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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永恆的計劃 與人該負的責任不是對立的。
送交者: 誠之 2008年02月11日11:55:5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這是(阿民念)的哲學預設。

請看巴刻: 傳福音與神的主權
第二章 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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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的目的是在考慮基督徒傳福音工作的性質,我們這種考慮是以所同意的神在救恩中的主權性為前提的。首先我們必須承認這並不是一個容易的論題。所有神學上的論題,對那些稍不小心的人,都可能成為陷阱;因為神的真理從不像人所想的那樣簡單;尤其本題比一般的題目更為複雜。這是因為要把這個題目想通,我們必得涉及在聖經啟示中的背反律(Antinomy)或言二律背反,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有限的、敗壞的心思是最容易走入迷途的。

  什麼叫二律背反呢?根據「牛津簡明字典」的解說:「二律背反乃是在兩個似乎都是相等合邏輯的,合理的或必然的結論之間的矛盾。」可是為了本章的目的,這個定義不算十分正確。在「矛盾」二字之前應當加上「外表上的」字樣。因為在神學方面來說,「二律背反」在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矛盾的,但其要點並非真正矛盾,乃是在兩項顯明的真理之間的表面上的相反或矛盾。每當兩項原則並立的時候,在表面上看來,兩者是不相協調的,然而又都是不可否認的,就有了「二律背反」性。雙方都有令人相信的充足理由;都根據清楚而確實的證據;但你卻想不通怎能令兩者符合呢?在每一項的本身上看,一定是真實的,但你卻無法看出二者同時都是真實的。容我舉一個例子。現代物理學對於光之研究,就面臨着一個「二律背反」的情形。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光是有光波(Waves)組成的,同時也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光是有微點(Particles)組成的。光怎能同時是光波又是微點呢?這似乎是無法理解的,但確有實據,所以二者都不能因偏愛其一而排除其二。亦不能將一個按低或以其一而解說其二;兩個似乎矛盾的立場,必須被共同持守,而且二者都必須被認為真實。無疑地,我們的心思難以接受這種必要性,但是如果我們要忠於事實,我們並沒有逃避之途。

  「二律背反」與「似非而是」(Paradox)是不同的。「似非而是」是一種說話的方法,是咬文嚼字的把戲。是一種把兩個相反的意思聯合在一起的一種說法,或是似乎是說有,其實是說沒有的妙語。許多有關基督徒生活中的真理,都是以似非而是的說法來陳述的。例如某一祈禱書上說:「關於神的事奉是完全自由的」;人藉着成為奴僕而得自由。保羅論到自己的基督徒生活經驗,提到好幾次這種似非而是的話:「似乎憂愁,卻是常常快樂的……似乎一無所有,卻是樣樣都有的」;「什麼時候軟弱,什麼時候就剛強了。」(林後6:10;12:10)。但似非而是的要點是這樣:造成表面上之矛盾的並不是事實,而是一種說法。相反僅是用字上的,而非實際上的,稍費思索,此似非而是即可消除,此同一概念即可用較為清楚的文字表達出來。換言之,似非而是總是可有可無。再看以上所引用的例證。在那祈禱書上滿可以說,事奉神的人不受罪的轄制。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六章十節里滿可以說,在環境中愁苦,仍能在神裡面喜樂。這是在他的經歷中時常連在一起的,又可以說他雖無產業,在銀行里沒有存款,但一切都屬於他,因為他是屬基督的,基督又是萬有之主。在林後十二章十節他滿可以說,當他愈發感到肉身軟弱的時候,就愈發覺得神加給他能力。這種說法比似非而是的說法是不靈活而呆滯的,但所表示的意義是相同的,因為似非而是的說法,不過是表明你怎樣會運用詞句而已;這種運用就是文學上的技巧,並不暗示你所描述的事實有任何矛盾的象徵。

