;從律法中看到恩典,人就成為自由的人這就是人與律法關係最根本的改變。如果一個人每天面對律法的時候,想的都是:“我做到了沒有?”“我犯錯了嗎?”“如果犯錯,神是不是要懲罰我?”“我是不是不夠好?”那麼,律法在他的生命中就成為一種沉重的壓力。這時候,他和律法之間的關係,很像奴僕和主人。主人不斷吩咐:“你必須做這個。”“你不能做那個。”“你還沒有做到。”“你還不夠好。”奴僕於是戰戰兢兢地工作。但是,當一個人真正明白因信稱義以後,他對律法的認識會發生變化。他不再是:“我遵守律法,好讓神接納我。”而是:“神已經在基督里接納我,所以我願意認識神的心意,並按照神的心意生活。”這時候,律法就不再只是一個“必須完成的任務”。它開始成為一種恩典。因為人開始發現:神不是在用律法為難我,而是在告訴我什麼是好的,什麼能夠保護我的生命,什麼能夠使人與人之間保持正確的關係。於是,律法從“重擔”變成了“道路”。從“審判”變成了“引導”。從“必須完成的責任”變成了“我願意接受的恩典”。六、在愛里沒有恐懼:從“我應當”到“我願意”這裡還需要進一步理解一個非常重要的真理:愛與恐懼,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動力。約翰說:“愛里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里含着刑罰,懼怕的人在愛里未得完全。” ——約翰一書 4:18當一個人面對律法的時候,如果他首先看到的是律法背後的審判,那麼他的內心自然會產生戰驚和恐懼。於是,他遵守律法的時候,常常是這樣一種狀態:“我應當這樣做。”“我必須這樣做。”“我不能那樣做。”“如果我不做,就會受到懲罰。”這種遵守雖然表面上也是遵守,但裡面帶着很強的壓力。因為推動他的主要力量不是愛,而是恐懼。不是“我願意”,而是“我必須”。不是“我喜愛”,而是“我應當”。不是從心裏面出來的,而是被一個外在的要求推着向前走。但是,當一個人真正明白因信稱義,也真正明白律法的美善以後,他重新來看律法,就會發現:原來神給我的不是一副枷鎖,而是一條生命的道路。神說不可殺人,是因為生命寶貴。神說不可姦淫,是因為婚姻寶貴。神說不可偷盜,是因為神尊重人的勞動和所有權。神說要愛人如己,是因為神願意人與人之間彼此相愛。神所賜的誡命,字裡行間都在告訴人:什麼是好的,什麼能夠保護生命,什麼能夠使人與人之間建立正確的關係。當人這樣重新認識律法的時候,他看見的就不再只是:“神要求我做什麼。”而開始看見:“神為什麼要我這樣做。”而這個“為什麼”,最終指向的就是神的愛。於是,人與律法之間的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過去是:因為害怕,所以遵守。現在是:因為明白,所以喜愛。過去是:我必須。現在是:我願意。過去是:我應當。現在是:我甘心。過去是:我害怕。現在是:我愛。七、神真正看重的,是甘心,而不是勉強這一點在奉獻上尤其容易理解。神當然看重人的奉獻,但是神真正看重的並不是一個人“拿出了多少”,而是這個人的心是不是甘心。保羅說:“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 ——哥林多後書 9:7這裡的原則非常深。勉強的奉獻和甘心的奉獻,外面的動作可能完全一樣,但是裡面的性質完全不同。兩個人都拿出一百塊錢。一個人心裡想:“沒辦法,別人都奉獻了,我也只能奉獻。”另一個人心裡想:“神已經給了我這麼多,我願意拿出這一部分獻給神。”外面看起來都是一百塊錢。但是神所看的,是人的心。所以神喜悅的是“樂意的人”。這同樣適用於人與律法的關係。神並不是單純要一個人機械地完成:“我應當做什麼。”“我必須做什麼。”“我不能做什麼。”如果人的心裡始終充滿恐懼,即使外面嚴格遵守,人與神之間的關係仍然沒有達到真正的自由。神要的不是一個被恐懼驅趕着遵守誡命的人,而是一個認識神的愛以後,從心裡願意遵行神旨意的人。八、真正的順服,是從“應當”進入“甘心”所以,因信稱義以後,我們需要重新理解“順服”。順服並不是消失了。恰恰相反,真正的順服反而更加深入了。只是順服的動力發生了改變。從:“我必須遵守,因為神會審判我。”變成:“我願意遵守,因為我認識神的愛。”從:“我應當這樣做。”變成:“我願意這樣做。”從:“我害怕不遵守。”變成:“我喜愛神所喜愛的。”這才是從外面的律法進入裡面的律法。舊約先知早已預言了新約中的這種改變:“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心上,又要將這些律法寫在他們裡面。” ——參耶利米書31:33律法不再只是寫在外面的石版上,成為一個人在外面必須完成的要求;而是進入人的心裏面。