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有責任的
作者:凱波爾 著
人是有責任的
全部聖經都清楚地教導我們,神是有主權的。全部聖經也清楚地教導我們,人是應當負責任的。哲學家與神學家都煞費苦心努力想把這些教訓彼此調和起來,但他們終歸失敗。對於頭腦有限又被罪昏暗了的人來說,這些真理似乎是不能調合的,那就是我們所說這兩項教訓似非而是(a paradox),表面上有矛盾。聖經中包含許多這樣表面上的矛盾。實在說來,聖經從來沒有實際上彼此衝突,只不過是表面上似乎有衝突而已,其實還是不算有。
最重要的一件事,當我們遇到聖經表面矛盾的時候,我們就應該叫我們的理智服從聖經。意思就是說,我們千萬不可拒否表面矛盾的任何一方,那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注意不可以低貶某一方面或高舉另一方面;簡言之,我們對二者均應保持平衡。改革宗信仰在這方面所表顯得特別優異。
人類責任的根基
一切神學的基本問題就是:誰是神?並人是什麼?改革宗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就構成了人類責任的根基。
神是宇宙的主權統治者,他的主權是絕對的。我們可以說他是主權的化身嗎?為這緣故,人應當對他負責任。我們雖然不能在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之間予以調合,但我們可以穩妥地說,後者是前者的結果。如果神是少有主權的,那麼,人就少負點責任。神既然是絕對有主權的,人就當對他負完全的責任。某神學家說過這樣的話:“加爾文主義着重神的主權,阿民念派着重人的責任。”這是一句最糟糕的話,不值得我們去思考。很顯然地,加爾文主義比阿民念主義更注重神的主權;可是,正為這個緣故,加爾文主義比阿民念主義也更強調人的責任。阿民念派豈不是教導說:“神決不強人所難,乃是以墮落的人的軟弱來調整他律法的要求”嗎?根據改革宗信仰,神不作如此的讓步 ,他仍然要求人作他所應當作的。他所要求於人的,不僅僅是所謂“福音上的順服”,他堅持人要完全的順服。他吩咐人:“你們要完全,象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
人是按着神的形象和樣式被造的,這是創世記1:26—27的教訓。這教訓對改革宗神學來說,雖不是特殊的,但是改革宗信仰常被譴責說,它對墮落人類的見解太低。改革宗的確主張墮落的人完全被剝奪了,但改革宗信仰對“人為神所造”的確有其高尚的見解。它強調聖經教訓說人持有神的形象,人之所以為人乃是因為他有神的形象。那也就是說,人生來是自由的,這樣的自由是人負責的前提。因為他自由,所以他須負責任。當人在伊甸園時,神給他一個嘗試性的命令,他有自由去聽從或背逆神的命令。實在說來,神早已預定他要悖逆,所以他的墮落是必然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否認神的主權。可是要否認人有犯罪的自由或沒有犯罪的自由,就是否認人的責任。這兩種教訓,表面看來,雖然矛盾,可是我們必須支持神絕對的主權與人完全的責任。
人的墮落大大地損害了人被造時神所給他的形象。這形象甚至喪失了,但還沒有完全喪失。在墮落的人類中,還存有神形象的殘餘部分,他仍然是一個自由人。說實在地,這意思並不是說,他有真正的自由。當他面臨在善惡之間有所選擇的時候,他能擇善棄惡,他的意志受聖經所稱的“心”所控制;而在未重生的人來說,這個心是惡的。“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17:9)“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然而他還是一個自由人,那就是說,沒有外面的勢力強逼他去行善作惡。每次他犯罪,是因為他想要犯罪,他有一個是非意識和良心,不拘它們是如何地被罪歪曲,但它們仍對他在不要作壞事上有警惕的作用。從起初就寫在人心版上的律法,還沒有完全被塗抹(羅2:15)。假如被塗抹了,他就不再是一個人了,因為人心裡頭有神的律法,所以他仍然要負責任,所以他“無可推諉”(羅1:20)。那就是說,他是有責任的。
人的責任及其永遠的命運
每個人的永遠命運在神的預旨中已被預定了,有些人被預定得永生,有些人被預定受永死,神的預旨是不能更改的。按照人的理性來說,沒有一個人要為他永遠的命運負責任,但不可錯謬的聖經所強調教導的卻與此相反。
信靠基督是得救的先決條件。主耶穌認為,到他這裡來就是信他。他說,“到我這裡來的永遠不餓,信我的人永遠不渴。”他又說,“若不是我父吸引人,就沒有人到我這裡來。”(約6:35,44)如此說來,得救的信心乃是神的恩賜;但耶穌對當日不信的猶太人說,“你們不肯到我這裡來得生命”(約5:40),這樣耶穌把他們不信的責任完全放在他們肩頭上。