  似非而是的說法也總是能了解的。講者或筆者,用似非而是的說法來傳達他的意思,為的是叫人記憶,激起人對這些概念的思想。接受這似非而是的意思的人,在反覆思想之後,必能解開這似非而是的迷,否則對他可真是自相矛盾,因此也就毫無意義了。一個不能了解的似非而是的說法,就是名詞上的矛盾。因此,不能了解的似非而是的說法,乃是毫無意義的說法。

  可是,在對比上來說,「二律背反」既非可有可無,也不是能了解的。它不是言語上的說法,乃是在兩個事實的陳述之間可以注意得到的關係。這種關係並不是故意造出的;而由事實所爆發出來的。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能解決的。這不是我們所發明的,我們也不能解釋。這也是無法解脫的,如要解脫,就非把真事說作假事不可了。

  那麼我們該如何處置二律背反呢?我們應當接受這事實,並且試與之共處。不要以表面上的矛盾是真的;以這外表上矛盾歸之你自己知識的欠缺;不要以這兩項原則為敵對的,而作兩者之間的選擇,要承認你現在不能了解,但兩者必互相補充的。因此要注意,不可使兩者敵對起來,也不可從任何一方作演繹上的推理,(注一)。如果這樣,一定會損害另一方面,(根據同一理由,這種演繹的推理一定也是正確的)。(譯者按:這意思是說,我們不能從兩項表面似乎敵對的真理之一,本着一般的原理而推出一個特殊的結論:例如有人說,神既然預定人得救,因此就說,人就沒有自由,對得救與否不負責任;相反的,如果說人有自由意志,因此就說,神的預定是不合理的,這樣從兩者之一的推理,必定侵犯其他的真理或原則。)要應用每項原則在它自己有關的範圍內(即那劃分原則的證據所不涉及的範圍中)。要注意這兩項真理之間的關聯及其思想的範圍,使你想出兩者之能和平共存的事實來,要知道事實本身已證明包括了這兩個似乎背反原理。這就是處理「二律背反」的方法,不拘在自然科學中,或在聖經中,都是如此。據我所知道的,這現代物理學處理光之問題的辦法,基督徒也當照樣去討論聖經教訓中的「二律背反」。

  本章所論的「二律背反」,就是在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的外表衝突(其實不是真正的衝突),用更合乎聖經的話來說,就是神為王所作的事與神為審判者所作的事之間的外表衝突。聖經告訴我們,神為王,神按照他自己的永旨來命令並統治萬事,人的行動也包括在內。(參看創45:8;50:20;箴16:9;21:1;太10:29;徒4:27;羅 9:20;弗1:11等)聖經也教訓我們,說神為審判者,他要每個人為其選擇和自己所走的道路負責任(太25;羅2:1-16;啟20:11-13等)。如此說來,聽福音的人要為他們的反應負責;如果他們拒絕福音,他們是不信而有罪。「不信的,罪已經定了,因為他們不信……」(約3:18;參看太11: 20-24;徒13:38-41;帖後1:7-10等)。保羅受福音的囑託,他要為福音負責;如果他忽略了他的使命,他要為不忠職守而受罰。「我是不得已的,我若不傳福音,就有禍了!」(林前9:16;參結3:17起;33:7起)。神主權和人的責任,是在同一本聖經中,一併教訓給我們的;有時甚至在同一節段經文中(例如路22:22:「因為人子固然要照所預定的去世,但復人子的人有禍了!」參看徒 2:23。)兩者都並有屬神的權威;所以二者均為真實。因此二者必須同被持守,不可使二者互相敵對。雖然人是負有道德責任的,但他也受神的管理;雖然人受神的管理,但他仍然在道德上負責任。神的主權是一個現實,人的責任也是一個現實。這是一個顯明的「二律背反」,就是根據這一點,我們要來思想傳福音的問題。

