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自會紀實
北京三自會紀實
(1979——2000)
北京李克牧師
本文紀實地反映北京三自會20年的現狀。我是根據“三講”教育精神實事求是,冒着打擊報復的風險、說真話。不能把話憋在肚子裡,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三自會現狀:
一、黨和政府對宗教的方針政策,
二、要正確認識“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的內涵,?
三、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
(一)、北京基督教房產落實情況,
(二)、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落實情況,
1、豐臺堂為何不許信徒進入?
2、家庭聚會為何不予登記?
3、朝鮮族信徒為何上街做禮拜?
4、為何按立長老這麼難?
四、北京三自會財務管理情況?
(一)、政府宗教管理部門與教會財務不清,
(二)、三自會主要領導人挪用公款,
五、提高宗教管理幹部工作水平,教會必須獨立自主。
* * * *
教會原是基督徒的屬靈團體。如何建立教會牧養信徒。教會是以聖經為原則;以神學理論和傳統習慣為宗旨。教會在不同歷史時期經過各種考驗,兩千年來教會的存在經久不衰、不斷發展壯大。
近代中國基督教經過兩次重大的衝擊,當“五四”運動在掀起新文化運動,在反帝口號的同時基督教成了主要的攻擊對象。當時在共產黨領導下組成“反基大同盟運動”。從1922至1927年長達六年之久,聲勢浩大席捲全國。至1927年4月15日南京政府蔣介石下令才停止“反基運動”,告誡民眾不要誤解反帝運動的含義,指出反帝運動不等於仇外更不等於反對基督教,不要用武力侵犯中國人或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同年11月,基督教青年會報導說“反基督教的暴力行動和宣傳已明顯減少,青年會的財產已歸還,反基督教運動才逐漸落下了帷幕”。(請參看《中國基督教史略》302-308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李寬淑著)。
解放之後,歷次運動執行滅教政策,這是“五四”運動之後“反基運動”的延續。歷史的教訓不能忘記。
中國基督教經過這兩次大的挑戰,教會的發展巍然屹立,“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它”(太16:18),結果“神的道日見興旺,越發廣傳”(徒12:24)。任何時代採取行政命令,企圖消滅教會,必然自食苦果。
一、黨和政府對宗教的方針政策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標誌着中國社會進入新的歷史時期、改革開放是國家主要的路線。上海社科院宗教研究所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所確定的思想路線,以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作指導,對我國宗教現實情況進行調查。1982年,制定了《中國社會主義時期的宗教問題》
即著名的“中央十九號文件”,它是宗教政策唯一的依據。“文件”中重申了“宗教五性論”(宗教的長期性,宗教的群眾性,宗教的民族性,宗教的國際性,宗教的複雜性)。1991年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即“中央六號文件”。提出:“依法對宗教進行管理,在加快宗教立法工作”。
1993年江澤民主席又提出:要認真貫徹黨的宗教政策,要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關於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概括起來就是江主席關於宗教問題的“三句話”:
一、要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
二、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
三、要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以上兩個重要文件和江主席對宗教政策的“三句話”是黨中央國家對宗教政策最基本原則。但目前國家還沒制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法。已故宗教界著名人士趙朴初在全國政協九屆二次會議上發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充分說明依法治國的重要性,改革開放20年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340件法律和法律文件……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唯獨在宗教方面,至今沒有一部宗教法列入國家立法計劃、把黨和政府正確的宗教政策加以法律化、條文化,用法律規範社會和宗教行為,保護合法抵制非法,打擊犯罪,匡正人們對宗教“左”的偏見,規範政府宗教部門的行政行為……希望引起高度重視,提上議事日程,列入立法計劃、爭取早日出台。”引證李鵬、趙朴初、丁光訓的講話。
為什麼至今國家的宗教法不能出台?可能政府有難言之隱,如果沒有宗教法,就不能正確處理教會與政府的關係,及三自與教會的關係,就不能保證公民的真正信仰自由。根據國內外形勢的發展,國家的宗教立法,勢在必行。
信仰自由是一切先進國家的重要標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信仰自由,這並不是黨和國家對公民的恩賜,而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國家必須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在“中央十九號文件”規定“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動是指信教群眾按照各教的習慣與教義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及在自己家裡進行的禮拜、祈禱、讀經、講道、受洗、追思以及過宗教節日等……。吸收新信徒,按立封派宗教教職和教徒出於宗教感情給教會的正當奉獻也屬於正常宗教活動。這些事情都是由各宗教愛國組織認可的教職人員以及信教群眾自己來辦理,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不允許外人加以干涉。”
另外還規定:“基督徒按照信仰習慣,在自己家裡以親友為主舉行家庭聚會禱告、讀經等活動,無需在政府登記註冊,不受任何限制。(參照《三自愛國政法常識》160和171頁)。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政策,20年來的宗教活動,有了明顯的改善。但仍有少數幹部受極左路線的影響,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屢屢遭到侵犯。既然是以法治國,以法管理宗教事務,而又無法可依、焉能管理好宗教事務?所以祈盼宗教立法早日出台。
二、要正確認識“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的內涵
國家為了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主要通過統戰機關,設立專門管理宗教的各級政府施行管理有關宗教事務。所謂“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宗教工作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施行管理和監督,所謂管理主要包括:(一)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四個保護);(二)依法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三)依法取締非法宗教組織,堅決制止各種不屬於宗教範疇的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財產的迷信活動及其他非法違法活動;(四)依照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批准、審核屬於政府管理的宗教方面的對內對外事務;(五)對超出憲法,法律和政策範圍的宗教活動以及宗教活動中出現的混亂現象進行教育,疏導和必要的處理。(參看《三自愛國政法常識》金陵神學院函授班教材166頁)。
以上五條概括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主要內容,在第一條中有“四個保護”使教會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而宗教幹部則是對宗教的合法權益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幹部是為教會服務的好朋友,我們應當感謝他們。
但管理不應該是對教會的“管制”、‘限制”或“壓制”,政府能否正確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幹部是決定因素。二十年來政府的宗教工作的確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教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多年來在一些地方仍出現了不和諧的音符。“有相當一部分區縣鄉統戰幹部、宗教幹部、對廣大信徒群眾詢問有關政策竟然一問三不知,或答非所問,敷衍塞責,搪塞應付,甚至錯知錯解……,有個別“統戰首長”“宗教官員”不懂裝懂,指手劃腳……,這些幹部損害政府的形像,污辱政府的門庭……。”(參看《天風》2000年第四期17頁《政策“倒灌”值得重視》)如此宗教幹部豈能管好宗教事務?
