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伊 :亞伯拉罕信神,神就稱他為義 | |||||||||||||||||||||||||||||||||||||||||||||||||||||||||||||||||||||||||||
| 送交者: 全伊 2012年01月11日18:06:1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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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四章就是圍繞"亞伯拉罕信神,神就稱他為義"這個主題展開,闡述"因信稱義"的真理.毫無疑問,第四章是保羅系統闡述"因信稱義"這一基本真理的最重要的章節之一.很明顯這裡無論是動詞還是名詞的"信"都是指着亞伯拉罕信神這一事實而言的,所以背纖弟兄文中提到有傳道人認為所有作為名詞的"信"都是指者神的信實而言的論點是站不住的,至少這不是保羅在論述"因信稱義"時對這個名詞"信"的理解:
===================== (轉) 有通希臘文的傳道人通過研究經文的上下文,主張πίστις 不但確實應該翻譯為“信實(或信心)”,而且一定是指“耶穌基督的信實πίστις”。(請參閱聖經新約新漢語注釋版);人們可以從羅馬書三22,加拉太書二16,三22,以弗所書三12,腓立比書三9,等幾處經文中去尋找解釋 =====================
的確,對基督徒而言,神的信實始終是不言而喻的。我們談到神的約,神的審判,神的拯救和神的公義等都以神的信實為基本前提,否則一切免談。然而,正如新民說的,神的信實不能自動讓人稱義,否則所有人都是義人了。在神的信實這個不言而喻的前提下,讓人稱義的是人對神的“信”。背纖提到的那位傳道人可能是為了強調神的恩典和主權和人的背信棄義和一無是處而提出將名詞的“信”譯成神的信實。然而在很多時候,過猶不及。尤其是涉及聖經原文的原來含義時更是如此,不能為了“屬靈發揮”而越過經文本身的特定含義加上自己的“屬靈看見”。很顯然,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那位傳道人的看法是很不嚴肅的(儘管很屬靈)的,也是不足取的。
參考經文:羅馬書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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