  這件事對我們有限的頭腦來說,當然是難以索解的。這似乎是矛盾的,因此我們立即的反應就稱之為荒謬不經。保羅在羅馬書第九章就注意到這點:「這樣你們將對我說,他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反抗他的旨意呢?」(19節)如果神(為我們的主)預定了我們的行動,他怎能作我們的審判者又定我們的罪呢?這是不合理也是不對的。注意保羅是如何回答的。他並沒有企圖證明神作事的合宜性;反而斥責這樣發問的人。「你這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辯呢?」反對的人應當學習的是:他是一個受造者和一個罪人,他根本沒有權利去指責神所啟示的方法。受造者不能對造他的主作不平之鳴。正如保羅又說,神的主權是全然公正,他處置他的受造者的主權是絕對的(羅馬9: 20起)。在本書的前部,他已經指示神審判罪人是全然公正的,因為我們的罪實在應得着的判斷(羅1:18起,32;2:1-16)。保羅告訴我們在我們這方面,就是要承認這些事實,讚揚神為王和為審判者的公義;不要去猜想他公正的主權怎能與他公正的審判一致;不要因我們不能了解此二者之間的關係,就懷疑二者的公正性!我們的猜想並非神的尺度。創造主告訴了我們,他是有主權的主宰,又是公義的審判者,這對我們已經夠了。為什麼我們在接受他的話語上狐疑不定呢?我們不能信靠他所說的嗎?

  當我們在神的話語中找到此類的奧秘時,不必大驚小怪。因為創造者是不能為其受造者全然理解的。一位神若能為我們全然了解,而且關於他自己的啟示,對於我們又沒有什麼奧秘之處,那就是人所想象出來的神,也可以說是位幻想之神,根本不是聖經中的神。因為聖經中所說的神是這樣:「我的意念非同你們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們的道路。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賽 55:8)。我們現在所遇到的二律背反,僅僅是聖經中所記載的其中之一。我們應當確實知道,所有的二律背反,都在神的心意與旨意中得到和諧的,我們盼望在天上我們自己也要明白這些奧秘。既然現在我們不能明白,所以為了解決我們的困惑,最好的辦法就是(1)以同等的注重來堅持這兩項似乎衝突的真理均為真實;(2)按聖經所安排的平衡使二者發生聯合的關係;(3)承認這乃是一個在今世不能希望得到解決的奧秘。

  說是容易,但做起來就困難了。因為我們的心思是不喜歡二律背反的。我們喜歡解決問題的全部。因此我們偏於憑着不正常的手段,把二律背反從我們的心中除去,為了專愛某一項真理或比較井然有條的神學緣故,而貶抑或拋棄另一項真理。在現在的情形中也是如此。這種試探就是因為我們着重某項真理,就忽視並廢棄其餘的。說到人責任時,就排除神的主權,或說到神的主權時,就破壞人的責任。這兩種錯誤都該極力避免。論到傳福音的事,這些試探也會發生的,所以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個試探就是完全着重人的責任。人的責任是一個事實,是一個很嚴重的事實,正如我們以上所說的。人對他的創造主的責任,當然是他生活中的基本事實,但不能看得過於嚴重。神造我們為道德的責任者,他不能看待我們為別的受造之物。他在聖經中對我們個別說話,我們對於如何回答他這件事,我們是要負責任的──他的注意或忽視,信或不信,順服或悖逆。我們不能逃避我們對神啟示的反應的責任。我們是在他的律法之下生活,對於我們的生活動作,必要向神負責任。

人沒有基督,就是有罪的人,當為破壞神的律法向神負責。這就是人需要福音的理由。當他聽見福音的時候,他要為聽福音之後所作的決定負責任。生死存亡之間的選擇擺在他面前,這是任何人有生以來面臨最嚴重的選擇。當我們把福音傳給一個罪人的時候,他會試圖輕視這問題的嚴重性,自圓其說地把整個的事不了了之。然後我們必須盡力用合理的方法,叫他知道這選擇的嚴重,並勸勉他萬不可以以此重大之事為兒戲。當我們對罪人講福音的應許和召請,又叫他們接受基督的時候,我們要三令五申地提醒他們,叫他們知道要對神恩惠福音的反應負責。不拘傳道人在這方面如何努力,總覺得還是不夠的。

