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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d’s Day 24 解說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6月15日23:27:2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A Study Guide
By G. I. Williamson
誠之摘譯
Lord’s Day 24 解說

神是愛。聖經如此說(《約壹》4:8)但是聖經不只說了這個。聖經也說神是光,在祂面毫無黑暗(《約壹》1:5)。在今天許多稱為“教會”的地方,最大的問題是它有很多不平衡的教導。它強調愛到一個地步,以致於妥協了神的聖潔,如果沒有到忘記的地步。然而事實是真神、永活的神過去從來不曾與邪惡妥協,以後也永遠不會以任何方式與罪妥協。因此,唯一能被祂視為義的,是完全的義。

然而,對今人而言,這聽起來非常奇怪,因為(如同我們常說的)“沒有人是完美的。”而既然沒有人是完美的,似乎神如此期待我們,就是不公平的。人們未能明白的是此重要的事實,就是人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也被賦予活出完美的能力。如果神只造我們像今天的樣子,那麼,祂因我們現在這個樣子而咒詛我們,就是不公義的。但是,神要求我們活出我們被造的潛能,並不是不公平的。

問題是我們不再擁有原來的那個潛能。這個潛能在當我們都在亞當的罪孽中犯罪時,就失去了。結果是,除了主耶穌的義之外,沒有任何事能滿足神絕對的標準。如果我們想象,我們甚至能做任何事來幫助確立我們在神面前的義,我們就誤解了神所要求於我們的。祂所要求的是完美。完美像是一件無縫的外袍。即使我今天可以開始過一個無罪的生活,但是因為先前我所已經犯的罪,我還是不能滿足神絕對的標準。而當然我們很清楚,即使只要求自己活出完美的一整天,都很勉強。所以,要靠自己造出來的義的這個觀念,是徹底可憎的,是每一個真信徒所應該聲明放棄的。

然而,雖然這是事實,即使盡了我們的全力,仍然與神所要求的完美還有一大段距離,祂仍然會獎賞祂子民的“好行為”(good works)。事實上,審判其中一個重要的標準會是好行為。神會在祂的子民當中看見這些好行為,而不會在那些與撒但和它的天使一起被丟進火湖的人當中看見好行為(《太》25:31-46)。但是神為什麼會獎賞祂的子民所做的不完美的善行呢?答案是,這會討祂的喜悅。祂喜悅把它當成一個人所不配得的恩典而如此行。人類的父親有時會獎賞他的兒子所作的事情,即使他所作的沒有達到標準。(想象一下一個兒子第一次嘗試用黏土或木頭為他的父親做一個禮物。)他所獎勵的,實際上是他在他兒子身上看到的愛的心意,而不是完美的產品。然而這個產品的確是此愛的心意絕對可靠的證明。像這樣的事,是神在審判那天會給祂的子民獎賞的原因。雖然他們的好行為並不配得到獎賞,而是一個可靠的表示,說明是信心激勵着他們。

在審判的那日,有沒有人雖然沒有任何為了神而作的好行為,而可以得救?答案是不會,因為沒有這個可能,與基督聯合,卻同時完全缺乏因為這個聯合而生出的好行為。我曾經知道一個人,有一個蘋果園。他會把一個品種嫁接到一個不同種類的樹上。有時這個嫁接不會成功,這個分支就會枯萎而死,因為維持生命的汁液沒有流過去。但是只要這個生命的汁液的確流到這個分支上,你就會從它所產生的果子而知道。

這就像那些相信的。那些有真信心的人是與基督聯合的,會產生聯合的果子。不可能說與祂聯合卻不產生好果子。即使那個在耶穌十字架旁死去的賊,也開始──一旦他信靠基督──向不信的人作見證。一旦他與基督有生命的連結,果子就會生出來。所有被帶進基督的真信徒也會如此。

下面是測驗我們的認識的方法。注意兩件有趣的事,是我們的主耶穌說到關於審判日的事。一方面,他說當祂開始稱讚那些得救的人所作的好行為時,他們會感到驚訝。他們會問:“『主啊,我們什麼時候見你餓了,給你吃,渴了,給你喝?』”(《太》25:37)但是當祂面對那些失喪的,會有非常不同的景象。他們會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太》7:22) 他們會有一個他們所做的“好行為”的清單(你可以這樣說)。但是,耶穌會很莊嚴地對他們說:“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3)其中到底有什麼差別?差別在於不敬虔的人,把他們最好的工作視為具有功勞。正是因為這個理由,他們對主耶穌來說,是完全可憎的。另一方面,敬虔的人不把他們的好行為看成有任何功勞。相反的,他們的盼望是唯獨建立在主耶穌的義與犧牲上。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他們所作的善行是討神的喜悅的。在他們的例子上,是耶穌自己喜悅要保存這個記錄,並且在審判那日獎賞他們。唯一能討神喜悅的好行為,是那些我們所做,而不考慮帶有任何功勞的(好行為)。

研習題
1. 許多有形教會在哪方面缺乏教導上的平衡?
2. 什麼原因造成這個缺失?
3. 為什麼對神來說要求完美不是不公平的?即使我們不再能作到完美?
4. 為什麼聖經說到我們的行為是神在最後一日審判的標準?
5. 一個人沒有好行為是否可以得救?
6. 得救的和失喪的,對他們自己行為的態度有何不同?

討論題
1. 信徒應該為得到天上的獎賞而工作嗎?《馬太福音》6:19-21在這件事上給我們啟迪?
2. 如果與基督聯合一定會在信徒身上生出好行為,為什麼在一些聲稱有信心的人身上看不到果子?而為什麼有些基督徒最後會被逐出教會(不再能領聖餐,excommunicated)?
3. 我們說一個人沒有好行為不能得救。那麼,一個人要想得救,必須要有多少好行為?
4. 本課的主題對當代的喪禮儀式有什麼啟發?(提示:一個人根據現代的觀念如何能進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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