三、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
能否認真執行黨的宗教政策,是關繫到黨的威信和國家社會安定團結的政治問題。二十年來政府對宗教工作雖然有很大的改善,但和國家形勢要求及國家的發展比較,北京的宗教工作處於滯留狀態。
當前國家根據“三講”教育來檢查各項工作,不久前,李瑞環同志在浙江就領導班子“三講”教育調研工作強調說:“各級領導幹部要聽群眾意見,必須經常化、制度化……聽取群眾意見,必須認真實意、要找確有意見並敢於提意見的人、而不是一味說奉承話的人,對待提意見的人不是反感而是感激,給別人有說話的機會而不要讓人把話憋在肚子裡……。’(北京日報2000年2月25日頭版),但在教會中敢於提意見的人太少了。
本人在北京教會工作50多年,親身經歷了社會歷次運動並參與了教會的三自愛國運動。對過去50年的歷史歷歷在目,為了國家大局和教會的權益,我從不願違心地向宗教幹部說奉承話。1998年我冒着接受打擊的風險,向政府宗教部門和三自領導提出《認真貫徹宗教政策加強教會自身建設》一文,指出宗教部門違反宗教政策的情況,及三自領導人違反辦好教會的原則,得到廣大信徒的支持。政府的宗教幹部承認我提出的問題都是事實,但未經過他們的同意不許向信徒發表。後來在基督教六屆會議工作報告中定了幾個罪名:“有人在信徒中挑撥離間,破壞團結,煽動脫離三自教會的傾向”。本人所提的意見既是事實,為什麼要給人家“扣帽子”定罪呢?這是文化大革命的作風,不符合“三講”教育的精神。是誰在破壞團結是誰在破壞“三自”?只有違反宗教政策和三自原則的人,才是破壞安定團結的。在新的形勢下應當以“三講”教育來檢查宗教工作,幹部應當根據“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的原則保護宗教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權利。《三自愛國政法常識》167頁指出:“充分發揮各愛國宗教團體的作用,通過愛國團體向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反映信教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宗教事務部門的活動進行監督,並實行自我管理。”任何單位群眾都有權對上級的管理進行監督,有權向政府提出意見。宗教幹部對教會的管理,不是“管制”和“限制”,而是服務。某些宗教幹部到教會以領導人自居,是教會的“太上皇”、發號示今,有的地區宗教幹部駐進教會辦公,他們掌握教會的組織,機構,規章制度,人事選派、財務大權、甚至按立牧師、長老、執事。推薦神學生等,都由宗教幹部審批,幹部直接參加教會內部各種會議等等,這樣教會還有自主權嗎?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第一次會議上,丁光訓主教在會上說:“我看到不少問題反映政府幹部對宗教團體內部事務管得太多,在一些大的問題上都是他們說了算,影響黨和政府與信徒群眾的關係,需要加強調整”。他又說:“要堅持實事求是的路線。講宗教長期存在,在一定時期有一定的發展,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規律,是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如果多一些人理解這一點,那麼,就不會再去主要考慮怎麼消滅宗教,同宗教作鬥爭,就會更有利於全面貫徹黨的宗教自由政策”。丁主教代表廣大信徒對宗教幹部提出意見得到了全國信徒的支持。宗教幹部為什麼對宗教內部事務管的太多?是為了滅教,這樣的宗教幹部,不但不能管理宗教而是破壞安定團結,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時代的列車已經進入21世紀,老一代極左的宗教幹部早已退位,為什麼年輕的宗教幹部仍在繼續那一套呢?政教合一是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產物,凡是消滅宗教者,必然遭到歷史的懲罰。請看二十年來北京執行宗教政策的具體情況:
(-)北京基督教房產落實情況
北京基督教房地產所有權,是根據解放後1950年各宗教團體在政府登記註冊為依據。教會的房產約有60多處。
1958年大躍進期間,教會被迫將絕大多數教產“獻給政府”。僅保留米市大街、缸瓦市、寬街、珠市口四處教堂維持活動,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教堂全部被關閉。
教會停止一切活動之後,教會的一切財產房屋都歸政府宗教管理部門管理,教職人員全部下放農場勞動改造。
1979年開始恢復宗教活動,首先從米市大街、缸瓦市、崇文門、珠市口、寬街、海淀等處先後恢復了宗教活動。
關於如何落實宗教房產問題?政府有明文規定:“宗教團體、房屋主權,是指解放後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認的各宗教團體房產,主要包括:
1、各地土改後正式登記為教堂房產的;
2、五一年前後各地根據1950年12月29日政務院《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的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對基督教實行專門登記的宗教團體房產;
3各地政府正式承認教堂的房產。
關於1958年“大躍進”中,各地宗教團體迫於當時的形勢獻堂,不能作為產權轉移的依據。那時獻出的教堂及其附屬房屋的產權,原則上仍屬於宗教團體。”(以上三條宗教房屋政策請參看《三自愛國政法常識》183-185頁)。
北京基督教的房產到底有多少?均有據可查。凡是1950年在政府登記過的,當然都是屬於教會的產權。
自1958年至文革中十幾年,教會的房產被政府接管後,宗教管理部門成立《四教財產管理組》(即:天、基、佛、伊)至今在宗教局仍掛一個牌子叫“北京宗教房地產管理處”。這說明教會的房地產幾十年來都在政府掌握管理之中。
自1958年後十幾年來的房產在政府手中,他們隨意占用出賣、拆毀、轉讓,教會無權過問。如1980年從民政局單位收回缸瓦市堂的房屋時,他們不但白白占用,教會還反倒給占用單位若干贖金,西四家俱店搶占教會的地皮,沒人過問,真是豈有此理?
