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曾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7)因此,按照聖經的方式,我們應該用“啓示歸啓示,文化歸文化”的方式來處理人類的精神現象。啓示是來自神的透露,自上而下,通過體驗而起作用,所以人們有耳不見得能聽,有眼不見得能看;文化是來自人的創造,自下而上,通過經驗而起作用,所以凡人有耳就能聽,有眼就能看。啓示與文化既然有如此明顯的界限,當然不該混同。
杖唬聳峭ㄟ^文化(如人的語言)去理解啓示(神的旨意),以建立信仰,所以在人的信仰中必定有文化的成分。但是信仰與文化還是有分別的。信仰的物件應是神的啓示而不是人的文化──儘管信仰常常通過文化的途徑去接近啓示的內涵。而在面對人類精神現象時,區別啟示與文化就應當成為極重要的課題。
那麼,我們究竟應該怎樣理解啓示與文化的關係呢?
一、老子豈曾化胡?
最近整理國故,翻書至《列子仲尼篇》,看到以下一段奇文:“商太宰見孔子曰:‘丘聖者歟?’孔子曰:‘聖則丘何敢,然則丘博學多識者也。’商太宰曰:‘三王聖者歟?’孔子曰:‘三王善任智勇者,聖則丘弗知。’曰:‘五帝聖者歟?’孔子曰:‘五帝善任仁義者,聖則丘弗知。’曰:‘三皇聖者歟?’孔子曰:‘三皇善任因時者,聖則丘弗知。’商太宰大駭,曰:‘然則孰者爲聖?’孔子動容有間,曰:‘西方之人,有聖者焉,不治而不亂,不言而自信,不化而自行,蕩蕩乎民無能名焉。丘疑其爲聖。’
這裏明明是用道家的方式在替佛家傳道,結果有的福音朋友卻大喜過望,將此解釋爲“孔子已經在‘預表’耶穌基督的奇蹟”了。然而,這位“西方聖人”有十字架上的寶血嗎?如果沒有,那麽這段奇文爲什麽不是在“預表佛陀”呢?爲什麽不是在“預表偉大光榮正確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西方真理”呢?
其實,只要稍具中國古代文史知識的人便不難明白:《列子》乃是一部成於魏晉時代的僞書,其中除了“古代神話”的思想資料外,其餘有關先秦的文史哲內容都被學術界定論爲指桑說槐,極不可靠。而魏晉時代是佛教大熾之時,上述文字實爲典型的“老子化胡”宣傳。
何謂“老子化胡”說?原來,佛教東漢時代傳入中國後,逐漸主導中國社會的思想,有不甘心大權旁落、“外來和尚會念經”的士人,乃根據司馬遷《史記老子韓非列傳》上有關記載,宣傳說,老子出陝西函谷關西去,大概經過西域轉入印度,沿著佛教東漸的路線預先逆行,教化了悉達多(即佛教創始人,姓瞿曇Gautama,名悉達多Siddhartha,主前565年-483年,死後被弟子尊稱爲“釋迦牟尼”),所以是老子教化了印度西域的胡人(老子化胡)。[1]
到了現代中國,由於基督教在華傳播成績斐然,於是一些好事者不免效法老子化胡說,指說《老子》書中包含了預表耶穌基督的啓示內容,甚至說《老子》中“大道泛兮,其可左右”“會聯想起我們自己的浸禮”!他們甚至十分形象地用“碗”作比喻,說老子的道與耶穌的道,都是中空的、虛己的,同樣具有“神真正的本性”。
還有的學者提出,儒家天道思想裏的“天”與“上帝”,和基督教如保羅《以弗所書》中的上帝可以對觀;甚至得出結論說《詩經》中的天是“造物主”、《書經》中的上帝是“歷史的主”,進而言之,這兩儒經都具有了基督教的“屬靈性”!不僅如此,學者們還在《易經》、《禮記》、《春秋》中“發現”了“三一真神的教義”![3]
《老子》杖徽劇暗饋保獻擁牡烙惺旨萇系難獑幔咳綣麤]有,那麽這“道”爲什麽不是道教的“道”呢?爲什麽不是混合真理與謬誤的道的“道”呢?
