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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及同性結合合法化
送交者: 楊愛程 2003年07月04日16:19:3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婚姻及同性結合合法化
(“真理報”加西版2003年7月號)

編者按:此為「加拿大福音團契信仰及公民生活中心」於二零零叄年二月十叄日呈交平等機會及人權常務委員會有關「婚姻及同性結合合法化」之立場書。文意如有出入,以英文原稿為準。譯者為陳燕薇姊妹。

前言
由於婚姻能夠幫助維持男、女之間彼此委身的關係,並且為教養兒女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各國政府一直以來均在法律上賦予婚姻有特殊的地位。對於司法部質疑在加拿大未來的社會中,婚姻所扮演的角色是否仍然需要,我們的答案是絕對的肯定需要。
這個辯論的核心,是如何保存現有社會、文化、宗教及法律上維繫男、女間長期、專屬之性關係的途徑。並且,我們需要實際地為成長中的兒童提供一個穩定和健全的理想環境,使他們可以深切地了解及體驗到他們在肉身和社群上所擁有的豐厚資產,這是社會無可推諉的責任。婚姻就是維繫兩性親密關係的上好途徑和教養、培育兒童成長的至佳園地。
我們這論文的焦點是婚姻的結構及其益處;並一旦婚姻的結構被扭曲、甚至從法律及公共政策中被摒除時將會引致的禍害。

基督徒的婚姻觀

作為基督徒,我們對婚姻的結構及性質的理解是基於聖經中有關男、女受造的記載。按創世記第一和二章記述,為了滿足人類對親密情誼的需要,神創造男人和女人,並吩咐他們履行神所賦予的使命──「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一28)。主耶穌曾進一步解釋這命令的含意: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4-6)

作為基督徒,我們相信婚姻與人類受造的特性息息相關。婚姻建基於人類分別以男、女兩性的生態模式出現。兩性在婚姻關係上相輔相成,不可或缺。婚姻是為了夫婦之間能維持恆久、忠貞的情誼和性關係而設定。婚姻的制度更是為男、女的肉體結合提供了社會、文化和宗教方面的範疇。

婚姻的性質是一種盟約,比一般的合約更深遠。其獨特的能力在於可以在一男、一女之間促進一種忠貞而長久的肉體、心靈及情感上的連繫。所以婚姻是盟約,意義遠超過一般商業交易上輕易訂定、又隨意撕毀的協議或合約。

婚姻的結構和性質提供了一個穩健而溫馨的環境,使男女兩性能夠表達兩者之間在肉身上和心靈上的親密關係;也容讓孩童在父、母兩性全面的影響下成長。男、女的結合與其他各種的社群關係和交往有別,在聖經中被形容為「成為一體」。

婚姻的普遍性

自古以來,世界主流的宗教、文化和社會群體,都基於兩性生理有別的原則,界定婚姻為男、女之間的結合。按猶太拉比大衛盧域(Rabbi David Novak)的說法:

“猶太人的傳統教導以婚姻為一種自然的規律,雖因宗教的傳統而被提升至聖禮的地位,但仍不失其自然特性。… 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及其他的宗教所保存和捍衛的,都不是他們始創的機制。每一個宗教傳統都相信他們有權堅持政府不應任意為一個並非由政府始創的機制重新定義。雖然猶太的傳統和大多數的猶太人都不接納同性的婚姻關係,這絕不構成對同性戀者的人權之歧視。猶太教承認所有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而受造,擁有個人獨特的尊嚴。…雖然在加拿大有一小撮改革派的拉比對猶太教的信仰和傳統有不同的演繹,他們的看法在加拿大的拉比中只屬於極少數的異見人士。絕大部分的加拿大拉比和他們所傳遞的教導都拒絕單性婚姻的可能性。”

伊斯蘭教對婚姻的理念亦是以異性的結合為基礎。北美伊斯蘭教育中心的負責人亞達拉亞里(Abdalla Idris Ali)就婚姻對伊斯蘭教的意義有以下的言論:

我們相信丈夫與妻子是同一個完整個體的兩片單元,必須組成一個整全的個體方能經驗到屬靈上的滿足;一種必須透過婚姻的結合,兩者方能經驗到的靈性滿足。伊斯蘭信仰教導我們一個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婚配是教養兒女的最佳環境。我們相信兩性的配搭能在教育孩童的事上相得益彰。