教會的房產既是由政府占用,又是多年由政府管理,所以落實宗教房產應當是政府的職能,應當按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原則,保護教會合法的權益,無條件地歸還或賠償教會的房產所有權,不能叫教會自己到處要求歸還產權到處碰壁。上海教會的房產已經90%落實了,為什麼北京遲遲不能落實?
三自兩會六屆會議的工作報告中說:“北京兩會加強了教會房產管理,根據北京市政府有關落實宗教房產政策文件精神,對北京教會所屬的教會房產,逐一進行了登記註冊。目前清理工作已經完成,自79年教會恢復以來,相繼恢復的城區幾個教堂是幾十年前的建築。房屋老舊、使用面積有限,已不適應教會發展的需要”。這個報告冠冕堂皇並沒有反映落實房產的真實情況,只是輕描淡寫一帶而過。究竟教會共有多少房產?使用情況如何?還有多少沒有落實。在2000年7月17日常委會上,討論落實房產的問題,會議決定“力爭今年落實50%的產權證”,說明只是力爭50%,還有50%還沒有提上日程。
20年來政府對宗教房產落實的情況太慢了,除了原有保留的四處房產和郊區三個堂之外,絕大多數房產權根本未動。希望政府宗教部門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早日歸還教會的房產權。廣大信徒將拭目以待。
(二)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落實情況
l、文革後1979年政府下令開始恢復一切宗教活動以來,20年來政府落實宗教政策情況,有很大的改善。但各教恢復的情況很不平衡,佛教各大寺廟基本上都開放了,伊斯蘭教恢復68處;天主教恢復十七處。唯有發展最快,信徒最多的基督教恢復的太慢了。1958年之前,北京基督教約有60多處教堂,而至今僅恢復八個堂。十幾年來在落實基督教活動場所方面幾乎停滯不前,因信徒多,活動場所少,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各堂只有增加禮拜次數,缸瓦市堂每主日現在舉行五次禮拜,主日平均約有四至五千人,安息日聚會全日活動達一千多人,另外每周還有其他聚會,每年聖誕節有多次不同形式的活動,達上萬人次。
有的信徒問主任牧師,北京教堂如此奇缺是何原因?是政策問題還是錢的問題?那位主任牧師說:“不是政策問題,是錢的問題,只要有錢,我們可以蓋很多的禮拜堂”,這個回答明鮮是欺騙信徒,他是為掩蓋宗教部門不能認真落實宗教政策,因有個別的宗教幹部和三自的領導人,很不喜歡看到教會發展。實際情況北京“兩會”有不少條件可以利用做禮拜,並不需要很多錢,如兩會辦公大樓禮拜日閒着沒用,神學院的大禮堂也閒着,為什麼不能向信徒開放?海淀區西北旺陵園有許多房子閒着為什麼不能裝修成禮拜堂?平安大街原遠東宣教會舊址已經收回一部分房子,還有大興黃村也收回一個小禮拜堂,這兩處房子都被兩會總幹事給出租了。當神學院遷到海淀後他們又將米市大街的房子出租了。1998年一次常委會上有人提出為什麼不利用米市大街的房子開禮拜堂?當時有一位三自權威人士很嚴厲地說:“為什麼一提房子就要作禮拜堂?有了禮拜堂誰去管理?兩會有這麼多工作人員,不出租房子,生活費從那裡來?”總之一提開展禮拜堂,個別的三自領導人就提很多藉口就是反對有禮拜堂。教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因某些宗教幹部和三自領導人共同商定的對策。“兩會”真的沒有錢嗎?由兩會總幹事獨攬經濟大權,他利用職權挪用兩會公款大力為少數年輕同工個人購買住房,但他無法為每一個缺房的年輕同工買房。1999年9月9日一次工作會上,一位青年同工提出要求買房,總幹事回答說:“今後要先向兩會申請,過去我曾為一些人買房,受到主席會長會議的批評,過去我給一些同工買房,沒有任何審批手續,責任問題當由我個人負責”(當時我在場)這位總幹事獨斷專行用60多萬給六、七個人買房,同工住房是重要的,但當建立分房制度,不可亂用職權,這是犯法的,作為傳道人,應當知道更重要的是建造神的殿,正如先知哈該指責以色列百姓說:“你們認為建造耶和華殿的時候尚未來到,這殿仍然荒涼,你們自己還住天花板的房屋嗎”?(哈1:2-4)
可見,北京教會的禮拜堂太少,不是不能開闢,也不是錢的問題,而是某些宗教幹部和個別三自領導人從中作梗,這些當權者他們太害怕有禮拜堂,怕宗教“泛濫”。
l、再請看另一案例:北京六屆會議工作報告說:“在區政府幫助下,籌建豐臺教堂的工作正在進行。”幾年前在豐臺區三角地買了一座房產,兩會出資40萬,信徒為建豐臺教堂直接奉獻17萬共57萬買了這座房產,請看豐臺區政府是如何幫助的?因為教會信徒不斷發展,約在八年前北京市政府就批准在豐臺和石景山兩個區建立簡易教堂的決定,約在三年前,終於在這裡買了一座房產,在購房過程中,由北京宗教局和兩會總幹事,將購房款直接交給售房主辦理手續,因未經豐臺區宗教管理部門交款,因此豐臺區政府大為不悅,首先出現的麻煩,據說雖交了款但房產證沒拿到手中,要想拿到房產證還要出30萬,請問這是那家的法律?其中的奧秘所在,可想而知。後來聽說終於拿到了房產證,要想建成正式禮拜堂還需200萬。大家提議在未正式建堂之前,先進去聚會禮拜,兩會便簡單裝飾一番、可以聚會了。誰也想不到,主管該區的宗教管理部門,就是不許開門進入。這是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嗎?按市政府的批准,合法交易買了房產,難道教會這點自主權都沒有嗎?還談什麼落實宗教活動場所?