  照樣,我們自己對所傳的福音要負責任。基督給他們門徒的吩咐是:「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28:19),主說這話是以他們為他的代表者;這是基督的命令,也給了全教會。傳福音是每個基督徒不可避免的責任。我們都是在這個命令之下,盡忠職守,傳揚福音,用我們一切的能幹和資財把福音傳到地極。所以基督徒必須時刻查問自己的良心,自己是否在這一方面已經盡了當盡的責任。因為這是責無旁貸的。

  所以我們必須想到人的責任的嚴重性,因為它影響到傳道人和聽福音的人。但我們不能把神主權的思想從我們心中除掉。雖然我們必得時常記憶傳福音是我們的責任,但我們也不可忘記救人的乃是神。使人聽福音,叫人信基督的乃是神。我們傳福音的工作,是他用以達到目的的方法,拯救人的能力不在乎工並;能力乃是在適用工並的神手中。無論如何,這一點我們不可忘記。當我們傳福音的時候,如果我們忘記了使之發生果效的乃是神之特權,我們就以為求得傳福音的果效乃是我們的責任。如果我們忘記了只有神賜給信心,我們就以為人的悔改不在乎神,乃在乎我們,而最後決定的因素乃在乎我們傳道的方法。這種思想的路線,如果始終遵循下去,必會領我們走入迷途。

  讓我們來思想一下。如果我們認為傳福音的責任不僅是傳揚基督,也是實際上使人悔改──不僅是盡本份傳福音,也是要傳到成功──那麼我們對傳福音的方法就必定是實用性和有計謀性的。我們就要推斷說,在個人接觸與公開布道兩方面的基本方法有二:我們不但要明白福音的意義及其應用,也必須知道一種引人反應的有效技巧。所以去發揮這種技巧乃是我們的本份。我們也當本着批判的標準,去評價我們自己的以及別人的傳道方法,不僅在所傳信息這方面,也在得效果這方面。如果我們自己的努力沒有果效,我們必得說我們所用的技巧還是不夠,必須在百尺竿頭再進一步。如果有效果,這就證明我們所用的方法是對的。我們就當認為傳福音乃是一種活動,在這種活動中包含着我們的意志與聽道者的意志之間的戰爭,這戰爭的勝利,乃在乎我們能發出有計劃效力的強烈「炮火」。這樣我們傳福音的哲學就與洗腦的哲學很相似了。這並不是傳福音的正確觀念。如果使人悔改信主真是我們的責任,那麼這可以說就是傳福音的正當觀念了。

  這就表明忘記神主權的實踐應用的危險。承認我們有傳福音的責任是對的。渴慕罪人悔改歸主是對的。儘量清楚而有力地傳講福音是對的。如果我們不管悔改人數之多寡,對於所傳之基督是否進入人心也毫不在意,那麼我們一定是出了毛病。但是我們所作的,如果越過了神要我們作的範圍之外,那也是不對的。如果我們自己認為當對人的得救負責任,又要全靠我們自己的努力和技巧去成就只有神才能成就的事工,這也是不對的。這樣作就是擅越聖靈的工作範圍之內了,又把我們自己高抬起來,作為人得重生的原動力或代理人了。我們所必要看清楚的一點是:『只有讓我們所得有關神主權的知識來管制我們為他工作的計劃,並祈禱並為他工作,我們才不致犯了這種錯誤』。因為在任何一點上我們不靠神,我們就不可避免地在那點上依靠自己。自恃的精神對傳福音是有害的。這也是在使人歸主的工作上,忽視神的主權的當然結果。

