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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罪的工價是永死
送交者: hebai 2007年01月04日10:59:0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罪的工價是死”。那麼那些在其有生之年永遠停不下來犯罪的人呢?經上教導我們說對這些人,光死還不夠,他們要“永死”,即在地獄不滅的火中受熬煎。

有不少基督徒對來自本網這種無信無仰的非基督徒的指摘很不舒服。例如我們的無為同網,就剛剛說了下面的話:

“首先,你自以為自己不是‘基督徒’,所以可以另有一套規矩來
審判‘基督徒’,其實你大錯特錯了,人在神面前是一樣的,我告訴你
人每時每刻,每一個思緒/一個眼神/一個動作 都在冒犯神,你以為
你可以完美了? 你怎麼說人的,也同要要臨到你自己!

“我沒有在這個方面要改變自己的行為習慣的計劃,特別是因為你的
高度指責,就更沒有這必要了,我難道會因為改變着一件事就完美了?”

本網認為基督徒沒有多少必要對本網這種永罪的人斤斤計較,因為按您們的教義,永罪的工價是永死,而您們得到的卻是永生,而且是在美妙無比的天堂里永生。面對這種截然不同的出路結局,您們要是還不滿足,對本網之流的一點兒苛刻(說不定還不是沒有些道理)就火冒二丈五,賭氣賭得連改變自己的行為習慣(估計自己也認為是些不怎麼樣的行為習慣)都不想了。原本在“力求成聖”的屬靈道路上,卻因氣不過就乾脆放棄了(改變一件事當然不會完美,但連一件事都不願意改變肯定沒法完美,連美都談不上)。

也許有人會問,你為什麼要篡改“罪的工價是死”為“永罪的工價是永死”?

首先,它是出於本網的小小習慣。將“永”做為一種量詞或者一個運算符,說一定就從“罪的工價是死”邏輯地得到了一個新的邏輯系統。

其次,只說“罪的工價是死”不足以體現出公平。本網認為基督徒在這方面或多或少都犯了罪,屬了魔鬼。“罪的工價是死”當然是每個人都不可逃避的。剛出生的小孩子,來不及犯已經懂事了的人在世俗意義上的罪行就死了的,按照一些基督徒的看法,是要去天堂的。也就是說,他們身上所帶的原罪,由於世俗意義上的死得以贖買償還。

那些不幸終於活到了懂事的人們就沒有這麼好過了。首先,按照聖經的律法規則,這些人幾乎天天時時刻刻在犯罪,可以將這中情形描繪做“永罪”,在生命以後的歲月里永遠不停地犯罪。對於這種永罪,世俗意義上的死亡顯然不能使上帝滿意,所以要有永死。

然後呢,按照基督徒的說法,由於他們“一次相信”了上帝的兒子耶穌,他們的罪就解決了。那麼那個永罪呢?據說也解決了。

讓我們來把永罪分解一下。

在永罪中,有一部分大概可以說是解決了,如果您相信那些被解釋出來的教義的話。這個部分包括諸如意淫、心裡想殺人的念頭等非世俗意義上的犯罪。它們的特點是不含有世俗意義上犯罪的要件,例如犯罪的客觀要件、客體要件等等。

一個基督徒看到一位姣好的淑女,產生了意淫,那位女人並沒有被傷害到。很多時候,說不定她追求的就是這個效果呢。本網以前認識一位女戰士,她爹當過國家計劃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的,一群女兵晚上將些西瓜一分為二地食了,半夜裡又懶得上廁所,就解到瓜盆里扔出窗外。後來上了大學,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污染,有天穿了身比較暴露的衣服就回了部隊。在路旁欄杆上坐了個把小時跑回本網認識的另一位女兵房子說“怎麼沒人看我呢”?

本網不得不同意,對這種永罪,您們只要把上帝他老人家伺候好了,他說讓您逃脫永死那天經地義。

可是在永罪中還有一類,它們具有世俗意義上犯罪的一切要件,只是要按上帝那更嚴苛的律法去代替人間法律。這種犯罪,它要傷害到其他人(客體方面的要件)。本網認為如果基督徒干犯此等永罪,光死是不夠的,只有永死才能體現所謂公義和公平。

上述永罪多不多呢?簡直不可勝數。例如,無為同網發掘出按照“公義”,借貸原本不應收利息。如果這個想法不對,按照基督教的黑白兩極說,他犯了第一種永罪,“以人的身份來了,也是死無葬身之地”的耶穌大概救的。如果不幸別人都沒發現過的真理竟真的讓無為同網給發現了,問題反而大了,因為既然借貸不應收利息,您還繼續收,就是在具有犯罪的主觀要件的同時也具有了犯罪的客觀要件,意即您傷害到了他人的利益,拿了而且有意識地繼續不屬於您的銀子。

本網這樣把基督徒送到他要去的地方不冤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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