但事出有因,幾年前,豐臺區政府內部居然號召宗教幹部為滅教“要打一場人民戰爭”。後來這個滅教文件,卻在社會上曝光,影響政府的形象,看來在豐臺建堂問題上,滅教的行動仍在繼續。至今豐臺教堂仍不許信徒進入。據說總幹事曾吹噓說:“你們誰有能耐組織家庭會建禮拜堂,我支持你們!”有一位叫郭蘭萍的姐妹真的在豐臺某地租房開了禮拜堂,鋼琴講台、桌椅一概具全,招來很多信徒,並有幾位牧師去講道支持這一新建的禮拜堂,但好景不長,便被豐臺區宗教幹部下令取消了。曾說大話的總幹事,也就無可奈何了。看來豐臺區的宗教幹部滅教有功,這些行為與文化大革命封閉教堂有何區別?
2、家庭聚會(教會)的情況如何?按“中央19號文件”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正規禮拜堂活動場所,二是在信徒家中活動,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按宗教習慣在信徒自己家裡進行的一切活動,都是正常的宗教活動,如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受洗,過宗教節日……等等,都由宗教組織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從而在政策上充分肯定了宗教活動的法律地位。所以家庭教會的方式不應當受到任何干涉。北京三自兩會也經常對外宣傳說:北京有八個禮拜堂,還有三百多個家庭聚會,宣傳北京的宗教活動有廣泛自由。
實際上北京基督教的家庭聚會的命運如何呢?北京城郊有十八個區縣都有很多信徒,很多家庭聚會都是信徒自發組織的,但他們“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流離失所”,沒有牧人領導管理,他們渴求城裡教會領導管理牧養,有的教會公開聲明我們不負責家庭聚會。因政府一再限制家庭聚會的發展。1993年末召開北京基督教五屆會議成立了郊區事工委員會,本人有幸被指派負責郊區工作,廣大郊區信徒聞訊高興不已,我首先設計組織發展郊區工作計劃:
1、根據郊區工作,每年的財務開支計劃;
2、預備交通工具,購買汽車;
3、每月兩次到各區縣了解信徒分布情況,與當地政府聯繫;
4、發通知按條件招收信徒培養義工;
5、定期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組織義工培訓班;
6、按立長老執事在各區縣負責牧養信徒工作;
7、為了便於工作,郊區工作的辦公室遷到缸瓦市堂。
郊區工作宗旨有三:一、提高信徒信仰素質;二、提高信徒文化素質;三、提高信徒思想素質。使用教材為全國基督教農村工作義工培訓系列叢書發給義工學習,經費均由郊區義工自願奉獻,達兩萬多元(財務由兩會會計管理)組織年輕同工負責教課。
這次開辦義工培訓是北京教會創舉,於1994年4月開班,通過報名進行篩選約人取70多人。另有部分旁聽者共160多人,每月集中在神學院學習,每兩周六學習一天,八個月共16天。這是第一期郊區義工培訓班。計劃分期延續下去舉行。但事與願違,工作十分不順利。首先宗教幹部很不高興進行干涉,他們提出:
1、參加學習的人太多,宜小不宜大,宜少不宜多;
2、學習經費太多不批(實際沒用兩會一分錢);
3、不許郊區工作負責人下到區縣工作、如下去必須有幹部陪同,你們個人無權下郊區工作;
4、不許發給學習結業證明,怕他們到處傳福音;
5、三自某領導在會上配合幹部說,搞郊區義工培訓是“花架子”,對郊區的工作“潑冷水”。
從此郊區工作就這樣有名無實地被政府取消了。後來宗教幹部另外選了幾個人利用寒暑假期召集學習班,範圍只許有三自小組的區縣信徒參加。學習內容有政治報告,小組討論、參觀遊覽,沒有任何聖經的學習。原來這就是宗教幹部和三自管理郊區信徒的目的。但我仍力爭每月一次召集郊區信徒到缸瓦市堂來學習基本要道發給他們《天風》等各種學習材料,並舉行洗禮和聖餐,儘量滿足信徒的需要,每次學習人數將近二百人,信徒對教會工作和愛國主義行動勇躍參加奉獻。北京基督教六屆會議換屆便結束了我負責的郊區工作。
北京郊區除了通縣、南口、大興之外,其他各縣沒有一個合法的教堂或聚會點,信徒要求合法的聚會點,當地政府堅決不許,個別的區縣宗教幹部說:“城裡的禮拜堂是給外國人看的,你們心裡信可以,但不許傳,不許聚會,並威脅說,你們牧師下來也要把他抓起來。”一些郊區縣幹部違反宗教政策事件時有發生,在石化區有的信徒要求受洗,便被派出所傳訊。寫材料交待家庭出身,寫保證書按手印保證不再受洗入教。警察到信徒家沒收聖經、唱詩、馬扎、罰款(有收據)。在密雲宗教幹部多次沒收聖經,撕毀宗教書刊、對信徒進行污辱、拘留,罰款(有收據)。97年聖誕節竟非法拘留信徒超過24小時,並強迫信徒寫保證書今後不再舉行家庭聚會,否則便要逮捕罰款。當時我將違反宗教政策的書面材料,反映給各級宗教管理部門。可惜,得不到任何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中說:“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及按宗教習慣在教徒的自己家裡進行一切的正常宗教活動,如:禮拜、祈禱、講經、講道,過宗教節日……都由宗教組織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又說:“對基督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的家庭聚會,不要求向政府登記註冊,任何人不得干涉,因為這是信徒的私事。”國家有法不依,在社會上成為普遍現象,在宗教界幹部違法的問題,就司空見慣了。