那一天夜晚,地大震動,腓立比禁卒問保羅和西拉說,他當作什麼才能得救。他們怎麼回答呢?他們是說,“救恩惟獨屬於神,你什麼都不能作”嗎?他們絕對沒這麼說。他們說“救恩只是為選民預備的,如果你是選民中的一位,你當然一定要得救,如果你不是其中之一,你就註定要滅亡”嗎?他們沒有這樣說。那麼,他們說“信基督是得救的先決條件,但是這是神的恩賜,神按着他的主權賜給一些人而不賜給另外一些人”嗎?假使他們說了以上這些話,他們就會發表一項真理,這真理對當時的情形也是不適宜的。他們只是吩咐禁卒要信基督,並且要他知道,如果他順服這個吩咐,他就能得救(徒16:30—31),應當注意,如果一個罪人象禁卒那樣,真想要得救,神就一定會把信心賜給他,一個人願意得救,就證明聖靈在他心裡已經動了善工,這善工必定成全。
神要叫那些被聖靈重生的人相信,他們就一定會相信。神也吩咐未重生的人相信,但這樣就等於神要他們作不可能的事,除非他們先重生。這點往往被人否認。許多人說,神的吩咐暗示着在接受吩咐的人方面有順服的能力。但這大大地損害了人的責任,人的責任遠超過他的能力。
海德堡要理問答論到這點時說,在教導未重生之人是如此敗壞以致完全不能行任何善事,並傾向諸惡之後,該問答書問到:“那麼神要求人所不能作的是對他不公平嗎?”回答是“絕不是!因為神使人能作成他所應當作的,但是人由於受罪的鼓動,憑着自己故意的悖逆,剝奪了他自己以及他所有後裔的這些恩賜”(見海德堡要理問答6—11)這不利於人的情節是何等的清楚!神要求人完全地信靠和順服,人既然是神所造,明顯可見,他就能滿足那些要求:他失去行善的能力,毛病不在神,乃是他自己故意的悖逆。當然,神的要求仍然存在不可廢止,比方農夫吩咐他的僱工到田裡耕田,明明吩咐他要直線地犁,這個僱工就故意(非農夫的毛病),因為喝醉酒視線不清而犁不出直的壟溝。顯然可見,農夫有權利為他所下的命令要求他方履行。這個比方多少有些不合適。神不但有權利要求墮落的人完全信靠順服他,他也堅持一切未能聽從這些要求的人受到永死的威脅。
多特信經的中心教訓就是,人得救乃是靠神主權的恩典。此信經是否降低了人的責任呢?絕不是。正因為他們堅持神的主權,所以他們才堅持其結果,即人的責任。該信經教導說,罪人得救的一切功德都屬於神,那是多特信經的主題。它也教導說,罪人滅亡,一切的責難都歸在他身上。“雖然有許多人聽見福音的呼召,但沒有悔改或信基督,而在不幸中滅亡了,這並不是因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提供的贖罪祭有任何的缺點或不足,乃是要完全歸在罪人的身上。”(二:6)接着又說:“不是福音的毛病,也不是在福音中所提的基督有任何瑕疵,更不是神有任何毛病,他藉着福音呼召人,給他們各樣的恩賜。那些聽神的道而被呼召的人卻不肯來就基督而悔改,錯就在於他們自己了。(三、四:9)
論到責任,當然也有程度上的區分。主耶穌說:“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從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12:47—48)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就是那些“不知道的”也要受責打,可是比“知道主人意思的僕人”要少受責打。
得救是一瞬間的事,那使罪人出死入生的重生是在眨眼之間發生的事。雖然如此,救恩也是一種程序,只有當罪人已經得到完全時,才算成就了。罪人在重生上完全是被動的,在重生以後所經歷的種種程序,罪人是要負責任的。那就是為什麼聖經吩咐基督徒“要謹慎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功夫”(腓2:12)的緣故了。
其實,在這裡也有責任上不同的程度。無疑,聖靈往往使那些頭腦不太正常或在情感上不太穩定的人得重生,當然神在這裡所要求的並不象對一般神的兒女們所要求的那樣強烈。那些自稱為加爾文主義者往往犯了這個毛病,根據他們完全依靠神的主權之恩而得救的這些真理,他們結論說,在得救的事上,他們毫無責任。他們忘掉了所謂加爾文主義的第五特點,即通常所謂的“聖徒的堅忍”。聖經確保基督徒,在他裡面動了善工的,必要在耶穌來臨時完成(腓1:6),“你務要至死忠心,我就賜給你那生命的冠冕”(啟2:10)。強調此項安全性,同時又摒斥神所吩咐的人不是加爾文主義者,他也不是一個基督徒。聖經如何把信徒在得救過程中的責任與神的主權之恩聯貫起來,是值得注意的事。正如我們所見腓2:12的吩咐:“要謹慎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下一節說,“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正因為基督徒靠神主權的恩典得救,他就有責任作成得救的工夫。他不僅知道這就是他的責任,因為那使神樂意在過去,也就是他重生的時候,把主權的恩典賜給他。“作成”這個動詞是用現在進行式,基督徒必須作成自己得救的工夫,因為神繼續不斷在他裡面作得救的工夫。也可以說,為了得救,他無時無刻不倚靠神主權的恩典,直到他離開世界,因為這個恩典在他裡面繼續不斷地工作,他必須作出他自己得救的工夫。人的責任就是神主權的結果,這件事就清楚地看出來了。每一位神的兒女都當象奧古斯丁這樣禱告:“主啊,吩咐你所願意的,賜給我們你所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