二、基督徒的信仰是要“分別爲聖”
同樣是一個“神”字,但是不同的人賦予的內容不盡相同。同樣是一個“道”字,但是不同的時空其所指可以千差萬別。關鍵在於“分別爲聖”,方能不失本意。
就以希臘人的邏格斯(logos)來說,在人文主義的學者看來,主前三百年,斯多亞學派(Stoic School)將其發展,認爲邏格斯是天命、神、宇宙理性(Logoscosmos),而宇宙又是有理性的,它的中心是宙斯神(Zeus)!人的生命有兩種成份,一是看得見的,屬肉體的;一是看不見的,屬心靈的,哲學的目的就是追求那屬於心靈的邏各斯。主前一世紀猶太哲學家斐洛將此邏格斯與《舊約》“神的話”結合起來,以邏格斯爲上帝與創造間的媒介,人心也通過它來認識上帝。到了新約《約翰福音》,這邏格斯就成了“道成肉身”的“道”。約翰用斐洛的觀點解釋了神的本質與耶穌的來源。
然而,基督徒不能這麽看問題,否則豈不是把聖經的上帝和希臘神話的主神混爲一談了?聖經的上帝不是暴君也不是偶像,並不強迫人們追隨,而給人們選擇的自由,所以決志信他的人應該用心靈和諏嵕窗菟H歡吘梗}經的上帝是不喜歡與別神和光同塵的,上帝厭惡人們把他看做巴力、宙斯或是老子的道、山海經的神。聖經明確宣告,人多勢脅荒苊俺湔胬恚系巰矚g先知以利亞式的分別爲聖:
亞哈就差遣人招聚以色列腥撕拖戎忌襄讓萇健R岳麃喦皝韺π民說,你們心持兩意要到幾時呢。若耶和華是神,就當順從耶和華。若巴力是神,就當順從巴力。忻褚謊圓淮稹R岳麃唽π民說,作耶和華先知的只剩下我一個人。巴力的先知卻有四百五十個人。(王上18:21--23)
最後這四百五十個先知去了哪裡?當百姓看見耶和華從天降下火來,燒盡燔祭及周圍之物,就俯伏在地,說,耶和華是神,而以利亞要他們拿住巴力的先知,全數殺盡。(王上十八38-40)先知彌迦說:“萬民各奉己神的名而行;我們卻永永遠遠奉耶和華我們上帝的名而行。”(彌四5)這就是信仰者與文化人的分水嶺,是敬拜上帝和敬拜偶像的分別。神的啓示獨在聖經中。《約翰福音》就此總結說:“律法本是借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1:17)可見新舊約聖經是啓示的唯一來源。
三、以色列人的文化同樣具有罪性
以色列人雖然領受了啓示,具有了選民的身份,但是他們同時也有文化,其文化同樣具有罪性。例如偶像崇拜其實就是其祖先文化“在大河那邊”的特性。早期的先知以利亞嚴厲批判偶像崇拜,後來的先知則警告,社會的不公不義、道德崩潰將會毀滅國家。在主前八世紀,先知邉贏b生了四個典型--阿摩司、何西阿、以賽亞和彌迦。他們斥責社會的不公義,強調上帝的公平、公義,上帝喜悅善良、慈愛,不喜愛祭物;上帝要求人們“止住作惡、學習行善、解救受欺壓者、給孤兒伸冤、爲寡婦辯屈”。先知們要求那些沈淪在崇拜偶像的文化中的人們,返回上帝的啓示。
古代以色列人不是文盲,不是一窮二白的革命叫花子,相反,他們是帶著豐厚而複雜的異教文化傳統,進入啓示信仰的。據《創世記》記載,“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後來亞伯蘭又漸漸遷往南地去。”(創十二1-9)結果亞伯蘭下到埃及,卻讓妻子撒萊冒充妹妹,被帶進法老的宮去。亞伯蘭的這種做法是典型的“吉普賽式”的,不值得大驚小怪,因爲亞伯蘭是生在文化中,然後才接受啓示的。
信仰狀態就是“活在啓示的光明中”,而從文化到信仰,是有一個過程的:“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古時你們的列祖,就是亞伯拉罕和拿鶴的父親他拉,住在大河那邊,事奉別神。我將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從大河那邊帶來,領他走遍迦南全地,又使他的子孫卸啵岩勻鮭n給他。”(書二十四2-3)等到整個過程終了之後,亞伯拉罕才成爲信心之父。