北京基督教六屆會議工作報告說:“北京的八個教堂和36處聚會點都已完成登記,成為合法的宗教活動場所,通過登記,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進一步落實,堂點和信徒的合法權得到保護,使宗教活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這樣嗎?所謂36處聚會點已完成登記是指幾個大堂下屬“以堂代點”的聚會,在遠區縣沒有一個是合法聚會點,這八堂36處堂點既成為“合法的宗教活動場所”,那些不給予登記的聚會點豈不老處於不合法的地位?那些愛國愛教的公民信仰自由,不時受到各種限制。
3、朝鮮族信徒為何在三自兩會大樓門前舉行宗教活動?這是建國以來非常罕見的一次民族宗教事件。給國家社會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
幾年來外地進京的朝鮮族信徒不斷增加,在宗教管理部門許可下,同意他們分別在崇文門和缸瓦市兩個教堂單獨舉行朝語禮拜。政府為了對鮮族信徒的管理,破格地培養了一個鮮族年輕牧師。他在崇文門堂主任牧師領導下,彼此相安無事,多年來鮮族牧師信仰水平不斷提高,深得朝鮮信徒的信任支持,於是矛盾出現了。主任牧師認為鮮族牧師“不聽話”,逐漸取消了他上台講道權利。如果傳道人沒有違犯什麼原則錯誤擅自取消牧師上台講道的資格,這是違反教會規章制度的。因而激起鮮族信徒對教會的領導人不滿和抗議。崇文門的主任牧師認為他們是外地來的信徒以鬧事的罪名將那位鮮族牧師和支持他的信徒趕出教會。這是1998年6月發生的事件。
那些被趕出教會門外的鮮族信徒約有四十多人,他們被迫來到三自兩會討個公正的說法,要求在兩會大廳中聚會禮拜,結果又被兩會工作人員趕出門外,又從院內趕到大街上,他們被迫每主日便在人行道上做禮拜。這一事件當即引起很多人圍觀堵塞交通,有人問他們為什麼在街上做禮拜?據說外電報導米市大街鮮族信徒做禮拜的新聞。
為什麼使矛盾發展到如此地步?只能說宗教幹部和三自領導人沒有正確疏導造成激化矛盾影響安定團結。矛盾之初,當首先分清是非,按教會規章制度公正處理問題,不可對某一方遷就姑息偏袒護庇,要維護民族宗教的合法權益。外地來京參加工作的公民高達數百萬,首都是全國公民的首都,而不單是北京人的首都。他們在首都有居住權,打工權,當然也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為何無端地將信徒非法驅逐門外?更不可利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對鮮族信徒進行威脅、壓制、踢倒聚會用的馬扎,促使矛盾激化。結果鮮族信徒並沒有被壓服。每到主日仍在街上聚會活動。
9月22日公安局以破壞社會治安為罪名,抓走四名信徒押送回東北原籍並罰款。押送的公安人員的路費、食宿等費用均由被抓的人負責。結果那些熱心的鮮族信徒並不怕政治壓力,繼續在兩會門前聚會。
最後無奈於10月10日(主日)崇文門堂牧師和政府的宗教幹部及三自的幹部們,出面勸說,請鮮族信徒進兩會大廳回崇文門教堂做禮拜,都被信徒們拒絕了。請問!若知現在何必當初?後來經過最後談判,政府同意在朝陽區為他們設立一個合法的聚會點。由於牧師負責領導,到此,長達八個月之久的事件才算結束。
據了解政府對鮮族信徒的諾言,根本沒有兌現。詳情請參看1998年12月17日《朝鮮族信徒向政府和三自兩會的申訴材料》。
那位被趕出的鮮族年輕牧師,不但沒有恢復在崇文門堂的工作,反而除掉他在三自委員會和常委會成員資格,說明宗教幹部並沒有認識他們在這次事件中的教訓。
恢復落實宗教活動場所或家庭聚會,在北京為何如此困難?我們廣大信徒希望根據“三講”教育的精神,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重。請求政府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認真落實宗教政策。
4、按立長老執事為何這麼難?根據《北京基督教會教務管理條例》“聖職人員的職稱有牧師、教師、長老、執事等,長老、執事是協助牧師管理教會牧養信徒,並主持聖禮等聖工”。特別是在北京教會教牧人員缺乏,和很多家庭會無人負責情況下,本該按立長老、執事,這是順理成章的。但經多次要求政府宗教幹部和三自領導給予按立,直至今日就是不予執行。五年之前北京安息日聚會,因為是由信徒自發組成的,因無牧師、長老、執事無法正常工作,因此一直要求政府和兩會教務委員會,給予按立長老、執事,而教務委員會就是不予理睬,在無奈情況下,他們自主地到天津請一位安息日的牧師接立了牧師和長老,而後政府和兩會揚言不予承認。你們的不承認不能阻止正常的聖職工作?後來政府和兩會領導人面對現狀,便不得不承認。請問:若知現在何必當初?今日各堂會和家庭教會,根據聖工的需要,都需要按立長老、執事,甚至有的堂會已經推薦按立長老的名單,那位幹部說:“誰推薦也不行。”如此違反宗教政策和教會規章制度,不知要干涉到何時?