  一個相對的試探就是完全着重神的主權。有些基督徒的心總是想到神的主權。這一項真理對於他們意義是非常重大的。或者這是突然臨到他們的心而並有非常啟示的能力。他們說這在他們的思想上發生了極大的改變;這激變帶給他們一完整的個人宇宙觀的新中心。他們從前看人為宇宙的中心,神卻在周邊。從前他們以為神是他自己所創造的世界中的所有事件的觀望者,而不是主宰。他們從前以為掌管世界的是人,而不是神,他們認為人類的幸福是創造中最重要的事,神不過就是為了他們的幸福而存在的。但如今他們明白了,這以人為中心的看法是犯罪的,是不合聖經的。他們從這一觀點看來,聖經整個的目的,就是要推翻這種看法。即如申命記,以賽亞書,約翰福音,以及,羅馬人書,差不多每一章內都是非難這種思想的;因此他們認為,神今後必須是他們思想與關切的中心,正如他在自己的世界中為現實的中心一樣。現在他們感覺到那著名的要理問答的頭一條回答得有力:「人主要目的就是榮耀神,以神為榮,直到永遠。」現在他們看見,得到神所應許的快樂和幸福,並非以其本身為目的而尋求,乃是尋求神榮,遵行神旨,在日常生活的高低不平,緊張忙迫中,證明神的能力,忘掉自己。他們看見不論今世或來生,今後要吸引他們的,乃是神的榮耀和讚美。他們看見生存惟一的目的,就是要盡心盡力,一生敬拜神,高舉神。所以在一切的情形中,他們所關心的就是:「怎能使神得更大的榮耀。在一切的環境中,為了使神顯大我應當作什麼?」

  當他們問這問題的時候,他們看出,雖然神使用人作為達成他目的的方法,但究竟並不是靠人;一切都是靠那興起人行着旨意的神。他們也看出,在神的僕人們尚未出場之前,神已在支配一切,而且他還要繼續支配着,並藉着他們所作的事──不但是藉着他們個人的成功,也藉着他們的錯誤和失敗──來完成他的旨意。所以他們看出,絕對不需要去犯烏撒那過於擅專的錯誤──用神所禁止的方法去作神的工,唯恐否則就將一事無成了(烏撒犯了民數記4:15處的禁令,參撒下6:6起)。他們看見,神既是永遠在支配着一切,所以他們永遠不必懼怕,以為若限制自己的活動,完全去履行神所指定的事奉的方法,會使神受到任何虧損。他們看出如果有任何其他想法,就等於否認或拒絕神的智慧或主權,或兩條都拒絕了。他們也看出基督徒絕對不可以為神若沒有他們是不行的,或在行動上表現神非常需要他們不可。差遣人並喜歡與人同工的神,就是沒有人也能作成那工的。他必須準備在神為他所安排的工作上竭盡心力和物力;但決不可以為如果神把他放在一邊而去使用別人,教會就要受了不得補償的損失。無論何時,他不可對自己說,「沒有了我和我所作的工作,神就達不到他的大目的」──因為我們根本沒有任何理由去這樣妄想。沒有你和我,神就要受損失,永遠沒有這樣的事!那些開始認識神主權的人,既明白這一切,就在他們為神所作的一切事工上隱藏自己。他們使自己降卑,並在他們的行動上承認為主作工的效果都完全在乎神,並不在乎他們自己,就作了一個世界的見證,證明他們相信神是一位偉大而有主權的神。說到此處為止,他們都是對。

  可是他們受了以上所論的一種反面的試探。在他們藉着承認神在恩典中有主權,並否認他們自己的工作對神是不可缺少的,來榮耀神熱心上受了試探,他們沒有看見教會有傳福音的責任。他們的試探就這樣去推論說:「世界是一個犯罪的世界,這一點我們同意,但是我作的愈少,神最後干涉而將此情形恢復時,他所得的榮耀就愈大了。我們的當前急務,就是讓神自己去發動。」所以他們懷疑一切在傳福音上的活動,不拘是團體的或是個人的,在本質上來說,都是高舉人的。他們恐怕跑在神的前頭,所以他們覺得最要緊的,就是要避免犯了這種錯誤。

  關於這種想法,早在二百年前就有一個標準的例證。克理維廉(William Carey)在牧師互助會主席所召開的會議席討論創立一個宣教師差會。其中有一位老牧師說:「青年人,請坐下,神若喜歡外邦人悔改得救,他就能這樣作,根本用不着你我的幫助!」他認為首先發動出去為基督尋找各地的亡羊這個思想是不對的,當然也是僭妄放肆的。