當律法進入人的心,人遵守它就不再只是因為“神要求我”,而是因為:“這已經成為我願意的。”九、為什麼大衛能夠如此喜愛律法?詩篇119篇裡面,有大量這樣的表達。大衛說:“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地思想。” ——詩篇119:97又說:“你的法度奇妙,所以我一心謹守。” ——詩篇119:129我們今天讀這些話,有時候會覺得奇怪:為什麼大衛會“愛”律法?因為大衛看到的律法,不僅僅是一大堆“你必須”“你不可”。他從律法裡面看見的是:神的心。他看見神的聖潔、神的公義、神的良善,也看見神對人的保護和恩典。所以,他不是因為害怕被審判,才勉強遵守。而是因為他認識律法的美善,所以從心裏面願意遵守。這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區別:奴僕遵守,是因為害怕主人。兒女遵守,是因為認識父親的心。十、真正的自由,不是不遵守律法,而是不再靠遵守律法建立自己的義因此,“因信稱義”絕對不是說:“既然信就可以隨便犯罪。”也不是說:“既然不靠行為稱義,那律法就沒有價值。”真正的因信稱義,是把人從一個錯誤的關係裡面釋放出來:不再靠自己的行為獲得神的接納。當這個根基改變以後,人反而能夠第一次真正自由地面對律法。因為他不再需要利用律法證明自己。他可以承認:“是的,我今天失敗了。”“是的,我沒有做到。”“是的,我還有很多軟弱。”但是,他不會因此認為:“所以神不要我了。”因為他的義不是建立在今天的表現上。他的義在基督里。因此,他可以不再因為失敗而陷入絕望,也不需要靠自責來懲罰自己。他可以回到神面前,承認自己的失敗,接受恩典,然後繼續走。這才是真正的自由。十一、當人不再懼怕律法,才真正開始愛律法所以,因信稱義最終並不是把人帶到一個“我什麼都不用做”的地方。恰恰相反,它把人帶到一個更自由、更深的地方:我不需要靠遵守律法證明自己是義的,但因為我已經在基督里蒙恩,我開始真正喜愛神所喜愛的。這時候,人遵守神的誡命,不再是為了換取神的愛。而是因為已經知道自己被愛。不是為了獲得恩典。而是因為已經得到恩典。不是為了成為神的兒女。而是因為已經是神的兒女,所以願意按照父親的心意生活。於是,律法在人的眼中也發生了變化。以前看見的是:“你必須做到。”後來看到的是:“神原來是在保護我。”以前看見的是:“我做不到,所以我要被審判。”後來看到的是:“神原來把一條美善的道路擺在我面前。”以前是恐懼。後來是愛。以前是奴僕。後來是兒女。以前是為了自己的義而遵守。後來是因為已經在基督里得了義,所以甘心樂意地遵守。十二、神最終要的不是“被迫的好”,而是“甘心的善”所以,我們可以把這件事情總結成一句話:神發布律法,不只是為了讓人“做對事情”,更是為了讓人的心歸向祂。如果一個人只是因為害怕刑罰而不殺人,他雖然沒有殺人,但他的心可能仍然充滿仇恨。如果一個人只是因為害怕刑罰而不姦淫,他外面雖然沒有犯罪,但他的心可能仍然沒有改變。如果一個人只是因為害怕神的懲罰而奉獻,他雖然把錢放進奉獻箱裡,但他的心卻可能十分痛苦。神真正要改變的,是人的裡面。神要的是一個甘心愛神、甘心愛人、甘心遵行祂旨意的心。因此,當人真正明白因信稱義以後,他就不再需要用律法證明自己。他已經在基督里被稱義。所以,他可以從恐懼中出來。而當恐懼被挪去,愛就有了空間。當人開始從律法中看見神的愛,他就不再覺得:“神又給我增加了一項必須完成的任務。”他會開始覺得:“神原來是在告訴我,怎樣活得更好,怎樣不傷害自己,怎樣不傷害別人,怎樣活在祂所賜的美善裡面。”於是:“我應當”慢慢變成“我願意”。“我必須”慢慢變成“我甘心”。“我害怕”慢慢變成“我喜愛”。這時,人和律法的關係才真正發生了改變。不是律法改變了,而是人的心改變了。而這也正是因信稱義所帶來的自由:我不再為了稱義而遵守律法;我因為已經稱義,所以甘心樂意地遵行神的旨意。這不是降低了神的標準。而是使人終於能夠從愛中回應神。因為在愛里沒有恐懼。而一個真正被愛充滿的人,最終的順服不會只是:“主啊,我應當這樣做。”而會變成:“主啊,我願意。”這才真正達到了神賜下律法的目的:不是讓人活在恐懼和勉強之中,而是讓人認識神的美善,在愛中甘心地行在祂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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