另外寬街堂是一個保留“聚會處”特點的教會,是“長老制”不承認牧師,必須由長老執行聖禮。因此他們也要求兩會按立長老,照樣不予理睬。後來寬街堂提出如兩會不予按立,就要自行按立。結果兩會不得不去寬街堂按立了長老。
管理教會是按幹部的意志行事,有法不依,在社會上司空見慣,在宗教管理部門更是如此。按立長老、執事,主要是怕按立了長老發展教會,這是宗教幹部不願意看到的。封立牧師,必須受過神學教育方可,但幹部對某人有政治上的需要,不受神學教育也可破格地按立牧師,他們任意而行。北京教會各堂至今仍不許按立長老、執事。請參看《天風》2000年年第五期第51頁《按立長老為何這麼難?》。在黨的領導下,全國各地的教會都一樣,聽說某地有一位宗教幹部對“不聽話”的牧師說:“我有權封立你為牧帥,我也有權免去你的牧師”。這就是政府“官辦教會”的現象。
我們廣大信徒祈盼宗教保護法早日出台,使政教脫鈎分開,使教會能真正獨立自主。現在全國各地教會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看來宗教保護法不可能出台了。
(三)北京教會財務管理情況
1958年大躍進中,教會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北京教會合併保留四個禮拜堂,其他房產均獻給政府。所有教牧人員都劃為“剝削階級”,很多牧教人員被打成右派和反革命,其餘的教牧人員都下放農場勞動改造。
從此,教會的人事、財務、教務等工作,均由政府宗教部門直接統一管理,直到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教會的組織機構都不存在了。
1、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1979年政府下令教會開始恢復。教會的房地產和一切財務仍在政府宗教管理部門手中,政府通過“四教財產管理組”(天、基、佛、伊)統一管理調配。由於教會剛開始恢復沒人關心這些問題,一切聽從政府隨意安排。
由於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北京教會全體同工才開始關心教會的合法權益問題。應當理順教會與政府的關係,教會與三自的關係。1986年開始落實堂會的信徒奉獻已經由堂會自己管理。在全體“同工會”上有人提出兩會的財務混亂情況,於1988年6月常委會決定清查兩會的帳目。會上通過組成查帳小組,由常委李克和王錫榮、劉淑治三人負責,組織查帳工作。我們是在宗教處何乃維處長和三自主席殷繼增牧師領導下,從信徒中請五位有經驗的會計師開始查帳。從1979年至1988年3月清查十年的兩會財務。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
例如:1981年12月底上交經費10,418.01元,此款是上交給宗教處,請問這是誰決定的?教會年終的餘款,為何上交宗教處?
帳目上記有歸還佛教借款五萬元。帳面上只有支出,沒有借入的數字。
帳面上會計隨便“批註欠據”,將公款借給他人,沒有任何審批手續。
帳面上有存款166,148.76元。下落不明,據會計說:此款已上交國庫,但又沒有上交收據。曾到銀行去問,也查不清。
1984年12月28日經出納陳文英,上交宗教處美元137.25元,港幣120.02元,至今下落不明無法查找。
北京市宗教處在王府井籌建穆斯林大廈由各教出資,我教出資四十萬。今穆斯林大廈早已倒閉,但所投資金下落如何?沒人知道。
兩會會計室出納陳文英忘鎖保險柜600元外幣全丟了。總之,會計室經常丟錢,帳面與銀行的數字不符,差額三萬多元,違反會計制度的事,相當嚴重。查帳工作受到很大的阻力,因為某種原因無法追糾或核對,只能將會計違法和混亂情況擺在桌面上,於是不了了之。後來常委會聽取查帳報告,便決定解除會計吳廷萱和出納王平芳二人的職務。繼而請鄒繼凱、張鳳竹、尹惠慈三位負責兩會計工作。清查十年中的財務帳目和票證至今仍在查帳小組手中保存。詳情請參看1989年8月25日《匯報查帳情況》(上屆老的常委和各管理部門手中有保存)。
自1988年清查之後,至今兩會的財務情況如何?無人知道,五屆會議之後成立了經濟開發委員會,究竟給教會增加多少效益?無人知道。
據1999年六屆會議工作報告宣稱:“兩會每年固定收入來源:有一部分(低廉的)房租,存放骨灰,售書點利潤等,共有七十萬。兩會支出項目主要是兩會幾十名同事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及教務開資約達150萬,再加上各教堂每年給兩會上交信徒奉款20%,兩會的收支基本上平衡。
2、自1986年開始各教堂的信徒的奉獻,均由各堂會自己管理,教會自養問題已經完成。如缸瓦市堂1999年信徒奉獻達120萬。超過兩會全年收入,教會一切的收入都是“歸耶和華為聖”的,不可隨意濫用,教會重大的開支,當由兩會常委會或堂務委員會審批,任何領導人無權私自挪用。政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會的財產,更不可占用教會的資產。兩會和堂會從未按時向信徒公布收支情況,應當接受信徒的監督,這是防止教會腐敗重要機制。
1999年9月9日一次工作會上,有位年輕同工提出要求住房問題,他是根據兩會總幹事於新粒曾用兩會的公款為六位同工購房的貫例提出的。於新粒在會上說,“用公款給個人買房問題,我在主席會長會議上受到批評,認為我給年輕同工買房,沒有通過任何會議審批,是違反教會財務制度,應由我個人負責”。於又說“從缸瓦市堂出資給***牧師買房也是錯的,認為是分裂教會行為。”
這時缸瓦市同工們才知道於新粒以缸瓦市堂主任牧師的職權,未經堂務會的批准,擅自用堂會公款25萬私自借給***牧師購私房。缸瓦市堂同工們立即召開同工會對***提出批評。由***牧師承擔責任答應將妥善處理。請看1999年9月21日同工會的記錄,本來這一事件可通過同工們協商妥善解決。但因***依仗政府授予的權力地位有恃無恐、老羞成怒,拒絕一切商談方式。便開始對同工和義工進行打擊報復。無奈只能將事件向各級宗教管理部門申訴。希望得到公正的說法。一個月之後西城區管理宗教的幹部對***挪用公款事件公開表態。政府承認於新粒未按教會規章制度挪用公款是錯誤的。責令***向缸瓦市堂務會作檢查,還要以書面向政府作檢查,叫***合情合理地作還款計劃。我當時同意接受了這一決定。但我向政府提出,既承認***是錯誤的,為何不及時處理?宗教幹部早已知道挪用公款事件,侵犯教會的財產,為何不按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原則進行處理?宗教幹部對他們選派的三自幹部姑息遷就、偏袒護庇、欺上瞞下。在1999年度“年檢”中對挪用巨額公款嚴重事件,不追不問是何道理?反而對堅持原則保護教會財產的老牧師和義工們進行打擊報復。實際是宗教幹部與***牧師共同策劃的。他們為了少數人說了算首先:
1、取消同工會,同工會是按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同工和義工共同參與管理教會領導監督的組織。未經信徒代表會豈能由少數人隨便取消同工會?
