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政治生活當然應當遵循十誡。 何白為何對此有意見?
對生活中的事物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對政治方面的觀點每個人都有,說不說出來是另一回事,你不說並不代表你沒有觀點,除非你是孤陋寡聞什麼都不知道或者天生智力障礙。而怎樣去做或實踐又是一回事。我們每個基督徒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應該遵守十誡,這是底線,很多人卻常常忘了這一點,尤其是面對政治論點的時候。
老美們(包括號稱的保守派基督徒)選國家領導人的時候就尤其喜歡選好戰分子,這個時候他們認為為了美國人的利益殺別國人、搶別國物是理所當然的。當Ron Paul在南卡羅來納州候選人辯論上談論美國的外交政策時,說了句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金律相似的“己國不欲,勿施他國”,台下一大幫人竟然噓聲四起,可見這個國家的人已經傲慢無知到令人不可思議的地步了。南卡州據稱是“保守派基督徒”的大本營。
昨天晚上我去參加教會的聖經學習,學到使徒行傳5章33節,使徒在公會前傳道,公會的人聽見就極其惱怒,想要殺他們。牧師問我們到:你能想象那是怎樣的情景嗎? 我說,他們都是信神的人,怎麼能想要殺人呢?這是明顯違背十誡的事。當然猶太人可能會辯解說他們是為了維護第一誡,不可有別的神,舊約里神要求以色列人去殺不信真神而拜偶像的人(Deu 7整個一章)。然後我們就“不可殺人”討論了會兒。我問了個假想的問題:如果當年你是德國人,有機會暗殺希特勒,你會去暗殺他嗎?有人(Mr. QB)說他會。牧師說,如果他是美國士兵,他會去殺希特勒。如果他是德國士兵,可能就不會。然後我又問了個問題:如果有人晚上潛入你家想偷東西,你會射殺他嗎?Mr. QB和Mrs. QB都說他們會射殺那人,因為不知道他會不會傷害到他的家人,在美國,小偷不想被你認出來很可能會殺你滅口,所以人想要錢決不能跑別人家裡去,去了就是找死。我驚訝之餘,開玩笑說,(在美國)那你想要錢就是去搶銀行也不能去人家裡偷。按照美國的法律,有人侵入你的家裡(或你家後院),不論他是想要做什麼,你可以射殺他而無罪。但是,按照聖經的原則呢?
後來我了解到,Mr. QB是退伍軍人。當過美軍的就是不一樣,要殺個人簡直就是小菜一碟,不用考慮眼睛都可以不眨的。
美國的基督徒們對墮胎非常在乎,說那是殺人,應該禁止。但是對現實生活中的殺人,如射殺潛入家裡的小偷,發動戰爭射殺或炸死他國國民卻滿不在乎的。多數州已經廢除了死刑,對殺人犯很講仁慈,不能殺,在監獄裡養上多年後再放他出來;轉過身來,對潛入家裡的小偷卻格殺勿論。真是。。。
基督徒們都說要愛神,但具體實踐在生活中愛神就是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最起碼的要遵守十誡吧,但這卻常常被人置之腦後了。