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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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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反對以“作見證”代替“傳福音”的原因。
送交者: 誠之 2008年05月30日09:47:3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基督教信仰(福音)的核心內涵,是神為耶穌基督所作的見證,即聖經所記載的救恩歷史(以耶穌基督十架為中心的救贖的作為,以及神為祂的作為所作的神學性解釋),而不是神今天在信徒身上的作為,即基督徒所謂的“見證”。
可惜當代的教會忽略這點,不認真在神所啟示的救恩歷史上下功夫(例如,有多少信徒明白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與基督的關係是什麼,這個救恩歷史與我們的關係又是什麼),以為作“見證”就盡到了傳“福音”的責任(把“見證”當“福音”),把追求“神跡”當常態,結果是高抬人的經驗,無形中貶低神的救贖作為的客觀性與歷史性(這些救恩歷史會顯明神的屬性,幫助人認識神)。這位朋友就是被這種“基督徒見證”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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