2、擅自取消老牧師“兩會”和堂務會的成員權利,未到換屆,隨便取消成員資格是違法的。
3、制定教牧人員退休制度,老牧師雖然退休,但在聖工上沒有退休,他們非法剝奪老牧師講道的權利,並擅自趕出教會辦公室。老牧師無奈只能在院內接待信徒,很多信徒都在問老牧師為什麼不講道?並且向宗教管理部門指問,宗教幹部和***牧師沆瀣一氣在教會製造混亂。違反政府依法管理宗教的政策,傷害信徒的宗教感情。為了防止社會腐敗滲透到教會,廣大信徒應當維護國家的法律:保護教會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法》第272條第一款明確指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職權挪用公款借給他人,金額巨大早已超過三個月應當判刑。教會規章制度也規定:“教牧人員如有行為不端(包括觸犯刑律)違反教規……或違反北京基督教兩會章程、分裂教會者……經調查屬實後進行處理。”(教會管理條例第五章第四條)
以上這些違法現象實際上是少數幹部和三自領導人,破壞教會的安定團結,損害了政府和三自教會的形象,廣大信徒對此深惡痛絕。對此本當向政法機關舉報,但政府有法不依奈何?只有請正義和廣大信徒來裁判吧!
當前社會腐敗之風,已經滲透到教會。有某些宗教幹部成為新興的“吃教者”。請看《天風》2000年第三期22頁《教會財產豈能任意宰割?》“政府的統戰宗教幹部直接插手教會的人事掌管財務大權,教會的財務混亂情況頻繁出現。教會的財務成了一些人企圖隨意割取的肥肉,有的人甚至與教會不檢點的財務人員同流合污,對教會的財物巧取豪奪,中飽私囊,將不合理的開支轉嫁教會頭上,教會內部個別領導信仰虛飾,口是心非,視教會的奉獻箱為“搖錢樹”,憑教牧人員的職務便利,千方百計重報冒領,損公肥私……”。信徒的奉獻來之不易,是分別為聖的“寡婦兩個小錢”。是為建造教會的聖物,他們任意“侵吞寡婦孤兒的家產……”。(可12:40)信徒們指責他們如同“以利的兩個兒子”,“是不認識耶和華的惡人,他們任意踐踏聖所,將美好的祭物肥己”。(撒上2:12,13.29)。
當前,以胡長清成克傑事件,對幹部作為警示教育。希望以“三講”教育和“三個代表”的原則檢查工作,對侵犯教會財務的事件,當追查到底,認真落實宗教政策。
四、提高宗教幹部工作水平,教會必須獨立自主。
政治理論指出:“政策確定之後,幹部是決定因素。”20年來,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不斷完善,但由於宗教幹部思想問題,沒有認真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他們對宗教事務包辦代替,以教會領導自居,侵犯教會合法權益,教會出現各種混亂和腐敗,是和宗教幹部直接插手教會的行政及教務的領導管理分不開的。其後果嚴重地影響了黨和政府與信教群眾的關係,必須加以調整。
當前,國家貫徹執行“三個代表”的精神,調整政府各項工作。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李鵬總理着重指出中國共產黨要始終成為中國先進社會生產力和發展要求,中國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貫徹中央的決議和精神,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對進一步推進人大工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指導意義。
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加大監督力度……真正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00年7月8日北京日報二版)如何“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應當以“三個代表”做為指導思想,宗教信仰自由是廣大人民最根本利益。
據《工人日報》6月10目介紹《我國將加快事業單位改革步伐》人事制度的改革基本思路是走“脫鈎、分類、放權、搞活”的路子。改變用管理黨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做法,使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與黨政機關的人事制度脫鈎,逐步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不再按行政級別確定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根據社會職能,經費來源的不同和崗位工作性質不同,建立符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和不同崗位特點的人事制度,實行分類管理:在合理劃分政府和事業單位職責權限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人事管理自主權,建立健全事業單位用人上的自我約束機制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據悉政府對宗教團體是按事業單位的機制進行管理,現在國家提出新的改革步伐,要改革管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做法,對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應當與黨政機關的人事制度“脫鈎、分類、放權、搞活”,要合理化分政府和事業單位的職責權限,擴大事業單位人事自主管理權,要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而教會頂多算一個社會人民團體,它既不是黨政機關又不是什麼事業單位,教會人事既不屬於國家的人事編制,教會的一切開支與國家的經濟無關,怎能成為事業單位?教會的人事應當與政府脫鈎,放權給教會,教會的人事當獨立自主,政府無權內定教會的人事,當公開、平等、競爭、擇優,而不是政府內定選派。教會的領導人或牧師,當由信徒自由選舉,使教會的領導人或牧師真正成為管理教會忠實管家和牧養信徒的真正的牧人。