世上不同的宗教,縱使各自擁有不同的神學觀點及傳統,都將婚姻的本質理解成為男、女兩性的結合。每個宗教,各按其獨特的方式,都曾以宗教意義的角度去理解婚姻。但這不是說「以男女結合為婚姻的結構」的理念純粹是宗教的產物。這也是歷世歷代、世界各地不同社會與文化共有的看法。

麥格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的宗教系教授楊格博士(Dr. Katherine Young)曾對世界小規模的文化及不同的宗教(代表大規模的文化)作出廣泛的調查研究。按楊格博士和她的資料搜集員就關乎婚姻的核心特質發現所得,其中一個跨越文化及宗教的普遍現象,就是要求結婚的對象必須是異性。
基於我對世界各大宗教(諸如猶太教、儒教、印度教、伊斯蘭教及基督教)和小規模社群的世界觀研究所得,我的結論是以婚姻為一種經由文化認許的、以鼓勵生育(並撫養)兒女為本的兩性關係,至少是為社會的安定和存在所必須有的。這種婚姻的模式是常規的做法。
從我比較世界宗教與小規模社群的世界觀研究的結果,我斷定以下有關婚姻的徵象是普世性的。婚姻是一種擁有權威及應予鼓勵的制度;它認定男性與女性之間互相倚賴的特徵;婚姻有一個公眾的層面;它界定理想伴侶的標準;在特定的環境下它鼓勵生育後代;它又能提供男、女之間及父母子女之間的互相支持的精神(至少包括資源的分享或物業的傳遞)…
同性的關係是應當受尊重的,但“同性婚姻”是一種矛盾的觀念,因它缺乏了婚姻所具備,符合宗教、歷史和人類學等證據的普遍性和定義性的特徵。即使別的不談,婚姻也表明了人類一種基本而普遍的需要:就是為繁衍後代提供一個合乎自然生理(透過性交)及文化觀念(兩性互助合作)的環境。

婚姻並非單純是一種宗教的規範。其獨特性和重要性是所有社會所公認的。沒有任何一個已知的社群有長期讚許同性結婚為常規的做法。

婚姻的結構

婚姻是男性與女性的結合,而這種結合是唯一能夠生育兒女的肉體關係。從孩童的好處出發,能夠同時親切地認識及體驗孕育他/她的雙親是大有裨益的;這份關係是孩童在建立個人身份觀念的發展過程中極重要的。婚姻是社會對孩童這方面需要所作的實際而理想的行動。婚姻不會故意放棄孩童在父、母雙方的培育下成長的權利。骨子裡,同性的伴侶是不能同時作為一個孩童的生身父母(不論他/她們在該孩童生活上的社會角色是甚麽),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事實。

縱然不是每對夫婦都會生兒育女,但所有的孩童都是男女交合而有的,即使是極少數藉助科技成孕的例子亦然。在1994-95年間,大部份的加拿大兒童(71%)是由正式結婚的父母所生,20%的父母是同居的,而9%的父母是不同住的。 每一名兒童都有一個父親和一個母親,而婚姻能夠為兒童在其生身父母的培育下成長提供最穩健的環境。

婚姻的意義其實遠超過肉體的交配──它是為維繫二人的關係和生育後代而設的。婚姻建立一份穩定的關係,又明了兩性結合以繁衍後代的獨特能力。即使使用科技而達至生育,也沒有減少婚姻必須是異性結合的獨特機制。有些單身人士或不同的家室關係,不論有沒有涉及性行為,可能會擁有一些前度關係而生的子女,或是透過收養、透過使用科技而有的子女;但這些關係始終是不能獨力達到生兒育女之果效的。

婚姻包含生育後代的能力和伴侶的關係,但卻不能單純局限在其一。或許有些男女的合法婚配仍可能會因兩者的能力(例如:不育或年老)而沒有兒女,甚至有故意選擇不生育兒女的;但婚姻作為至佳的異性聯合模式仍是不改的事實。
這些例外的情況不能推翻婚姻通常引致生兒育女以及繁殖後代必須是經由男、女二性交合產生的事實。人類社會的基礎是建立在婚姻關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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