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椿樹網友在天下論壇發的帖中指出,美國法院判決殺三個阿富汗人的美國兵24年徒刑,判強姦母豬的美國人120年,香椿樹還特別慷慨的假設那個美國人強姦了12頭母豬。由此香椿樹得出結論,在美國人看來,人的生命<母豬的生殖器。(見 http://bbs.creaders.net/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570213 )
在下認為有必要指出,香椿樹所作的結論是完全錯誤的,美國的判決很人性化,符合聖經。香椿樹同學發帖之前應該認真學習一下聖經,或就近請教一下信教的朋友。無知不是你的錯,武斷才是你的錯。而且你那邏輯有問題,憑什麼假設那人強姦了12頭母豬?法院的判決有說嗎?如果他強姦了120頭,那麼一頭才判一年,是否就能得出,在美國人看來,人的生命=8個母豬的生殖器?
眾所周知,美國是基督教國家。而基督教對人類現代文明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為什麼現代民主在基督教國家產生?為什麼當今世界上的強國多是基督教國家?這絕對不是巧合。
既然基督教是美國的立國基礎,那麼其立法必須符合聖經才行。是人都知道,美國總統上任時要摸着聖經宣誓。這就決定了那些不摸聖經的人永遠也當不上總捅。不要以為民主就是選舉,要想當總捅,首先要摸聖經。
還是回到強姦母豬的話題上來。聖經上說了,若強姦了處女,你要負責任,要娶她為妻。事實上一床被子就遮醜了,強姦者也不算犯罪,被強姦者也不用顧忌別人的閒言碎語了。多人性化! 聖經上又說了,跟動物發生性關係者,要亂石砸死。您能由此得出,女人生殖器<母豬生殖器的結論嗎?如果反過來,強姦處女者亂石砸死,強姦母豬者跟母豬結婚,您認為怎麼樣?那樣的話,那個女孩子被糟蹋了,也做不得人,肯定要尋死上吊,於是,主所創造的兩條人命都沒了,而那母豬則要生一大窩子人不人豬不豬的東西。
那個強姦豬的美國人本來是要被亂石砸死的,因為美國廢除了死刑,所以改判120年。既符合聖經又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