教會必須與政府管理權脫鈎。不能因提點意見就隨便給人家扣帽子:什麼“挑撥離間。破壞團結、煽動脫離三自教會的傾向”。因為“三自”的主要內涵是“三好”,沒有人反對把教會“治好、養好、傳好”的原則。教會就是教會,教會不能政治化。牧師不能幹部化,甚至官員化。愛國主義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能冠以愛國的科學家、愛國的工人、農民,也不可說有愛國的牧師和不愛國牧師,因為我們都是愛國的公民。國家的宗教政策並不以參加三自和不參加三自來劃分愛國與不愛國的信徒,實際很多信徒沒有參加三自的概念,一國兩制的港澳就不搞三自難道是不愛國嗎?為什麼要給人家扣一個“脫離三自”的罪名?我認為那些不按三自原則辦好教會的領導,才是破壞三自的人,不要太霸道了。群眾對某些幹部或三自領導提點意見就“扣帽子”,打擊報復,這才是真的破壞安定團結。
政府提出“脫鈎、分類、放權、平等自由競爭……”這是根據“三講”教育和“三個代表”的精神,進行改革開放,今天在醫院病人可以選擇信任的大夫看病,學生可以選擇老師。如果傳道人不被信徒信任怎能在教會工作呢?傳道人依靠政治勢力在教會工作是不得人心的,“乃是依靠耶和華的靈方能成事”。教會除了傳福音工作,還有一些行政管理,如:房產。基建、經濟開發、外事等社會交往工作,應當在信徒中聘請有信仰、德才兼備的工作人員來負責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時代的列車已經進入21世紀,中國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改革開放將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國家各個領域將要與國際接軌進行全方位地開放,宗教也不能例外。國內外的形勢逼人,如果我們的思想觀不適應新的發展,必將遭到歷史的淘汰。
一個牧師身兼數職頻繁地參加社會活動,在政府幹部支持下,成為既得利益者。怎能忠於教會,“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呢?”教會的牧師不務正業,能使教會達到三自(三好)嗎?
教會的牧師必須以“專心祈禱傳道為事”(徒6:4)時代不同了,傳福音的工作,將面臨新的挑戰。20年來教會不斷發展,信徒的層次不斷提高不斷青年化,知識化,青年信徒約占50%以上,如果傳道人不提高素質,我們將無法滿足他們的需要。傳道人不但要提高神學造詣和講道水平,還要提高文化素質,要學習文化,歷史,懂哲學、自然科學,要懂政治具備各種豐富的知識。我們原有的文化有限,要不斷地“沖電”提高,這是辦好教會重要條件,傳道人在教會中理當公開、平等競爭上崗,這是必然的趨勢。
本人在北京教會工作50多年,現年77歲,感謝神!賜給我健康的身體。50年來我親自參加社會歷次運動和三自愛國運動工作。在那極左災難的年代,我們的思想無法超越,只有求神憐我的軟弱和虧欠。
自‘文革”開始使我逐漸認識社會,認識自己,只有從零開始自己的人生,從頭開始奉獻,再為主工作。
在“文革”中進行自我反思再不願違心地生活。過去被那些“領導人”視為反對“文化大革命分子”,從此被“踏上一雙腳叫你永世不得翻身”。二十年來我在教會工作的表現:
1、文革後我強烈要求,撥亂反正,解決對宗教人員不公正的待遇;
2、1988年4月召開全體同工會,我帶頭要求根據改革開放的精神,要求政教分開,教會獨立自主、理順政府與教會的關係;
3、1988年由我牽頭清查教會的財務;
4、1998年六屆會議,我要求教會的領導人應當民主選舉,反對政府選派,並撰寫了《認真貫徹宗教政策加強教會自身建設》一文,公布與眾;
5、1999年對掌握教會大權的總幹事***,挪用缸瓦市堂公款25萬給***私人買住房,為維護教會的財產,反對這一違法事件。
20年來由於我的思想行動“觸犯”了某些宗教幹部和三自的當權派。他們掌握政權和教權,隨便‘扣帽子”說我“反政府反三自”進行打擊報復。我對此提出嚴正抗議。20年來我的言論並沒有“反政府反三自”,而是反對政府中某些宗教幹部違反宗教政策;反對三自某些領導違反三自原則損害教會的利益。我是根據事實,按宗教政策和三自原則,向當權者提出批評,何罪之有?
1、當權者為制裁我,特策劃了退休制度,在行政上退休我不反對,但在聖工上並沒有退休規定,其他退休的人都照常做聖工,為什麼不許我講道?
2、***利用退休制度,強制地將我趕出辦公室。銷毀許多傳福音的資料。
3、擅自取消我參加兩會常委會和堂務會的資格,這是違反教會規章制度,政府的宗教幹部為何不維護教牧人員的合法權益?
4、我通過正當渠道向政府提出申訴材料,宗教部門不予理睬,並威脅禁止將材料散發給信徒,說是違法的,你們可以任意違法,難道不許群眾說話,這是哪家的法律?這符合“三講”教育的精神嗎?
當權派對提意見的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這是你們的特權。順我者昌,逆我者亡。你們一切壓制手段只能是自我曝露,損害國家和三自的形像。我沒有精力去上訪打官司告狀,惟有用文字將北京三自會20年的現狀公布於眾。護教衛道是基督徒的天職,“當竭力為真道爭辯”(猶三節)我相信真理必勝。“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摩5:24)
李克牧師
2000年8月15日
編者註:本文原系十年前向政府有關部門的申訴材料,今特在網上公布與眾。2010年元旦。我正在編寫《三自會六十年紀實》供下一代參考。
(北京三自會紀實 全文完博訊www.peacehal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