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主教(BISHOP)
摘自聖經新辭典
Ⅰ 這詞的應用
古典希臘文的 episkopoi 或「監督」,可按其廣泛和非專門性的意思,用來形容神明和人物;分布甚廣的碑銘和蒲紙記載都用這字來指官吏,他們有時似乎管理外邦神廟的收入。蒲魯他克(Plutarch, Numa 9)稱呼羅馬的大祭司為魏斯他童女(Vestal Virgins)的 episkopos 。這名詞也可應用在作為心靈導師的哲學家身上,尤其是犬儒學派的人。七十士譯本用同一的名詞來形容監工或官長(尼十一9;賽六十17),並用 episkope{ 來談及神的眷顧(創五十24,參:路十九44)。在新約這名稱第一應用在基督身上(彼前二25),其次是用在使徒的職分上(徒一20,引用詩一○九8),並最終應用在某個地方教會的領袖身上(腓一1)。
Ⅱ 條件和功能
基督徒對這字的用法不可能直接抄自外邦或猶太的來源;反之,他們以這字來形容一種負有責任的職位,它的意思便根據教會所定下的條件而厘定。這些條件已列在提前三1起和多一7起;道德品格無可指責、有教導能力、天生樂於接待客人、有忍耐、閱歷、節制、領導才能和完全正直;換句話說,須有好教師、好牧者和好行政人員所需的素質。在新約,「監督」跟*「長老」幾乎可以肯定是同義詞。在徒廿17、28,保羅形容以弗所的長老為 episkopoi,他說聖靈已立他們作全群的監督。或許有人以為保羅一向都執行監督的職責,但現今他不在時,長老便接替這職責,可是在同期其他記載中的用法,卻與這解釋相違背。例如,在多一5,提多受囑咐去按立長老,經文緊接(7節)列舉了監督的條件,明顯的這裡是指同一班人;同樣,在彼前五2, episkopein 這一動詞被用來形容長老的功能;提前三雖只討論監督與執事,但是五17提引的長老顯示長老的職事是監督的職事之別名而已。在腓立比的一個堂會中有數位監督(腓一1),由此我們可以下如此的結論:他們作為堂會的治理團體,一起工作。
Ⅲ 主教制的興起
在新約沒有任何單一主教治理教會的跡象;雅各在耶路撒冷的地位(徒十五13,廿一18;加二9、12)是較為例外的情形,乃是因他個人與基督之關係而有的後果,但影響力與職位卻是兩回事。在使徒教父之中,只有伊格那丟(Ignatius)強調主教制,但即使他也從未說過這是神所設立的──如果他可以提出這論點,就是決定性的了。當論及多一5時,耶柔米(Jerome)指出,無上權威的單一主教的興起,是「出於慣例,而不是主實際上的任命」,是為了避免在教會中出現分裂的做法(參 Ep. 146)。主教制在地方上的眾教會中出現,看來很可能是由於一些有恩賜的人在長老──監督團中取得永久的主席位置,又或者當教會擴展,長老們分散到外面的教會,只留下其中一名在母會。哈納克(Harnack)認為長老是治理的團體,而監督與執事則是長老聘請回來的禮儀領袖和行政人員。有些人認為後期主教之職是源於保羅的副手提摩太和提多所擁有的地位;但這些人從未被稱為監督,而且在召他們回去的信中,也沒有清楚的指示要任命個別的承繼人。無論主教制興起的原因為何,它的作用是劃分了長老──監督的工作與特性,把其中一些歸於主教,另一些歸於長老。
我們無法知道監督起初是如何任命的,但不論是使徒行傳第六章,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 of Rome)或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都強調會眾的選拔,顯出這可能是一個早期的做法;無疑接便是禱告與按手(*教會體制)。
書目:見*事工和*長老。
G.S.M.W.
R.T.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