正因爲上帝是憑藉信心召選追隨者,而不是憑藉血氣,所以聖經說“神能從這些石頭中,給亞伯拉罕興起子孫來。”(太三9)但是人們的血氣卻迫使人常常靠著血氣喜樂和自義,而不是單單靠著聖靈。不僅異教徒、無神論者、敵基督的猶太人,會犯這樣的錯誤,基督徒也不能全然免俗。以色列人的文化同樣具有罪性,這在聖經中是一目了然的。下面我們還可以從敵基督的“拉比猶太教”走過的歷程,揭示這一點。
四、兩個律:啓示的律與文化的律
在肉體領域,人們受到兩個律的交叉作用的支配,正如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中說的: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爲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爲按著我裏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羅七14-25)
在精神領域,人們也受到相似的兩個律交叉作用的支配,那就是“啓示的律”與“文化的律”。從敵視基督的猶太人沈淪的過程,可以看出若用文化來冒充啓示,將怎樣導向靈魂的滅亡。
人們常有一種誤解,以爲基督教起源於猶太教。其實基督教和猶太教共同起源於舊約信仰,基督教沿著新約方向發展,猶太教沿著《塔木德》(Talmud)的方向沈淪。
猶太人必須恪守《塔木德》所列的613條戒律,就像遵守聖經一樣。顯然,他們把文化升格爲啓示,是典型的偶像崇拜。這些戒律中,有訓戒248條、禁戒365條,內容覆蓋每日生活的各個方面。猶太教特別重視的,不是宗教信仰,而是日常行爲。因此《塔木德》的實際影響蓋過了聖經。由此可見,偶像崇拜不一定是“形象崇拜”,拜觀念,拜教條,拜天壇裏的牌位,總之拜文化就是拜偶像。
這一沈淪是怎樣開始的?
主後70年,羅馬政府攻佔耶路撒冷後,從治安考慮,驅逐猶太人出城。猶太人四散各地,原有的摩西律法在實行中發生困難。尤其主後135年科爾·科赫巴起義失敗後,再無重建聖殿和祭司集團的可能,結果形成“拉比猶太教”。其特點是重視律法的闡釋,而不注重教義和傳教;在宗教律法和世俗律法關係上,則承認世俗律法在社會生活的重要地位。爲了讓文化擠入啓示,拉比們甚至編造謊言說,上帝在西奈山賜予摩西兩部《妥拉》(Torah,指摩西五經,即律法),一部“成文的妥拉”,還有一部“口頭的妥拉”,而後者“是一部更大的教義書”。
根據這種混淆視聽的神學,“口頭的妥拉”論開始把相關評論系統化。主後175年才完成了第一部口頭妥拉的版本,200-210年成書,稱爲《密什那》(Mishnah,希伯來語音譯,詞根Mishnah意爲“重復”,故意爲“通過重復學習或教導”)。它實際上比新約的福音書和使徒書信形成時期還晚。
五世紀下半葉,拉比們又編著《革馬拉》(Gemara,是亞蘭語音譯,意爲“補全”、“完成”,表示它補全《密什那》的遺漏部分,並加以完成),包含大量與《密什那》原文沒有直接聯繫的材料,包括律法詮釋、倫理格言、佈道文稿、歷史記述和神話故事等,構成《塔木德》的後半部和釋義部分。它和《密什那》合成《塔木德》,在成書上左右並列,但後世也單稱《革馬拉》爲《塔木德》。
難怪有人評論說,《塔木德》像是一個裝滿了亂七八糟東西的櫃子,一個沒有索引的零散張頁的百科全書。猶太拉比們互相之間無法取得一致,但他們的觀點卻被認爲同樣有著某種神聖不可侵犯性,這是多麽荒唐啊。(待續)
註:
1. 原文:老子修道德,其學以自隱無名爲務。居周久之,見周之衰,乃遂去。至關,關令尹喜曰:“子將隱矣,強爲我著書。”於是老子乃著書上下篇,言道德之意五千餘言而去,莫知其所終。) 2. (Brant Pelphrey:碗的默想:與東方基督教之虛己基督論,《基督教文化評論》4,175-191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 任炎林:儒家的天道思想與保羅《以弗所書》中的上帝教義的比較,《基督教文化評論》1,152--179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