  在你要定這老人的罪以前,望你仔細思考一下。他並不是毫無思想的。最低限度,他把握住「救人的乃是神」這一項真理,而且他救人是按着他自己的美旨,在這事上他不能從人領受命令。他也知道我們總不可以為沒有我們的幫助,神就會束手無策,徒喚奈何。換言之,他已曉得認真注重神的主權了。但是他的錯誤就是沒有認真去注重教會傳福音的責任。他忘記了神救人的方法,就是差遣他的僕人出去傳福音,而且為這個目的,教會就受到了要往普天下傳福音的使命。

  這些事是我們不能忘記的。基督命令的意思,就是我們都應當將我們的才幹事業的能力奉獻給神,為主作工,盡力設法,使福音傳給世上所有的人所以對傳福音漠不關心,坐待成敗,總是虧欠極大了。如果我們用這個方法去減輕傳福音的緊急性、立刻性、優先性和強迫性(因為不傳福音就是有禍了)──來傳揚神的主權,這教義就是大被誤用了。沒有明示的真理是可以用來掩飾罪孽的。神沒有把他主權的現實教訓給我們去作為忽視他命令的口實。

  在主所講按才幹分銀子的比喻中(太25:14-20),那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就是把主人所交託給他們的財物,按正當用法來得更多的利息。把自己才幹埋藏起來的僕人,除了把主人的財物埋藏以外,一事無成,無疑他自己以為他是最良善、最忠心的,但他的主人說他是又惡又懶,毫無用處的。因為主所給我們用的,我們必要使用;僅僅收藏起來是不夠的。我們可把這個比喻用在傳福音的受託上。主已將救恩的真理告訴我們,不是僅僅叫我們保守主的真理(當然我們一定要保守這真理),但最要緊的是要傳揚這真理。燈不可藏在斗底下,燈的用處是照亮、是發光;看這燈是否發光,乃是我們的本份。主說:「你們是世上的光……」(太5:14-16)。所以凡不盡力傳福音的,就不是耶穌基督的良善和忠心的僕人。

  這裡有兩個相反的陷阱:進退兩難的錯誤。都是因為只看一半的結果,那意思就是部份的眼瞎(半眼瞎);雙方都未能正視聖經中人的責任與神的主權的二律背反性。二者都在警告我們,不可使這兩項真理互相敵對,也不可令其中之一模糊或蒙蔽我們的心思。二者也在警告我們,不可各走極端。如果我們這樣作,我們末後的情況就不如從前了。那麼我們要怎麼辦呢?就是要從左右為難,進退維谷的處境中,找到一條出路嗎?換言之,是想避免二者的極端麼?怎麼辦呢?我們的本份就是盡力相信這兩項教義,要時常把這兩項真理擺在我們面前,以作為我們生活上的指引和管束。

  我們要根據這個準則同往前行;我們必須完全地、認真地來接受這兩項教義,正如聖經上所說的,並在積極的聖經的關係中,來看這兩項教義。我們不可使二者互相對抗,因為聖經沒有如此作。我們也不可根據其中之一來限制、修改,或沖淡另一方。因為這都不是聖經的做法。聖經就是相輔並行地、又以最有力的,最不妥協的字眼來申述這兩項真理;所以在我們的思想中,應當採取這樣的立場。。從前有人問司布真是否想把這兩項真理彼此和解起來。司氏回答說:「我不想這樣做;我從來不給兩個朋友和好。」朋友?是的,朋友,我們必須把握住這一點。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在聖經中並非仇敵,或如水火。它們並不是不和睦的鄰舍;兩者並非處於永無止息的冷戰狀態中。它們是朋友,二者互相合作。筆者盼望關於傳福音這問題的論述,能使讀者得到清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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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演繹推理(Deduction)倫理學用語。間接推理之一,以普遍之真理為前提,而以特殊之真理為斷案。例如據「凡人皆不免於死」之原理,推至「釋迦亦人也」,釋迦不免於死之一斷案而已。(錄自「辭源」──商務印書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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